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0:19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信发〔2007〕1号)精神,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程代办服务,指定专人为项目提供由立项到开工的所有审批手续,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四条 代办服务主要内容:
(一)代办项目立项、审批或报批、办证、缴费等所有审批手续。
(二)代办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受理代办项目投资者投诉。
(四)代办项目有关的其它服务。
第五条 代办服务的受理和办理:
(一)受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到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同时中心向申请人出具《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中心接受代办项目委托后,及时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代办项目联合办理会议,确定全程代理服务内容和时限要求,由中心向有关部门发出办理事项《限时办结通知单》。
(三)办理时限。各部门对《限时办结通知单》中的办理事项,能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凡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一周内办结;需省及以上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在联合办理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中心在代办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第七条 中心和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重点项目代办工作。中心要加强对代办工作的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负责人和1—2名项目代办员,具体负责项目代办工作,及时将审批办理手续报送中心。
第八条 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州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州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州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发改、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发改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贴、补助和贴息方案确定。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州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六)州、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启用及审批
第九条 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州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州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县市间的平衡、调剂。由州发改委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调剂使用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州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 1日起试行。
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66号
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六日
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2008]386号),切实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市直部门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分解、考核表》内容考核。
(二)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考核。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和《潮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内容考核。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一)市直有关部门考评分按省对我市考核计分表相对应栏目各计小分,再以100分制算得实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
(二)等次及标准为:
1、≥90分,优秀。
2、≥80分且<90分,良好。
3、≥60分且<80分,合格。
4、<60分,不合格。
四、考核组织及步骤
考核工作由市产业转移办公室和市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人员从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一)自评
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府直属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相关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和市劳保局。
(二)考核
市产业转移办公室和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各考评单位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属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评定
市考核小组根据自查、考核和抽查结果分别对各部门的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考评初评意见,提交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评定后公布。
五、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各被考评单位,取消有关表彰,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加市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六、附则
(一)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分解、考核表
2、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2-1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2-2
3、潮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