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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9:23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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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驻政〔2004〕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严格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原则上以属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为主;跨县(区)的举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和实施奖励。同一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或多人多次举报的,分别按第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对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范围:(一)拖延不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二)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治理的;(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两类五级。(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二)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奖励2000—3000元人民币。举报奖励金额依次分为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五个等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或消除。对于蓄意谎报、编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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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改委关于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改委关于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州发改委拟定的《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十月八日

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以解决边境地区和广大边民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 目标任务。总体目标:重点解决边境地区发展和边民生产生活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较大提高,使全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具体目标:一是全州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明显改善,边境一线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消除;二是贫困边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三是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四是县域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地方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水平较大幅度提高;五是边境贸易得到较快发展,重点边民互市点和口岸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继续扩大;六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七是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睦邻友好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必须以项目为支撑。各县(市)、园区必须结合实际,在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做好项目3年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规划由州报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以后各年度的项目要在项目库中提取。未进入项目库的不能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条 项目内容: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六大工程,30件惠民实事。

第五条 要按照“统一领导,省级扶持,州负总责,县抓落实”的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州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把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单列,优先安排。

第七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的实施要在相关业务部门或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主要是中央、省级财政安排涉及“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的资金,州、县(市)、园区有条件的情况下投入的资金。州、县(市)、园区筹措的配套资金与国家、省安排资金统筹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资金制度,加强项目跟踪审计和督促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鼓励整合各类资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务求实效,有序推进。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年度内州级全面检查不少于两次。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以指导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针对本系统项目,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实行申报制,即项目完工后,要向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口成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部门组织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验收。

第五章 项目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党委、政府要把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个系统工程,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确保工程项目当年规划设计,当年建设施工。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将对“兴边富民工程”工作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依据考核成绩实施奖励或惩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成立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主要负责: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政府及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州级部门和县(市)政府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第十九条 州财政、监察、审计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配合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履行本系统相关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
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
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
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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