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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5:05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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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1: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的文件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2000年9月26日 证监发[2003]86号

  2  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2号  1996年4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

  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证监发[1999]8号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8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5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6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2000年8月21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54号   2001年4月4日  证监发[2003]88号

  8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9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2]52号   2002年7月18日 证监发[2003]88号

     》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年1月31日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2001年11月2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2003年4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2002年5月8日  证监发[2004]第41号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证监公司字[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式(2002年修订稿)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

     与格式(试行)》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

     容与格式(试行)》

  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发[1999]11号   1999年3月10日 证监会令第19号

  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  证监发[1999]53号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会令第23号

     规定》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2000年5月30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  证监发[2001]150号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令第9号     2002年6月1日  证监会令第22号

  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2002年9月18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证监期货[2000]15号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8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2003年1月14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26号 2003年4月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附件2: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1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证监发〔2001〕9号     证监会财政部  2001年1月12日

     可证管理办法

  3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

     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07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

  5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38号   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

  6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发[2002]32号     证监会     2002年4月19日

                                                 国家经贸委

  7  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5号   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

  8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9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

  9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11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

  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监基金字〔2000〕73号  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

  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

  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6号   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

  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

  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6日

  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

  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

  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

  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7日

  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4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

  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

  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7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18日

  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26日

  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

  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证监发[2002]6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

  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54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

  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78号   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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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四川省粮食购销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5年2月8日起停止,现予公布。

省  长:张中伟

二○○五年二月八日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 号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为文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及省建设厅、民政厅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5〕2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居巢区政府及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简称“双困户”)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第七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双困户”家庭情况及资金筹集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公布的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确定人口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标准应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和区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申请家庭及其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时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一年一核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和区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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