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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3:28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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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拟定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
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政府建立,主要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外贸出口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外贸企业1999年至2001年上缴的所得税、历年省级外贸出口风险基金及企业上交利润使用结余、省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等构成。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
1、对我省鼓励出口的重点商品和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贴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研究提出当年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2、支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国有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通过专项资金担保方式,促进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提高融资能力,贷款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2)对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的出口企业,提供高收汇、高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3)对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的企业,提供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4)对出口重点产品发生资金临时性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3、引进重大外商投资出口型项目的前期费用、出口生产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费用支持等,由企业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个案审批。
4、奖励为扩大外贸出口、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和个人,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5、经省政府批准的用于发展外贸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有偿使用部分具体项目的资金发放、回收等事宜,委托指定银行办理。
第六条 省级出口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保费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和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核批。
第七条 视资金使用方向不同情况,省级出口企业除填报《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或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的,应提供专项资金指定银行的初审评估意见;
2、申请专项资金提供保费支持的,应提供出口信用险协议、保险单、保费收据、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出口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付款凭证。
第八条 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费,使用费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向申请企业收取。逾期借款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
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和个人的奖励,省级出口企业迳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外经贸委向省外经贸委推荐,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达到一定的规模,对以前借给外贸企业的财政周转金要坚持“谁借谁还、有借有还”的原则,加大催收力度。借款企业应在1999年6月底前提出分期还款计划,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定。对有偿还能力而不归还借款的企业,从专项资金
的使用安排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各地市要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应设立地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扶持当地外贸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略)



19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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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

法办〔201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加强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增强我国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对于推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的医疗安全和福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大我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涉及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希望两个调研基地及时把握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深入开展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调研工作,为不断提高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的决策水平,不断满足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工作,决定增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增加华中科技大学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增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

希望新增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管理规定》(法办〔2012〕68号)的要求,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希望新增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管理规定》(法办〔2012〕68号)的要求,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工作,为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6〕40号

武陵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市城区契税减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房屋交易契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控制契税减免,坚持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24号)精神,结合市城区实际,就契税减免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其它税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外,原则上不得减征和免征。对符合减征和免征契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机关依法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二、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程序

  1、纳税申请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日内,持减免依据和相关原始资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减征或免征契税申请报告;③证明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例的证明资料。)到市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政务中心四楼)提出申请。

  2、经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例》政策性减免的申请项目发放《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并对纳税申请人就表格的填写进行指导。

  3、纳税人按照表格所设置的内容、如实填写申报审批的数据和相关内容及减免理由,纳税人(单位)盖章或签字后,将审批表送回财政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受理减免申报。

  4、契税征收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减免依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契税征收机关每个月集中研究一次,按减免额度提出分档报批减免意见。减征、免征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5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审批;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契税征收机关按审核批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批意见送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审批件。

  四、监督检查

  1、契税原则上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严格履行协税护税责任。

  2、纳税人没有办理契税完税手续或减免手续之前,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由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征收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土地、房产部门核查其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时有无契税偷、逃、漏等现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契税应征尽征到位。

  五、其他

  1、本规定所指市城区包括武陵区、柳叶湖渡假区、德山经济开发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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