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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19:14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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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一九八五年两国交换货物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八五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他商品。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二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接条件,按离岸价格,或按到岸价格,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如按离岸价格交货,中国出口货的交货港为上海、天津、阿尔巴尼亚出口货的交货港为都拉斯、法罗拉。

  第五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价格,按主要世界市场现行的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商定,以美元计算。

  第六条 为办理按本议定书交货有关的支付,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美元清算帐户。
  通过上述清算帐户办理的款项包括:
  (一)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价款;
  (二)与交换货物有关的仓储费、罚金和赔偿;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款项。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未包括的其他任何付款均以自由外汇支付。

  第八条 双方银行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检查清算帐户的差额。
  对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帐面上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八十万美元,双方银行仍应进行付款,但债务方要采取措施,自一九八六年初起四个月内以货物偿付。如逾期仍不能偿清,对截止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帐面上的差额,超出八十万美元的部分,债务方应在三十天内以自由外汇偿付;不超出八十万美元的部分转入一九八六年清算帐户。

  第九条 中国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规定有关付款的详细手续。

  第十条 对执行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由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本议定书对在其有效期内签订而尚未执行的合同仍然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在地拉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
    代   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   洁              帕·阿亚兹
   (部长代表)             (副部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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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市政府视频会议室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市政府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四日




市政府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管理,确保市政府视频会议室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视频会议室是召开视频会议的专门场所,不做其他用途。
  二、市政府视频会议室归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室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视频会议室照明及承载视频会议主要设备的市信息中心政务网平台的动力保障。
  三、使用视频会议室前必须在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登记,同时注明使用的时间、人数、需用设备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统筹安排,并提前通知市信息中心、市机关事务局做好技术动力保障,会务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派员负责。
  四、使用会议室时,其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参会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造成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分析原因,落实赔偿责任。
  五、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室的清扫和茶水供应,做到会议室干净整洁,桌椅排放整齐,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六、会议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墙面等部位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佣金收授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购物场所、餐馆、旅游定点单位等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全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 佣金的收授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佣金的支付比例为不超过营业额的15%,具体数目由经营单位双方议定。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佣金。经营单位支付佣金,应与中介方签定合同,合同副本须送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须如实入帐,并通过银行进行转帐,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直接收取佣金,佣金给予方(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支付佣金。所有旅行社门市部收取的佣金,一律由所属旅行社统一结算。
  第八条 经营单位不得采取提供免费、礼品、餐券及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佣金收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营单位直接向个人支付佣金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处以给付佣金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规定直接收取佣金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警告,除按上条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第十二条 出租车司机拉客到经营单位私收佣金的,由出租车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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