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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交通局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7:42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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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交通局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1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交通局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交通局制定的《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5〕19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意见》(许政〔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责任主体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规模的确定



依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根据各县(市、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结合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需要和各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



三、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原则与程序



(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原则



1.符合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要求及农村公路网规划;



2.方便群众生活生产需要,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3.自筹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落实到位;4.符合“巩固村村通、推进村互通、提升中等路、消灭差等路,至2013年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96%”的总体要求。



(二)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的程序



1.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规模、指导意见,于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下达各县(市、区);



2.各县(市、区)在市下达的农村公路切块资金计划(或规模控制指标)内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并按建设规模10%的比例,编制备选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发改委、交通局。



3.市发改委、交通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原则的项目予以剔除,从备选项目中依次递补;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报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四、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所有建设项目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



(二)实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每月初将本县(市、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报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实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交通、财政和监察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发改部门要及时对计划执行、资金筹措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搞好技术服务与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检查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规范招标行为,搞好协调服务,优化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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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近海主要经济鱼类资源日趋衰退,而船网工具却不断增加,生产效益下降,渔事纠纷增多,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我周边国家陆续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渔业生产制约因素增多,今后将有一大批渔船要退出相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这必将对我国海洋渔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渔船继续增加,而作业渔场缩小,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还可能引发新的涉外渔业纠纷。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渔业资源具有公有性、洄游性特点,决定了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维护,不仅需要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也需要渔业部门间的密切合作,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盲目
增长,以全面实施我国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请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渔业、公安(边防)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妥善引导和安排海洋捕捞劳动力向养殖业和第三产业转移。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清理无照“沙滩船厂”,坚决制止无证造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
渔船和功率总指标严格控制在“八五”期末的水平。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渔业工作者和渔民群众实施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捕捞强度控制措施的落实。
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农业部将制定控制捕捞强度的具体办法,对现有海洋捕捞渔船重新换发捕捞许可证,并发布通告。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原发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3月31日止。
各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审批建造渔船和发放捕捞许可证,以确保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实现,促进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为了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的盲目增长,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宏观控制,逐步实现捕捞强度与资源状况相适应,促进海洋渔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农牧渔业部关于渔业问题的两个文件(国办发〔1987〕19号)
,要求对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实行有效控制;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八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增长指标的意见的通知》(农渔政字第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对“八五”期间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的
盲目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涉及问题多,难度大,单纯以控制功率指标,仅靠渔业部门难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到1995年底,全国海洋机动生产渔船已达265620艘、1273.65万马力,比“八五”期末的控制指标突破了250.65万马力,增加了24.5%;渔
船数比“八五”期末增加了25438艘,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近海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压力。
鉴于目前我国近海海洋渔业资源状况仍在继续恶化,以及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周边国家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制约和影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海洋捕捞强度的宏观控制,坚决制止盲目增船增网,积极探索捕捞配额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起新的海洋捕捞生产管理机制,保护渔业资源,提高行业整体的经济效益,推进渔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海洋捕捞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此,提出“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工作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海洋捕捞强度实行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指标控制,所有海洋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捕捞强度控制管理范围,贴附功率凭证。总的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全国海洋捕捞强度指标控制在“八五”末期的水平,即渔船265620艘、功率1273.65万马力(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控制指标附后)。
功率凭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核定的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发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执法。
(二)远洋渔业原则上不受控制指标的限制;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的外海新资源、新渔场开发及农业部专项(特许)的作业,由农业部另行安排3%左右的增长幅度调剂,这两部分渔船不得进入近海作业,其控制指标由农业部掌握。
(三)凡新造、更新或引进、购进渔船需增加捕捞强度指标的,一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同意,方可申领捕捞强度控制指标和办理相关证件;捕捞许可证严格按照主机额定总功率贴附功率凭证;各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农业部核定的捕捞强度控制指标数内,对原有渔船进行调整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对于“八五”期间超指标发展的渔船和马力,沿海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和整顿,符合条件的,发给捕捞许可证,贴附功率凭证,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不符合条件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清理,不得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
(五)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捕捞作业结构调整和许可证的发放三项工作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限制拖网和定置网作业,压缩帆式张网作业规模,鼓励发展围、流、钓作业,其调整规模由农业部根据各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分级确定。
(六)各级渔政、渔监、渔船检验部门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凡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证书的,渔港监督部门不得放行出海作业,各级渔政部门要加强海上监督检查。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要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渔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渔船建造企业的管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渔船建造许可管理、捕捞渔具制造和使用的审验以及渔业劳动力的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引
导捕捞劳动力向养殖业和第三产业转移。对模范执行控制指标的单位要给以表彰,对超控制指标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农业部报告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抄送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根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九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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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船数(艘) | 功率(千瓦)
-----------|-------------|------------
全国总计 | 265620 | 9361302
黄渤海区合计 | 84847 | 1834956
辽宁 | 30275 | 568627
天津 | 916 | 39653
河北 | 8847 | 236197
山东 | 44809 | 990479
东海区合计 | 108732 | 4950947
江苏 | 18973 | 552661
上海 | 663 | 140907
浙江 | 37802 | 2807467
福建 | 51294 | 1449912
南海区合计 | 72040 | 2575399
广东 | 49210 | 1822820
广西 | 10348 | 377242
海南 | 12482 | 375337
--------------------------------------



1997年4月28日
“有偿新闻”本质是贿赂
(西南政法大学 李学)


在我国当今的新闻界中出现了“有偿新闻”这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的现象,大量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不时出现在电视、电台、报纸中,一方面严重损坏了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形象与信誉。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还经常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新闻的立法的沿未完善,目前我们只是较多的采用道德劝诫和行政处罚来遏制这一现象,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为相关法规的建立提供确有价值的理论思考。

一、“有偿新闻”的概念及种类:
有偿新闻就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
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以下七类:
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
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只要搞“有偿新闻”,在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就会演变为一种特殊的“权钱交易”。行贿索这种关系,同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贿赂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可见,受贿与行贿,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产生受贿,那么没有受贿,也必定没有受贿。贿赂案件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权益、金钱的一种交易,以权易利、易益、易钱,以利、以益、以钱去习权。因此,贿赂案件也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的危害不仅是在经济领域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严重危害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毒害和腐蚀人们的思想。

三、“有偿新闻”具有以下特征:
⒈“有偿新闻”的客体是新闻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新闻专题或新闻报道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其利益的行为之一。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其职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总之,“有偿新闻”这一非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便利”两个要件。
⒊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新闻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上可知,新闻记者应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他们为新闻媒体部门采访、编辑等都是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在新闻记者所拥有此身份的前提下,其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独立性、唯一性的,因此有偿闻就是他们利用这种权利之便,为相对人提供的服务。显而易见,这种行为触犯的法条当然就是受贿罪了。
⒋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在索取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有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收受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对行贿人的贿赂行为确实不知情、或者虽然碍于情面当时被迫收下贿赂,但准备事后交公或退还行贿人的),或者虽然主观上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自始就没有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的故意的,均不构成“有偿新闻”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我们现在只有认识到有偿新闻的本质,才能有利于提高人们抵制有偿新闻的自觉性、有利于更有效地推进改革,找到杜绝有偿新闻相适应的办法。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是违法的,在这其中的有些新闻是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及奖励公民提供新闻线索的内容。只有当记者收了红包,并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写出了相应新闻报道且在报上刊出,。要杜绝有偿新闻的出现,还应当从行业自律和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以及通过完善我国对新闻媒体领域的立法等措施同时着手进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偿新闻,净化秩美好的新闻空间。
(约2225字)


作者简介: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四村28栋32号,邮编:400050,联系电话: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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