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2:56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信(2002)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信息产业部特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联系人:徐耀明010-68208219
白利东010-66068504
谢渡婴010-68208248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监理活动

第十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接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二)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合理使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积极培育、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中小企业:
  1、年资产总额在4亿元及以下;
  2、年销售总额在3亿元及以下;
  3、企业年职工平均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
  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
  根据市委〔2004〕1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培育、扶持、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主要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在杭州市实施的发展项目。重点支持生态补偿、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企业。
  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对其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助,鼓励其加快发展。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市本级承担的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
  3、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的信用评价奖励。
  4、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宣传的相关公共支出。
  5、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政府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客户信用管理等培训的补助。
  6、有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为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信用公共信息资源平台和数据库项目的资助。
  7、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8、政府或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参加国内外重点产品展示或展销等经贸活动的摊位费补助和政府组织的参加专业展会整体广告宣传和公共布展经费补助。
  9、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或培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的补助。
  10、以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等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11、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五、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原则,制订当年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由市财政汇总平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经报批同意后执行。
  六、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