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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3:58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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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2003-06-10


第一条 为了使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的需要,更好地为领导同志服务,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职责分工

  (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提出分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四)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两个以上政务处室的督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督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在督查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四)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五)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等)督办程序:

  1.分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解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交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承办单位应每两个月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两个月对两个月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促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登记。《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的分解情况,包括各项任务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具体目标、完成时限等,由督查人员逐项进行登记。
  3.督查。督查人员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进度情况报有关领导同志。
  4.协调。对分解下达给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的事项,主办单位组织各协办单位有困难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积极参与协调。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督查人员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活动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
  5.回告。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回告,市人民政府督查人员对回告情况应进行检查,对回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充、修改。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督查通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二)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件的办理程序:
  
  1.登记。凡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由督查人员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登入统一印制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登记簿》。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人员对办结时间、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统计。
  2.拟办。对领导同志已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督查人员应认真阅读领导同志的批示及相关材料,根据其内容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3.办理。
   (1)自办。对机密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扩散的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对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人员转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附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的《政务督查交办通知单》,并加盖"武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公章或"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专用章。
   (3)催办。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在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督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切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点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对督 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交办领导同志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在办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办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件的过程中,应向督查室通报办理情况。
  (4)反馈。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回告后,督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回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回告,应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告,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告。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的领导同志批示件、交办件,由该处室直接向有关领导同志回告,并将回告材料抄送督查室。对重要的督查工作情况,应在《督查通报》上刊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的督查事项,由该室负责整理材料并在《督查通报》上刊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该处室整理材料,在《督查通报》上刊发;《督查通报》文号、归档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二)及时办理答复。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应按照督查工作的原则,认真办理,限期完成,按时答复;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经常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批评办理不力的单位。
  (四)加强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政府系统督查人员培训班,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外地考察学习,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以不断提高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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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59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和我部《“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发展实际和干部培训工作的需要,我部制定了《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厅应将此执行计划纳入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学员的选派工作。


  二、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培训内容设计、培训教材选择和培训教师安排等培训班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
编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时间 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8001 交通安全与公共服务能力专题研究班 市(地)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州、盟)长 10月 1 32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按中组部干部培训计划分配
8002 高级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厅(局、委)、企业、部直属单位和机关司局领导干部 8月 1 5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3 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地市交通局长 4、9、10月 3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4 革命老区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革命老区地(市、州、盟)交通局长、公路局长、运管局长及业务骨干 11月 1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5 西部培训讲师团 西部地区交通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 3月-12月 12 100 2-3天 相应省会城市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6 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师资培训班 职业院校汽车专业骨干师资 7月 2 30 6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7 公路养护技术人员培训班(远程) 西部省市基层公路养护技术与管理人员 6月 2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8 农村道路建设技术管理培训班(远程) 西部农村道路建设技术与管理人员 12月 1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9 交通行业干部培训政策研究   3-12月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10 湖北港航港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港航港政管理干部 9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1 新疆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10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2 四川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地方领导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3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4 贵州交通局长培训班 贵州交通局长 6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5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6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7 湖北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北 上海海事大学  
8018 云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云南交通系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9 新疆交通物流管理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人员 10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0 西部地区船舶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各海事局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6月 1 3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1 西部地区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系统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2 陕西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陕西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3 西藏交通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干部 9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4 吉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吉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干部 5月 1 40 6天 长春 上海海事大学  
8025 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班 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月、10月 2 90 6天 乌鲁木齐、云南 长安大学  
8026 桥梁养护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1月 1 70 5天 甘肃 长安大学  
8027 旧桥加固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2月 1 60 3天 宁夏 长安大学  
802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培训班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骨干 10月 2 60 3天 西藏、宁夏 长安大学  
8029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 12月 1 80 4天 乌鲁木齐 长安大学  
8030 高速公路运管干部培训班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干部 6月 1 4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1 道路旅客运输站务管理培训班 车站站务管理人员 5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2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培训班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 4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3 重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干部 10月 1 50 6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4 四川交通科教管理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从事科教工作的干部 11月 1 50 6天 成都 重庆交通大学  
8035 重庆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干部 6月 1 40 15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6 新疆建设兵团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培训班 从事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100 3天 乌鲁木齐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7 湖北山区隧道建设养护技术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隧道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5月 1 40 3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8 青海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培训班 青海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1月 1 100 2天 西宁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9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技术培训班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60 10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0 内蒙古桥梁检测养护技术培训班 内蒙古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10月 1 100 3天 呼和浩特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1 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干部培训班 从事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工作的人员 8月、9月 2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2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干部 7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3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10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培训班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人员 4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5 交通应急系统的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战备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6 现代物流技术与管理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 9.10月 2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7 生态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9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8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人员 7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9 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0 公路运输枢纽规划技术培训班 负责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工作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 6月 1 4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1 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投融资模式创新研修班 主管交通资产管理与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 5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2 交通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技术培训班 政务信息采集编报人员,网站建设、管理与维护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3 高等级公路新型沥青路面应用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 4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4 发展现代交通业创新理论与实践专题研修班 交通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科研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5 新疆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人员 3月 1 40 5天 新疆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6 农村公路修建技术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的人员 12月 1 80 5天 云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7 桥梁检测与养护管理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7月 1 60 7天 青海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8 公路桥梁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9月 1 8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9 青藏公路生态脆弱区边坡稳定及生态技术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相关技术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藏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0 极端气象条件下交通应急与保障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5月、6月 2 80 6天 广西、贵州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1 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循环利用技术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月、6月、8月、10月 4 80 7天 重庆、广西、新疆、吉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项目执行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拟开办时间 拟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1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吉林、内蒙、黑龙江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60 3年 吉林、内蒙、黑龙江 长安大学 吉林、内蒙、黑龙江各20人
2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80 3年 长沙理工大学及培训对象所在地区 长沙理工大学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各20人
3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广西、四川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20 3年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广西20人、四川20人
4 MPA研究生班 贵州交通管理干部 9月开始 1 20 2-3年 贵阳或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贵州20人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1995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五条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凡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三)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审查手续。
第八条 药品广告的初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第九条 药品广告的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药品广告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原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十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
(一)广告审查批准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四)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
(五)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六)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发布的;
(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药品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药品广告,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审查批准文号,或者超出审查批准内容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查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第十七条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八条 按初审程序申请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内容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为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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