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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7:20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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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3年6月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苏 钢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杨蔚屏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桓兴   何 英   何 贤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果基木古(彝族)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 宏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郭 峰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权华(女)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承志   赛福鼎(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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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 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把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领导,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领导者负责和报告工作。
重大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规、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人员培训等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
(四)经营实绩、经济效益情况和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六)国家财政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经济管理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全面、处理恰当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将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在30日内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八)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决定或内审机构没有查出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内部审计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省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8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石油工业部:
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专用性,现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要求,建议由你部制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如产品系列、产品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等,以作为统一遵循的依据,并由你部责成有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完成加热炉的系列
定型设计,以提高加热炉的性能。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
二、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砖砌的盘管、排管型式除外)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做工作,我们认为是对的,希望我们共同配合,以保证该项设备的安全使用。
过去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对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安全监察的意见,如有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198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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