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37:26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1998年2月20日 威政发[1998]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现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威侮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视定。
第三条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六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一)住所迁移的;
(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淮,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兴建三峡工程的决议以来,三峡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1994年12月14日已正式开工。两年多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了支援三峡工程建设,相继成立了支援和为三峡工程服务的机构或经济实体,同时也有不少单位和个人
注册开办了各种公司。这对促进三峡工程建设、搞活库区经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以“三峡”名义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称谓重叠交叉,有的名不符实或与三峡工程并无直接关系,甚至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三峡工程名义在国内外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不仅有损三峡工程声
誉,而且也干扰了三峡工程的正常建设。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重申三峡工程的企业法人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授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全面负责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二、有关三峡工程建设的经济活动,包括资金筹集、招标议标和物资、设备的采购订货等,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或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承担三峡工程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单位,必须经上述部门(单位)出具委托证书,方可从事
委托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三峡工程建设经济活动。
三、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建设机构(单位)的统一管理,并要在机构(单位)名称上冠以“支援”二字,以示区别。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设立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诈骗行为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今后凡是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申请设
立金融性机构、物资贸易经销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均应由有关企业登记机关、机构设立机关或审批机关征求本地同级人民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工程机构或有关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的部门的意见后,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凡是以三峡工程名义在国外进行融资和筹资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利用外资的法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统一研究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进行此项活动。
六、各地、各部门应警惕以三峡工程建设名义进行的各种经济诈骗活动,一经发现,务必认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1995年1月9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字〔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般干线公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一般为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费按附表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树木及青苗征地补偿标准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电力电讯设施补偿标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