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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48:28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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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办发字〔2012〕5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深入推进主动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包括我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支出等信息,均于印发之日的20个工作日或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中国林业网发布。举办林业重大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直播、在线访谈等形式,实时向社会公开。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通过中国林业网相关栏目、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通过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信息公开向静态信息公开与动态信息公开双轨运行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并存转变,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整体水平。统计表明,我局2011年发布各类政府信息约20万条。在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中,国家林业局在部委信息公开排名中列第2位。
(二)突出抓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局依申请公开案例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健全了依申请公开机制,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指南,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流程,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每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第一时间内作出积极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满足社会个体的合理需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我局2011年受理的2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得到及时有效答复。
(三)着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文运转程序中,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在公文运转过程中,起草人员拟制公文、信息时,按照有关要求首先确定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能否公开,如果不涉密,就必须确定公开方式,明确“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各级领导审核公文、信息时,除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进行审定外,还对其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做到责任分解、层层把关、风险共担,既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认真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四)不断深化林业重要事项内部公开。在继续做好社会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内部公开工作。对于我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可让机关干部职工知晓的事项,均以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等形式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公开,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控,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公开工作机制,围绕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金使用状况等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做到公开结果与公开过程相结合。
(五)积极开展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工作。政务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了到底哪些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普遍关心的问题,哪些工作环节最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内容,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同时,注重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究,特别是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林业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不断提升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2011年度,我局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共发布各类政务信息202736条(外网161498条、内网41238条)。其中,公文31109条(外网885条、内网30224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4141件,人事管理信息142条,财务与资金管理信息129条,其他政府信息167215条(外网157001条、内网10214条)。
本年度,我局共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8场,内容涉及第四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发布、全国绿色生态动漫作品展情况、第八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情况、第五届中国—俄罗斯国际木业博览会情况、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情况、中国林业产业发展情况、中国森林旅游发展情况、全民义务植树运动30周年等方面。
本年度,共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189338件(准予许可179607件、不准予许可9731件),其中,按具体承担单位计:国家林业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6059件(准予许可5976件、不准予许可83件);植物检疫机构准予许可2775件;濒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76108件(准予许可76097件、不准予许可 11件);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20662件(准予许可20320件、不准予许可342件);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17537件;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51960件(准予许可42956件、不准予许可9004件);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许行政可14237件(准予许可13946件、不予许可291件)。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本年度,我局共接到25份依申请公开申请。对此,我局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依法按期作了答复。
(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方面。本年度,我局共办理4件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具体标准等,我局本年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方面未收取任何费用。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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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号)要求,为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政务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定位是:宣传广西、公开政务、发布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第四条 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有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网上办事指南等,并按服务对象划分相关的专题页面。


  第七条 宣传信息是指宣传广西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旅游等专题。


  第八条 政务公开信息是指按照国家政务公开规定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以及公民、企业等专题。


  第九条 便民服务信息是指涉及便民服务栏目的行、食、住、购、游、信等相关信息,内容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能为社会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上办事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提供办事指南及网上办理链接,网上办理功能由各职能部门网站提供。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来源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第十二条 网上抓取是指由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收集系统从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网站上自动抓取相关信息,导入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直接将拟发布的信息报送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第十四条 网站链接是指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第十五条 栏目共建是指由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采取网上抓取、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采取信息报送、网站和栏目链接方式,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以栏目链接方式提供网上办事功能。


  各单位要重点做好政务活动、办事指南等政务公开类信息的报送,同时要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增强网上办事功能,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每年按照一定的进度要求实现行政许可项目在线办理,并及时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链接。


  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解读。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采取“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方式:


  (一)由各单位按照信息内容分类,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直接报送到相关栏目。


  (二)经过审核的信息发布到本单位网站后,将链接方式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经过审核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工作,以及向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建设及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内容保障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工作,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网上服务水平,增强网上办事的功能,做好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支撑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通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工作情况,并将各单位的内容保障工作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报送考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建立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绩效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对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评比,对在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网站建设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内容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视情况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WTO与档案立法研究

吴雁平

开封市档案局


王刚同志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强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有关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入有关部门和行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修改档案法规、规章,使之更好地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
现行的《档案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是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是在几十年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产生的,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过,并且仍然发挥着十分积极、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没。没有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没有档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种种与社会进步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显现的比其他行业迟,影响也较为缓慢。因此,加入WTO后对现行档案法规体系产生的影响还没有立即凸现出来,但这种影响与不适应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从外部讲:入世将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巨大的冲击,档案作为一种历史凭证、史料信息资源和综合性信息性载体,应当接受WTO法律规则中的市场开放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不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与公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门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强,显然不能和国际接轨,不适应“入世”的要求。
从内部看,目前我国档案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明、管辖范围不清、“条”“块”分割、服务质量不高、馆藏档案利用率低、征集难、经费困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档案立法不尽完备有关。
笔者认为:档案立法问题是加入WTO后档案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关系到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档案事业兴衰。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和进展;社会转型与加入WTO导致现行档案工作体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的档案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的职能、编制、经费等重新进行确定;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差异,企业性质的多样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特性,依法构建大统一,小差异的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强档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与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档案权利、改善服务方式。
随着加入WTO,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速度在不断加快。立法与法规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大都是在经济主体和档案所有权单一,并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形成的。近年来,虽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不大。尚缺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经济、走向市场、面向社会、着眼全球的法律规范。由此确立的立法框架应当是:

1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加入WTO后的档案立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效益,协调发展等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更多的体现公平、公开、透明、开放与便利。
经济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档案产权的多样化,档案产权的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修改完善原有《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同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是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
加快完善同档案母法相适应的诸如:公共档案法、私人档案法、法人档案法、档案馆法等法规体系的建设。以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了一个好头。《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我们目前对“入世”对档案工作影响的认识及在管理上的应对措施。

2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内容与重点。

2.1 领导体制。

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归属,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现行的省、市、县多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属与《档案法》的要求不符,使档案工作体制面对要么改变现行的归属,要么修改《档案法》有关条款的尴尬。

2.2 职能分工。

确定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各类档案馆的职能分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强其管理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宏观性。明确各类档案馆的保管利用职能,使之在现有的基础上使服务更多一些学术化、公众化和市场化。而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中尚未不完备。如:如果不是笔者手中文本印刷有误的话,那么,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第六条与第十条中对于档案 “接收与保管” 的职能划分就产生了重叠,这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希望是文本印刷上的错误,或是笔者理解上的偏差。如果不是,那就应该对此疏漏进行必要的修订。再如:《条例》中新增了有关档案登记的条款,那么诸如由那个部门实施登记?如何登记?登记哪些内容?也需要细化与明确。

2.3 调整范围。

将全部法人与公民个人档案纳入调整范围。现行《档案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国有”的范围内,不利于国家全部档案的收集、监督与管理。如,过去我们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是以企业所有制来划分的,这样的划分在所有制多样化及企业产权多变的环境下已经不相适应,必须所出相应的修改。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并且对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便于对各种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进行管理与指导的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2.4 档案资源归属与管理。

明确公共档案的划分标准与所有权归属,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使公共档案的监督管理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机关与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效能差,成本高。确立“属地” 原则,在现行档案馆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三章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落实,将有利于全省档案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丰富。

2.5 财政体制。

虽然,《档案法》与各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大都将“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为重要条款写在其中,但由于现行档案管理体制归属,造成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很难从各级政府财政那里等到必要的经费保障与增长,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2.6 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这一点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条例》中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交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无疑对规范档案中介服务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国内对行业从业资格的认定大都是通过“考试”来确定,既只要通过了特定专业的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就获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但我们档案专业目前仍然实行的是评聘制,既通过考试、考评、聘用三个环节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在一定范围内需按比例配置,并不能突破;且在退休和解聘后不在具备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一来,只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目前企事业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还十分鲜见,那么就只有我们档案局馆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这个资格了。问题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发许可证合适吗?因此,需要对档案专业行业准入的方式做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条例》的要求。
再如,《条例》对造成档案损毁,无法确定被损档案价值时,要求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鉴定来确定。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考虑进去:一是专家不能只是我们“自己”人,这样会显得有失公正;二是在目前情况下各级档案部门是否有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先行支付能力?这笔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这一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3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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