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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0:08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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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40号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加快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乱收费。省各部门、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执收人员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二、不准乱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不准乱摊派。取消所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公示、报刊杂志等费用。
  四、不准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确需进行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
  五、不准推诿扯皮。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若涉及同级多个部门的或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部门的,一律实行“首受负责制”。有关部门要提供高效服务,不准推诿扯皮。
  六、不准增加行政许可实施条件和程序。除省人大、省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外,省和省以下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对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时,不得增加条件和程序,不得要求相对人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下属或指定的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
  七、不准强迫实行招投标。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行招投标。
  八、不准强迫代理。所有政府部门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未经依法授权,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企业自愿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不准指定供应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
  十、不准刁难报复企业。企业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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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省委办、省府办《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方向和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论证。
(四)突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和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以及“惠州市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优先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五)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上年度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本年度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请,并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订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在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惠州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请表格;各县、区的所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条件。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属于已经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二)技术创新项目。
1、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技术创新能力。
2、属于已经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正在实施或者计划在2年内完成的项目。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上年度已开展了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4、人才培训项目:上年度已开展了培训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扶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惠州日报和政府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内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下称“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可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项目单位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等。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和市财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审查、评审、审核、公示、下达、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建立档案,并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验收等情况建档备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扶持项目完成后组织技术、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属项目单位违纪的,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支持项目;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4年1月16日发布的《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04〕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提高我市职工整体技术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并为今后我市职工技术比赛提供管理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职工技术比赛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队伍,进一步发挥职工技术比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职工技术比赛活动的方针是检验我市技术工人队伍的技能水平,切磋技艺、交流经验,推动广大劳动者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比赛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构架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工会、相关行业协会为成员,负责全市职工技术比赛工作。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区级职工技术比赛工作。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提出年度比赛总体工作计划,负责全市职工技术比赛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设竞赛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评委、专家组成。考评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技术比赛项目,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设立评委专家库,对比赛进行监督。

  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和竞赛考评办公室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年度比赛工作计划应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比赛分类、标准和申办程序

  第四条 比赛的分类为:市级A类、行业B类。

  A类为全市性、跨行业的比赛;

  B类为本行业的比赛,可每年举办一届。

  市级A类和行业B类比赛应积极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结合,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组织进行。

  (一)市级A类、行业B类比赛项目原则上按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标准进行。有关比赛组织方案、标准必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市级A类比赛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行业B类比赛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并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批准; 

  (三)各类社会团体举办技能比赛活动应按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对拟举行的竞赛,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与竞赛考评办公室协商后开展;

  (四)比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比赛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比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市性比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任何单位、社会团体经申报、批准均可举办比赛活动,但不得以举办比赛为名,谋取赢利。举办各类比赛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举办比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仪器等;

  (二)有比赛活动的组织、评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组织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有较完善的比赛方案、评分标准、比赛规则和比赛程序;

  (五)举办大型系列比赛活动,承办单位要具备较丰富的举办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比赛活动的组织和经费安排

  第六条 参赛选手资格由主办单位制定,主办单位根据比赛规模可分为初赛、复赛、决赛。

  (一)初赛由各个基层企业、技工学校、各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相关竞赛标准自行组织选拔,或由街道组织比赛选拔;

  (二)选拔出的优秀选手可根据比赛规模参加我市各区、开发区组织的复赛;

  (三)初赛或复赛产生的优胜者参加市级决赛,参加决赛选手在复赛的成绩不带入决赛;

  (四)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推荐参加上一级比赛。

  第七条 比赛活动的组织

  (一)各类比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必须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比赛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应选派得力人员负责比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各类比赛均应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应由本职业(工种)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术权威人员组成,每一比赛职业(工种)评委不应少于3人;

  (三)比赛组织方案、比赛组织委员会、评委会人员名单应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对同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比赛项目,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举办比赛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比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条 市级A类比赛经费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业B类比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补助,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冠名)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市级A类、行业B类比赛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主办单位应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应协调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重要比赛进行现场直播和转播。在报刊上宣传报道、开辟专栏对竞赛中涌现出来的技术状元、技术能手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形式新颖、内容充实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工作,钻研技能,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术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各项比赛组委会应认真做好该项比赛项目总结工作,将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之处都认真回顾总结,为今后的比赛工作提供借鉴。总结材料须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备案。

参赛资格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参加比赛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从事技能操作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技能劳动者,年龄一般在18至50周岁。

  (一)以高级工标准举办的比赛,参赛选手应持有相同工种的中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达到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从业工种年限要求,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未持有从业年限证明者不能参赛;

  (二)举办涉及安全操作的特殊工种项目比赛,参赛选手应持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操作证。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根据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年度比赛工作安排,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逐级选拔参赛选手,促进比赛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 比赛成绩如能当场评定的,应由评委会当场宣布比赛成绩。评委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引起争议的,应由组委会提交相关工种(职业)技术权威机构重新评定。评委若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营私舞弊的,比赛组委会应予取消评委资格。

奖项设置和表彰

  第十五条 个人奖中设等级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15%,团体奖中设奖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20%。

  (一)市级A类比赛,成绩优秀获得第一名(状元),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由市总工会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第二至第六名者,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二)行业B类比赛获奖者,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比赛,技能和理论成绩考核合格的参赛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⒈参加厦门市企业紧缺工种的A类高级工及以上比赛项目,对成绩优秀者,可按参赛总人数的5%,直接申报评定为高级技师;同时,按参赛总人数的10%,直接申报评定为技师。

  ⒉参加厦门市企业紧缺工种的A类中级工比赛项目,对成绩优秀者,可按参赛总人数的5%,直接申报评定为技师;同时,按参赛总人数的10%,直接申报评定为高级工;

  (四)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高级工及以上标准举行比赛的市级A类、行业B类比赛,获得个人各项总分第一名(状元)者,可按规定参加申报每两年一届的“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称号评选。

  第十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向竞赛考评办公室申报当年度比赛工种,竞赛考评办公室对竞赛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当年度技术比赛项目,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省、国家级比赛的选手资格,一般应从市级比赛的优胜者中选拔,特殊情况下参赛选手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直接推荐。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举办与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职业(工种)比赛,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比赛项目,可按照初级工等级标准举办。

  第十九条 如果国家和省颁布新的管理办法,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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