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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43:49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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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总体要求,坚决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保证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协调指导机构

1、成立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情况处置的协调指导。

组 长:李育材

副组长:杨继平、雷加富

成 员:程红、刘玉来、刘双来、李玉华、孙传玉、

焦德发、张守功、李忠平、于建亚、彭有冬、

王宏祥、张柏涛、张樟德

2、设立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及时向协调指导小组报告。

主 任:焦德发

副主任:恽文田、李世东

成 员:郜沁国、耿少华、程鹏、张广平、刘宝华、

徐志霞、董爱玲、赵京

3、设立局疫情监测值班室和疫情报告值班员

值班室:机关医务室

值班员:张广平、李丽

4、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据此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协调指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值班报告人员。

二、应急情况处置原则

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人员,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是立足于快,做到边处置、边报告;

二是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及时与地方防疫部门联系共同处置;

三是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哪个单位发现病例就由那个单位立即就地处置。

三、应急情况处置

1、各单位在发现“非典”疑似症状人员时,发烧在38°C以下,没有其它症状的立即安排在家中观察隔离;发烧在38°C以上并伴有咳嗽等其它症状的要立即送往就近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2、经医院确诊为“非典”疑似病人时,所在单位,一是要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对“非典”疫情区域进行隔离的通告要求,立即报告当地防疫控制中心,对“非典”疑似病人办公场所、住所、周围环境以及所用物品等进行封闭消毒;对所有与病人接触人员进行排查。二是要立即向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协调指导小组立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周生贤局长报告;三是对所有排查出的接触人员立即安排在家中隔离观察14天。

3、当出现医院确诊第一例“非典”病人时,局协调指导小组立即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所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

4、机关医务室和各单位医务室发现具有疑似病人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护和相应的隔离措施,并负责通知120急救中心派车运送就近二级以上医院确诊。

四、应急保障措施

1、 制度保障。一是坚持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每日下午四时以前,必须将当日防治“非典”工作情况向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于当日下午五时以前,向局协调指导小组提出《每日情况报告》,并同时报周生贤局长和党组成员。一旦发现疑似病人症状人员和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决不允许缓报、漏报、瞒报。二是坚持值班制度。局协调指导小组领导每周轮流值班;局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值班时间从早八时到下午六时,电话:84238329。局疫情监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电话:84239083。三是严格督查指导制度。局协调指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四是严格验证制度。进入机关大院和机关办公楼要实行验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五是严格特殊时期上班制度。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出差或出国。如急需非出不可的,回来后必须先到局疫情监测值班室检查登记,然后在家中观察12天;发现有感冒症状的和接触过疑似病人的职工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并在家中观察;配偶、子女在接收“非典”病人医院上班的职工要安排在家中工作。

2、车辆保障:发现“非典”疑似人员,一律通知市120急救中心派车运送。

3、生活保障:对疑似病人和接触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主要以家庭照顾为主,各单位应给予关心和帮助。

4、消毒保障。对疑似病人和所接触人员的办公室、住所以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由各单位通知当地防疫控制中心实施。





国家林业局防治非典型肺炎

协调指导小组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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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证券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跨省区迁址,需向原注册地派出机构报送迁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拟迁入地派出机构报送迁入申请,附原注册地派出机构的审批意见;拟迁入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及机构迁入申请、原注册地派出机构的审批意见,一并报我会审批。
迁出、迁入申请需详细说明机构搬迁原因、公司资产负债、已签合同履约状况、未决诉讼、善后处理等情况,并附财务审计报告。
二、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比例、业务范围、业务内容、业务方式、营业场所变更,需于变更前报注册地派出机构审批,由派出机构报我会备案。
证券咨询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地址后,需在指定报刊公告。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资人变更,派出机构需对新出资人受让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是受让企业所有制形式、受让自然人国籍、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企业累计盈亏情况、有无未决诉讼、自然人股东有无到期未清偿债务。
三、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副总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需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并由派出机构及时报我会备案。
四、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注册地之外设立办事处、理财顾问工作室,需报注册地、设立地派出机构及我会备案。设立地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咨询机构报送详细的备案材料。
五、证券咨询人员调入、调出本机构,均需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出、调入机构报注册地派出机构备案。咨询人员不再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原所在机构应收回其执业证书并上交注册地派出机构,由派出机构上交我会;咨询人员调往其他有资格的机构继续执业的,由调入机构向
注册地派出机构申请在咨询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上签署变更证明。派出机构应将咨询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及人员流动中涉及需向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报备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派出机构在审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咨询人员流动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需要,在此通知基础上,要求证券咨询机构增加报备材料。
八、请各派出机构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因咨询机构变更与人员流动可能引发的咨询机构从业条件不符的情况要认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2000年5月8日
农村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刘永强


在各类执行案件中,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占了很大的比例,我市法院2002年执行庭受理此类案件就占总受理数的30.2%。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①地域广,路途远,交通,通信不便;②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难以寻找;③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④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
具有上述特点的农村执行案件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能否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和搞好整个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执行此类案件,应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①点与面的关系。由于地理、历史、文化和习俗诸多原因,农村公众的行为常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诸如族长式的特殊人物的约束和影响,也有些人是当地名符其实的“刺头”、“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注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应从处理个案的角度上,执行工作,以关键的突破带动全局,以点带面,做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②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所以他们的投入和支出有明显的季节的确定性。利用这一特点,在被执行人的收获季节集中力量抓执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一种既合理而有效的办法。③有利与不利的关系。执行人员应当把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考虑有利与不利的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循环。④强制与教育的关系。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饶,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中,更应注重法制教育与宣传,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执行一案带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⑤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线索,出谋划策。
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 刘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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