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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3:43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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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6号




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安西保护区是我国重要而独特的荒漠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之一,同时承担着野马回归自然的试验,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该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促进当地的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80万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核心区面积过小,仅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7%,与资源保护需求不相适应,应扩大核心区的范围。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但对隔离网、栅栏等工程需进一步论证。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在实验区内的甘草开发、旅游项目等需做充分的论证和生态监测。

五、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规划。重点应开展荒漠草原生态系统的研究,继续做好野马回归自然的试验研究。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但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景观,已建或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应加以完善,提高使用率,避免重复建设。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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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并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度的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免费交换介绍本国重大事件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免费交换供广播和电视用的文艺、纪录、新闻、科普、音乐和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文字材料。
  双方定期相互通报可供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十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十一月七日),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这些节目寄给对方的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其中电视剧不迟于节日前三个月。

  第三条 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提供一寸或3/4寸带、电影带、国际声带并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并酌情选用。接受方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节目进行修改或删节。任何一文,在未获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的节目如涉及版权问题,寄送方应事先通知接受方。

  第四条 双方根据专门的协议,直接转播两国的有关事件和体育比赛、音乐活动的实况报道。
  双方对上述直接转播和报道的筹备与实施的具体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费和技术条件应逐项预先商定。

  第五条 根据现实和可能,双方将有选择地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电视节和节目观摩(包括选片)。

  第六条 双方在对等和非外汇支付的基础上互派临时广播电视记者组到对方国家采访。
  在可能的条件下和权限范围内,双方对来访人员给予组织上和技术上的协助。
  上述互访人员到接待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逗留期间所需的食宿、国内旅费(按商定的活动计划)、译员服务、医疗和文化服务等有关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在对等原则以外的人员访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关于人员互访的具体事宜,如人数和逗留期限,在每项计划付诸实施前一个月商定。

  第七条 双方将讨论合拍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有关细节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促进各类有关专业人员交流工作经验。
  同时双方研究由北京广播学院和全苏电视广播干部学院为对方培养华语、俄语的播音和翻译进修生的可能性。有关具体条件(人数、期限、费用等)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将研究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第十条 双方对派驻北京和莫斯科的苏联和中国的常驻广播电视记者的工作将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第十一条 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必要时,双方代表可举行会晤,解决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将每年以书面形式交换有关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和进一步发展合作建议的信息。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双方代表将对其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并商讨关于签订下一阶段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聂大江              克拉夫琴柯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79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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