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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4:25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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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6〕18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制订的《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2006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市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包括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政府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所给予的风险补偿。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帐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帐补贴。
  对可疑类贷款的确认,绍兴市商业银行和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是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适用范围;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金、损帐补贴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委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及补偿、补贴标准

  第六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实施对象为在市区依法设立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实施贷款分类管理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八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年度该银行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补偿。同时可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和追偿债权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适当奖励。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补贴标准:当承办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损账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帐补贴:
损帐比例 2%以下
(不含本数) 2%-3% 3%以上
(不含本数)
补贴比例 30% 20% 15%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
  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小企业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的确定。
  要求列入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计划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须提供:上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及计算明细、本年度同口径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和保证措施。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经审核后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及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实绩,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
  第十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二年年初,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对市区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小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市级风险补偿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每年1月底前,发生损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损帐情况汇总表及明细、损帐比例及计算依据、可疑类贷款的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对可疑类贷款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的5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确定最终的损帐金额及损帐补贴金,扣除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后,由市财政局拨付损帐补贴余额。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损帐补贴金应全额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按月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报送小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帐和债权追索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全额损帐补贴后,仍应积极追索债权,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向市财政局交还补贴。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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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罢免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书面向乡、镇人民代表主席团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委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由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其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也可以由各选民小组分别讨论。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陈述意见,也可以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需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将罢免的情况和结果报主席团,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报告。
二、对因故出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代表,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举手表决。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主持,确定补选的具体时间,派员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一般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选民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征得较多数选民同意后,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代表补选后,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主席团颁发代表证。
四、罢免或者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核对选区选民名单,对新变动的选民名单进行补正,并在罢免或者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新增加的和除名的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实有总数。



1987年12月19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桂林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的步伐,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桂林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专利申请费资助应与专利代理费资助同时申请。

第五条 资金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行资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另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足者,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发明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发生额的半数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进行资助,并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5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进行资助,并给予200元的奖励。

(四)专利代理费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2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发明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奖励金额为1500元/件。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按照该单项项目实施所上缴的税额度给予一次性的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金额分别为:年纳税额少于100万元的,奖励3000元/件;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少于150万元的,奖励10000元/件;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少于200万元的,奖励20000元/件;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000元/件。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不超过五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1)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2)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并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提供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须提交《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提供有效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二)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桂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资格、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格及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资格。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 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发布的《桂林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市政﹝2004﹞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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