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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41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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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地质矿产部 英国皇家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开展地学研究和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课题进行有益合作的精神,在一九八五年英国地质学家访华期间经过协商,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将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为共同的利益促进合作。

 二、初期合作研究项目如下:
  (一)江西会昌地区花岗岩岩浆作用及其与矿化关系的研究;
  (二)湖南、江西交界诸广山北段的花岗岩演化,变形构造及其与矿化关系和填图方法的研究;
  (三)冀东剪切带和太古界变质岩填图方法的研究。

 三、执行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分担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项目参加者的国际旅费并继续享有其正常的工资待遇;接待方负责食宿费、当地交通费及急诊医疗费。
  (二)通讯费由各方自负。
  (三)随行家属的费用由访问者自负。
  (四)野外工作、资料处理、实验室测定、样品分析和出版的费用,如在中国进行,由中方负担;如在英国进行,由英方负担。
  (五)样品的国内运费由接待方负担;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六)本条(一)至(五)款以外的费用由各方自负。

 四、双方各自指定本国参加合作项目的负责人。每一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项目负责人及初步方案均在备忘录单独的附件内详细说明,一俟达成协议,它们都将作为备忘录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合作研究项目的全部成果属双方共有,鼓励在中国、英国和国际刊物上发表。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版或向第三方提供。地质填图的原始资料由中方留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必要时,双方均可以复制。双方同意为参加合作项目的科学家将样品和其它必需的资料运回本国提供方便。

 六、双方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会晤,回顾合作进展情况,并商定新的合作项目。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以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所有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均应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英国皇家学会
      代  表              代  表
      周维屏              彼得·沃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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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在加德满都举行的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谈判现已圆满结束。谈判在极为融洽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并已达成下列协议:

  双方政府亟愿在两国间建立友好关系,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双方政府并同意下列五项原则,即:

  一、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政府相信两国间外交关系的建立也将促进两国间文化和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海关总署


国家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
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
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有关野生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商品编码发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我国规定的
《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上述证明书查验放行。对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副本;对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正本。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该通知规定进行监管。海关在监管中对不能确认是否属《目录》管理范围的,转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单位鉴定,海关根据鉴定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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