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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49:00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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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

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市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规范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陵岛、高新区)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用地无约定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部分项目如确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中技术方面等因素涉及超容积率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向市国土部门提交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情况清单。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局的有关情况清单和基准地价,核定补交土地差价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差价费用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费用凭证。

  (三)市财政局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一)由于历史原因,已出让的土地没有容积率约定的,如现在开发申请的容积率超过1.5(基准容积率),经政府原则同意后,应按规定补交超基准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二)已出让的地块有容积率约定或有详细规划的,满足第四条第二款条件增加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超容积率土地差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属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容积率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受理后,组织论证并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授权的下设机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项目开发应根据政府审定的容积率,由项目开发单位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适用建成区周边已建设地块,下同),依法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属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应首先由项目开发单位编制拟调整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调整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超容积率补土地差价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住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楼面地价=用地基准地价÷拟建容积率。

  (二)商住建设项目拟建商业面积大于约定开发的商业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应依据楼面地价进行补偿,分别按商业超容积及住宅超容积两部分进行计算:

  商业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商业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15%)×(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

  住宅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住宅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8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

  上述基准地价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第九条 凡是涉及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缴交清土地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报建。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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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赣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执行,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被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条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四)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六)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
(七)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八)重要政务不公开,重大承诺不兑现,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应公开招标而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九)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及时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二)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四)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第七条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整体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重大灾情、疫情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群体人员闹事并干扰和影响了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四)因疏于管理,致使机关工作人员2次以上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至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违法或不良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相应机关作出处理。
第九条对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也可根据其他市政府领导、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调查核实,在45天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行政首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四)诫勉谈话;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停职反省;
(七)责令其引咎辞职;
(八)建议免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经调查核实,其行政过失是因外部干预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者是问责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复查申请报告的30天内作出复查决定。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行政首长和乡(镇)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操作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佛府〔2004〕79号),为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对象

佛山市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金给予企业参与上市融资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由企业进行分配。

二、奖励标准

(一)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减除发行费用,下同)低于2亿元的(外币融资按国家当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下同),奖励30万元;融资额在2-4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融资额低于2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在2-4亿元之间的,奖励40万元;融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四)通过“买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的企业,给予30-60万元的奖励,具体由市政府审定。

三、奖励金来源

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

四、奖励金核准、申领程序

奖励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区企业上市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

奖励金经市政府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划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市、区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统一拨付给企业。

五、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对本区企业的奖励规定。本细则实施后,各区原已制定的对本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规定是否进行调整,由各区决定。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七、本细则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

八、本细则由佛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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