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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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两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二、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修订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
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
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8年12月3日
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111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总结近两年来城市供热的基本情况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保障城市供热的政策、机制,请提供下列情况:
一、近两个采暖期城市供热情况
(一)城市供热基本情况(除附表要求的数据外,其它情况以文字说明);
(二)近两年来城市供热行业发展比较;供热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供热价格等;
(三)城市供热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为确保采暖期城市供热稳定运行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含采暖费价格调整等)。
二、近两年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情况
(一)供热体制改革总体进展情况及工作安排;
(二)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改革情况:
(三)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情况:哪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暗补”变“明补”,采取的具体方案,实施后的效果等;
(四)城市供热设施实行分户改造和热计量试点情况:具体做法、效果及经验等;
(五)城市供热设施新建、更新改造情况:计划和规划,投入资金,投资构成及投资主体等;
(六)供热市场化进程状况:供热企业改制,实施供热特许经营,供热市场秩序的建立,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等;
(七)对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情况: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是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对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
(八)供热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近年来有关供热改革的文件、政策和法规情况。
三、工作建议
(一)解决当前城市供热主要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深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其他工作建议。
请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表一、表二、表三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附表可以从www.csjs.gov.cn下载)
联 系 人:刘贺明、李亚兵
联系电话:010-68393981 010-68383058(传真)
E-MAIL:liuhm@mail.cin.gov.cn; liyabing@sohu.com
附 表:1.全省城市供热基本情况汇总表
2.城市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3.供热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