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03:01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文 件
      教 育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国资先组发[2005]33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国资委党委派出的各督导组:

  按照国资委党委的部署和要求,中央企业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即将进入学习动员阶段。这一阶段是搞好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工作任务重,头绪多,为保证学习动员阶段工作扎实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遍动员,深入做好思想发动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搞好思想发动,打牢思想基础,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好局、起好步,为整个教育活动打好基础。

  1、开好动员大会。党委(党组)书记要亲自作动员报告,讲清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讲清中央及国资委党委的部署,讲清本企业的具体安排,讲清对本企业党员和党组织的具体要求,力争每位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把普遍动员与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结合起来,思想发动要覆盖到全体党员。督导组对党委(党组)书记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稿要帮助把关,主要看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国资委党委的要求,是否切合本企业实际。督导组要参加所派驻中央企业的动员大会,组长要根据中央、国资委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作简要讲话。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将尽可能派人参加企业动员大会。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气氛热烈,大会开始时一般应奏(唱)国歌,结束时一般应奏(唱)国际歌。

  2、认真组织好学习讨论。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及国资委党委的要求,学习本企业党委(党组)书记的动员报告,使党员进一步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本企业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安排及对党员的要求,增强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信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上来,统一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上来,统一到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上来,积极投身于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

  二、制定学习计划,扎实进行学习培训

  要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企业和党员实际,制定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学习培训的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可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作风的实际,联系党组织建设的实际,联系本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中央企业总部学习培训的时间(包括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和党组织规定的党员个人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生产经营、科研及服务一线党员、离退休职工党员、流动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的学习培训时间,在保证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可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

  1、组织党员搞好集体学习。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中央有关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重点学好《中国共产党章程》。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编写针对性强、少而精的学习材料。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编辑的有关文件汇编、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选编、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光盘等,可供党员学习时参考。要对不同单位、不同类型党员的学习提出不同的要求。对年老体弱的党员,可采取“送学上门、定期走访”等灵活方式,组织他们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

  2、精心组织好党课和形势报告。中央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多学一些。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党课参考教材》为参考,紧密结合企业和党员实际,带头讲党课。要把形势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由各级领导干部紧密结合企业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紧密结合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好形势报告。

  3、组织党员搞好专题讨论。要在组织党员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以党支部为单位(支部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专题讨论,党员要在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结合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如何保持先进性,谈学习收获。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并要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提倡党员撰写学习体会和发言提纲,有书写能力的党员一般应撰写学习体会。不要盲目相互攀比心得体会的字数和篇数,关键是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三、明确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

  要认真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大讨论,结合实际提出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在广大党员中形成共识,使党员在分析评议时有具体标尺,在整改提高时有明确方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行为准则,进一步展现中央企业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貌,树立中央企业的良好形象。

  1、组织党员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大讨论。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以支部为基础,以党员为主体,根据《党章》、中发[2004]20号文件、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中关于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本岗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大讨论。

  2、精心概括提炼本企业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广泛开展大讨论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体现时代精神、符合本企业实际,反映不同群体特征、不同岗位实际的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要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稳定为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企业主人翁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发广大党员的创造力,大力推进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编辑的《中央企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汇编》,可供各企业参考借鉴。

  四、坚持做到边学边改

  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在学习动员阶段一开始,就要对边学边改提出要求。在学习培训中,要联系企业党组织在摸底调查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联系本企业工作实际,联系党员个人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边学习,边思考,边改进。要从每一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做起,从解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抓起,从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最希望办、眼下能够办好的事情做起,让党员群众切实感受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增强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信心。

  五、认真进行学习动员阶段“回头看”

  在学习动员阶段结束时,要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阶段的质量和效果。要把见实效作为“回头看”的重点,既要看每个环节的工作是否扎实,措施是否到位,更要看学习培训是否取得实效。

  一看思想发动是否深入,广大党员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是否提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积极性是否增强,应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党员是否都参加了学习培训。

  二看学习培训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是否落实,党员是否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学习了规定的学习篇目,对“三个代表”的认识是否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是否提高,党性观念是否增强,理想信念是否进一步坚定。

  三看是否按照中发[2004]20号文件和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精神,组织党员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大讨论,提出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具有特色。广大党员对这些要求是否基本形成共识,党员意识是否增强,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充分发挥。

  四看是否坚持边学边改,企业总部作风和党员作风是否进一步转变,为基层和职工群众服务的自觉性是否增强,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或者着手整改。

  五看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关心职工群众生活、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是否比往年有了明显进展,职工群众是否满意。

  六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否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都落实了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学习培训,带头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带头边学边改,带头转变作风。

  七看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其他各项工作结合的情况,是否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

  六、扎实搞好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总结

  在“回头看”工作基本结束时,每个党员都要对参加学习动员阶段活动的情况进行小结,重点总结思想收获,对本企业保持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认识,本人在改进作风、服务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活方面的情况。每个党支部要对组织开展学习动员阶段工作的情况进行小结。各企业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要在党员个人总结、基层党组织工作小结的基础上,形成本企业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学习动员阶段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初步成效、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工作总结经督导组同意后,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中央企业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培训会议的安排和要求,精心谋划和组织,切实把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及时把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对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提前谋划,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完成学习动员阶段各项任务,工作达到要求的,经督导组同意,企业党委(党组)应及时安排转入分析评议阶段。

  国资委党委派出的各督导组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动员阶段的督查和指导,严格把关,在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所督导企业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作出总体评价,并以书面形式送企业党委(党组),同时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备案。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7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政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农业执法形象,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执法特点并借鉴一些地方和其他部门经验,确定了农业执法标识,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构成

农业执法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主色调为绿色和金色,内侧绕排“农业执法”中英文,图形包括麦稻穗、盾牌和天平;其中麦稻穗代表农业,盾牌寓意农业执法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天平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二、适用领域

农业执法标识主要适用于农业综合执法。

三、用途用法

农业执法标识用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及装备、执法服装、执法网站、会议培训、法制宣传等。在使用农业执法标识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结构和颜色。

四、权利归属

农业执法标识的所有权归农业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

农业执法标识电子版可通过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



联 系 人:杜晓伟

联系电话:010-59193393、59192784(传真)



附件:农业执法标识





农业部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农政发〔2012〕2号.CEB
附件:执法标志(发布).png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9/P020120907404342967339.png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

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利益,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由各乡镇确定)。

(二)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见附件1)。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见附件2)。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特殊或特种林木补偿标准由林业部门按实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作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作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实补偿。

(八)上述各类果木、经济作物在规定种植密度范围内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超3000元/亩按实补偿,超密度种植部分不予补偿。果木、经济作物经补偿后,不再另行享受青苗补偿。苗圃按实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专家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区)在对拟征地块实施征地前,应在拟征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及社区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在拟征地告知书张贴后所种树苗为抢种的树苗,所建的附着设施为抢建设施。抢种、抢建的果木及附着设施一律不得补偿。

(二)凡按本规定补偿后的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其产权均归征地单位所有,被征地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征地单位做好物业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结合本规定,拟定各县(区)范围内的补偿细则。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

2.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3.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4.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