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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35:08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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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42号



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开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开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开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以及经批准撤销单位的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市级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它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开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开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汴财资﹝2008﹞12号)规定的处置权限,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一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开封市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移动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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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机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商品的购销合同,应当进行鉴证。
第三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
经济合同鉴证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办理合同标的金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双方当事人均在该所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合同鉴证。
第五条 需要鉴证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原本三份;
(二)双方《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鉴证经济合同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二)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法;
(三)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并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鉴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经济合同鉴证书》必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经审查属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在合同原本上注明“经审查此经济合同无效”
第九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撤销该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单位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该鉴证,退还鉴证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必要时可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及经济合同副本各一份立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8日

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部


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1980年7月5日,粮食部

随着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油料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好形势下,将对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油脂散装运输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采取桶装运输仍然是完成油脂调运任务的主要方式。为了搞好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钢材,保证铁桶加工质量,提高出桶率,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开支,为四化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铁桶是油脂调运的专用装具,必须按照粮食部提出的计划与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完成调运任务的需要。
第二条 加工铁桶的钢材(油桶板和带钢),每年由粮食部统一向国家申请,统一安排生产,统一安排调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权调用。
第三条 加工铁桶的计划,在粮食部根据资源和需要确定下达后,由粮食部门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或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责完成。年终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代管单位应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上报粮食部。
第四条 加工铁桶的大、小丝口盖的带钢由粮食部门备料供应,价款由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担;其余辅助材料,由厂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粮食部下达生产计划以后,由代管单位与承担加工铁桶任务的工厂(包括系统内工厂)签订当年加工合同(具体条款由代管单位根据情况提出,与厂方共同商定)。合同签订后报粮食部备案并严格执行,发生问题,协商解决。
第六条 加工费的核定(包括系统内工厂)原则上一年一定。在商定加工费前由厂方提出加工费明细表,经代管单位审定并报粮食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每吨钢板出桶率暂规定在四十只,设备条件较差的厂不得低于三十九只半。达不到上述出桶率的工厂,要暂停加工。
第八条 加工铁桶的调拨作价,由粮食部门按出厂成本加管理费核算,报经粮食部审批后作为最后结算价格。自产自用省的调拨作价,由有关省粮食厅、局核定,但不得超过粮食部规定的新桶调拨作价的规定。
第九条 铁桶调拨费用的划分:
(一)铁桶调拨以运输计划编制的发运站、港为最后发货点。车船开动前的一切运杂费由发桶方负担,车船开动后的一切运杂费由收桶方负担。
(二)发运铁桶使用的绳子或网兜,发桶方可将价款向收桶方结算。收桶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期办理回运手续,原数原价返还给发桶方。
第十条 铁桶调拨,在发运前必须进行细致检查,做到大、小桶盖齐全拧紧,油漆及其外观完整无缺方可发运。如收桶方发现大、小盖丢失短少及非运输过程中磨损的漆皮脱落,影响铁桶质量等问题,应在货到七天内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在货到三十天内装油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如发桶方在接通知后七天内不进行处理,收桶方有权按报废桶作价处理。
第十一条 加工铁桶的规格标准:桶身高度900毫米±3,桶底桶面直径(外径)570毫米±2;桶面要压印“中粮”标志。凡不符合规格标准和未压印“中粮”标志的铁桶,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为了做好加工铁桶管理工作,代管单位有责任检查厂方生产铁桶质量和建议改革工艺流程,促进其提高生产技术,保证铁桶质量。要及时掌握铁桶发运情况。
第十三条 加工铁桶的钢板入库(厂)后(包括暂存和加工用的)应按国产板、进口板及其规格分别码垛存放,妥善保管,做到条理化,要建立与健全各项手续制度,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第十四条 凡已加工出厂待发的铁桶,在发运前要垫好、码好、苫盖好,防止日晒雨淋生锈。
第十五条 桶板的包装铁皮、垫木和加工铁桶的边角下料,由代管单位统一收回,充分利用;边角下料也可委托厂方处理,但要收回货款;处理价格和回收比例可与厂方商定,收回的货款应冲减铁桶成本。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桶板库存和铁桶发运情况,代管单位必须按月上报《钢板材料收支存月报表》和《加工铁桶收回调出月报表》(表式附后),于每月终了七天内报出,上报的数字一律按月终最后一天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粮食部补充、修改。附表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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