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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5:26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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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房产局

江房〔2006〕78号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江门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购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及《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发放形式包括: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按月住房补贴;

(三)差额住房补贴;

(四)级差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江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受托管理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市房委办委托承办住房补贴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住房补贴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市房委办指定的受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市房委办委托指定受托银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第七条 交存方式有按月交存和一次性交存。

(一)按月交存,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需按月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1.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因增加、调入职工;职工停薪、辞职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账户启封;职工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先到房委办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变更资料,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2.已开户因故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可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补贴补交手续。

(二)一次性交存,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级差补贴,应先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一次性补贴审批手续,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可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住房补贴。



第十条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

(二)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

(四)职工死亡;

(五)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应暂时转入并封存在市房委办名下的住房补贴统一管理暂存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打印住房补贴对账单,与单位或职工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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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数字煤炭综合平台运行维护和煤炭工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数字煤炭综合平台运行维护和煤炭工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鄂尔多斯数字煤炭综合平台运行维护和煤炭工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鄂尔多斯数字煤炭综合平台运行维护和煤炭工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字〔2006〕130号)精神,结合鄂尔多斯数字煤炭综合平台(下称平台)运行维护和煤炭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管理的煤炭从业人员和运煤车辆必须配领统一监制的煤炭电子身份识别卡,煤炭生产作业、经营、管理人员上岗时必须一人一卡,运煤车辆必须一车一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旗区煤炭局和市行政区域内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和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运行管理

  

  第四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指定专人,对平台要求填报的信息每日准确填报和更新。

  第五条 煤矿的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必须接入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接入平台,相关数据应实时、准确上传平台数据库。

  第六条 井工煤矿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露天煤矿的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填绘并导入平台数据库。

  第七条 井工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煤矿必须指定专人及时测绘,测绘数据每月月底前导入平台,旗区煤炭局驻矿安检员负责煤矿上传图纸信息的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八条 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煤炭经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办领后,企业必须及时将证照原件及各类批复性文件、应急救援预案等扫描上传平台数据库,证照年检、变更、注销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并更新平台数据库中的证照信息。市、旗区煤炭局根据各自职责每月对企业上传证照信息进行核实,并将信息核实情况通报平台运行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旗区煤票的申领、核实、发放和使用必须通过平台进行。安全监管、技术装备、煤炭纠察、露采监管、防灭火监管等部门每月月底前将符合煤票发放条件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经平台通报票证管理部门,票证管理部门在平台准确记录煤票的发放企业、发放量、票根号。

  第十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时,必须指定专人对出、入矿(企)的运煤车辆,按车录入煤炭运输车辆电子身份识别卡数据,准确记录运煤车辆的皮重、毛重、核定载重量和装车吨煤价格、运往地点、装载数量等;运煤车辆必须将煤炭运输车辆电子身份识别卡固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中部靠上位置;煤管站负责对过站运煤车辆数据信息进行核检。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煤炭从业人员电子身份识别卡相关要求及时填写和准确更新所属人员信息,人员入井、入坑时必须配带煤炭从业人员电子身份识别卡,入井、入坑和出井、出坑时必须刷卡。

  第十二条 市、旗区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重点关注煤矿企业进入平台数据库的甲烷、一氧化碳、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监测数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由企业自行及时处理;构成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旗区煤炭局要及时对煤矿采取限时整改措施,治理安全隐患;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市煤炭局要指定专人监督旗区煤炭局和煤矿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煤炭局要按有关程序,组织一家高资质中介电子科技公司按照招标采购的要求,负责煤炭电子身份识别卡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并建立煤炭电子身份识别卡质押金银行存储专户,制定押金管理办法,接受市、旗区煤炭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卡押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市、旗区煤炭局和煤管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负责平台值守和应急调度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建立健全平台信息填报及核实制度、值班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隐患报警处理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市、旗区煤炭局和煤管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平台24小时不间断运行。出现断网或设备损坏,要立即通报网络管理部门和设备维护机构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因意外情况网络断网或设备损坏造成平台两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时,旗区煤炭局、煤管站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市煤炭局的平台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和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应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接入平台,与煤矿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等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八条 平台实行二级授权的工号和权限管理模式。市煤炭局平台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及旗区煤炭局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平台管理员的工号和权限分配;旗区煤炭局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平台工号分配和权限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平台使用人员未经本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将平台信息和工号信息泄露给他人;平台使用人员的个人工作机必须安装国家正式许可的防病毒软件后方可应用平台。平台使用人员发现恶意攻击,要立即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和市煤炭局平台管理员;严禁平台使用单位和个人利用平台发布、传播与平台运行无关的信息。

  

  第三章 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市、旗区煤炭局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精简机构、统一职能的原则,统一配置信息中心;配置能够满足平台24小时运行值班的人员数量,统一负责平台、煤矿安全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和调度管理等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平台运行维护和应急调度工作的人员配备20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煤炭局负责平台运行维护和应急调度的人员配备15人,其他旗区配备9人;产能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300万吨以下的露天煤矿信息化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产能120万吨—300万吨的井工煤矿、300万吨—600万吨的露天煤矿信息化专职人员不少于9人;产能30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600万吨以上的露天煤矿信息化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煤炭经营企业信息化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 平台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煤矿远程监测监控系统专职操作人员的标准进行配置,并按照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进行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卡,平台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专业岗位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煤炭局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中要安排煤炭工业信息化建设和平台维护专项资金,完善备份网络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煤炭局负责煤炭从业人员电子身份识别卡配带和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煤炭运输车辆电子身份识别卡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煤炭电子身份识别卡发放、配领、使用、回收的综合监管工作。严禁煤炭从业人员无卡入井(坑),严禁运煤车辆无卡、超限超载出矿和过煤管站通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凡未按规定建设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和新建、改建的信息化系统没有按照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接入平台统一管理的,不予批准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五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要求填报更新平台数据或填报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的,票证管理部门停止其煤炭销售票证供应;煤管站发现运煤车辆无煤炭运输车辆电子身份识别卡、卡数据不真实或超限超载的,严禁相关运煤车辆过站通行。井工煤矿未能按月定时、准确地将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导入平台进行报送备案的,市、旗区煤炭局要依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煤矿企业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煤管站未按要求配置专人负责平台网络和设备的管理及运行维护的,或平台网络和设备损坏后未及时上报并协助运行维护单位修理恢复正常运行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由煤炭纠察部门停止其煤炭产品销售,煤管站主要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给予待岗、清退等处分。

  故意损坏平台网络和设备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破坏国家通信设施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旗区煤炭局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未能按要求配备平台运行维护专职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专项工作经费的,票证管理部门要待其按要求落实后方可恢复其煤炭销售票证供应。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平台运行维护人员,未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平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八条 平台用户利用非法手段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企业和他人合法权益,或故意泄露平台信息的,按照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运煤车辆未携带煤炭运输车辆电子身份识别卡或利用假卡、其他车辆电子身份识别卡以及超限超载过煤管站的,煤管站可参照无票、假票、串票、治超管理规定对相关运煤车辆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煤管站值班工作人员,对无卡、假卡、串卡的运煤车辆予以过站放行的,由煤炭纠察部门或者平台管理部门按照无票、假票、串票煤车过站的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用的函》(证监函〔1999〕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会在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在向考试合格后,经审查获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会收取上述各项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你会收取的上述各项收费,可用于组织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查费用,支付专家命题酬金,试卷印制和运输费用,租用考试场地费用,支付监考、阅卷人员报酬,印制报名表、准考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费用等开支。
五、你会收取的上述各项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你会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
用。
六、你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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