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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1:49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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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娄底市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及《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各级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救灾防病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组织督查队伍,对基层救灾防病工作及时督查。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疾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组建技术咨询专家组、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救灾防病所需经费,监督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供水设施的修复。

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和垃圾、粪便、禽兽尸体等的清理。

环保部门:负责灾后环境特别是水源的保护,对水源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

经贸部门:负责救灾防病物资和药品的生产、储备、供应。

药监部门:负责对防病治病药品的质量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防病措施,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灾情信息,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搞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交通、铁路部门:优先安排救灾防病物资及医疗防疫人员的运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疫区的封锁、交通管制和检疫。

民政部门:负责对灾民的安置和管理。

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救灾防病的方针政策,宣传军民救灾防病的典型事迹,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爱卫会: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要从财政拨给民政部门的救灾款和民政部门接受的募捐款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防病救灾,各级民政、医药等部门接受的捐赠药品要转给卫生部门统筹安排。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3、各级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

4、严格救灾防病经费、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贪污或挪作他用。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二)物资保障

1、各级政府应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储备救灾防病药品。

2、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搞好救灾防病药品的供应,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药品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请求上一级相关部门支持解决。

3、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募捐和争取国际援助。

(三)法律保障

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救灾防病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了解有关救灾防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第三部分 疾病监测与预防控制



一、疾病监测与报告

(一)收集救灾防病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括灾情范围、受灾人数、救灾防病能力、急需寻求的援助、疫情隐患等情况。

(二)加强疾病监测。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感冒、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有毒有害化学品中毒和其他要求报告的疾病进行监测。

(三)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报告时限和频度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监测疾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疾病预防

1、灾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

2、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教育动员群众喝开水。洪水退后,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卫生工作,及时销毁腐败变质食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4、在灾区人群集中的地方,重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

(二)疾病控制

1、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成立3支以上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专家组成的救灾防病机动队。疫情发生后,救灾防病机动队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

2、及早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对灾区的家畜和家养动物进行检查,对进出灾区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诊,防止疫情的传播。

3、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确保不出现免疫空白。

4、非灾区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救治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救治,县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3支以上医疗救护队。当灾情波及面广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灾前对医疗救护队开展急救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救灾防病应急演习。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卫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深入灾区救灾防病,医疗救护队在接到指令后迅速开赴灾区。

(二)各级医疗单位要分开设立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接诊治疗病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详细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隔离和处置。



第五部分 群防群控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救灾防病工作,使群众掌握简便易行的卫生防病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定专门人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灾区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开展灾后环境清理、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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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31号

 

  国家经贸委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等28项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1部分:总则 第1篇:配电自动化系统的体系结构》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我委,并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上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31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31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DL/T6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DL/T600--1996
2 DL/T763—2001 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3 DL/T787—2001 火电厂用15CrMo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4 DL/T788—200l 全介质自承式光缆  
5 DL/T789—2001 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  
6 DL/T790.3l--2001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3部分:配电线载波信号传输要求  
第1篇:频带和输出电平  
7 DL/Z790.11--2001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1部分:总则  
第1篇:配电自动化系统的体系结构  
8 DL/Z790.12--2001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1部分:总则  
第2篇:制定规范的导则  
9 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10 DL/T792--2001 水轮机调速器及油压装置运行规程  
11 DL/T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12 DL/T794--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l35--1986
13 DL/T795--2001 电力系统数字调度交换机  
14 DL796--2001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15 DL/T797--2001 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  
16 DL/T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17 DL/T5135--2001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18 DL/T5136--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NDCJ8--1989
19 DL/T5137--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9--1987
20 DL/T5138--2001 架空送电线路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程 SDGJ82--1988
21 DL/T5139--2001 水力发电厂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22 DL/T5140--2001 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23 DL/T5141--2001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SD144--1985
24 DL/T5144--200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1982第1、4、5、6、7章及附录
25 DL/T5146--2001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程 SDGJ3--1977
26 DL/T5147--200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27 0L/T5148--20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28 DL/T5149--2001 220kV--55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GJl07--1992
29 DL/T5150--2001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D105--1982除第3、7章以外部分
30 DL/T5151--2001 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 SD105--1982第3章
31 DL/T5152--2001 水工混凝土水质分析试验规程 SD105--1982第7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部队营区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部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法院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劳改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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