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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12:17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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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用于商贸企业的业务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商贸企业服务,促进商贸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用于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统一按本办法管理,定名为“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第三条 周转金发放的对象主要是:(1)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及其附属的仓储企业;(2)国营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外贸自属生产,加工、饲养企业;(3)扶持农付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和出口农、付、土特产品生产基地,由国营商贸企业转借。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讲求效益,择优扶持。周转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审查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择优扶持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二、简易小型,注重改造。周转金主要用于简易、小型生产与经营项目的建设和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改造,以及部分基本建设的补充投资。
三、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借用单位必须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按期归还借款。
第五条 周转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持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水海产品、和矿产品等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二、扶持商办工业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三、修建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及其他生产性建筑;
四、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
第六条 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借款项目,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经中央各商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
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财政部分配的指标内,属于地方企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每年末编制周转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中央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要先由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提出计划,经审查同意后进行汇编。计划包括50万元以上项目的分项目计划和50万元以下项目的总额计划。计划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借款单位使用周转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全部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等。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借款单位应同省级财政部门或商贸主管部门和中企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附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凭证等书面材料。合同中应写明借款项目名称、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和归还方式等。
第十条 周转金借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需要超过三年的,必须专项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使用费。使用费标准规定为:
一、归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年费率不低于借款额的1%;
二、归还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年费率不低于借款额的1.5%;
三、归还期在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年费率不低于借款额的2%;
四、归还期在三年以上的,年费率不低于借款额的2.5%。
对个别社会效益显著但本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项目,经财政部特别批准,可以免交使用费。
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归还借款必须按财政部规定用项目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挤占企业原有的利润。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到期不归还借款的,从到期之日起,按日计收滞期费,费率为千分之一,并不再发放新的借款。对不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应交纳的使用费、滞期费以及没有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由财政部门在审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时一并从企业自有资金和新增利润中扣回。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收取的使用费和滞期费,实行五五分成办法,50%归中央财政,50%留给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各25%),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
第十五条 周转金按以下办法回收和周转:
一、地方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包括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回收;中央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包括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负责回收。
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回收的本金及归中央财政的使用费和滞期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继续负责审批发放;中央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收回的本金及归中央财政的使用费和滞期费,由中企处专户存储,继续由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
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发放。
三、财政部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回收的本金、使用费和滞期费,属于地方企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专户代储;属于中央企业的,由中企处负责专户代储,均由财政部继续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周转金的所有权属于中央财政,暂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具体管理。周转金建立会计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各地中企处年终编制周转金发放、收回、结存情况表及收益表,报财政部审批。报表格式,另外制定下发。
第十七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考核本年实际回收和累计回收情况。考核指标为:
本年实际回收周转金总额
一、本年实际回收率=------------×100%
本年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
累计实际回收周转金总额
二、累计实际回收率=-----------×100%
累计应收到期周转金总额



对实际回收率过低的部门,应适当减少下年度借款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应注意跟踪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帮助借款单位正确使用资金,如发现违反合同,资金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自筹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的周转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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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等九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167号



关于发布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等九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等九项交通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九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442-2001《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

  2、JT/T443-2001《液压舵机推舵油缸试验方法》

  3、JT/T444-2001《公路运输主要统计指标分类与代码》

  4、JT/T445-2001《汽车底盘测功机通用技术条件》

  5、JT/T446-2001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

  6、JT/T447.1-2001《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普通货船》

  7、JT/T447.2-2001《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集装箱船》

  8、JT/T447.3-2001《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驳船》

  9、JT/T19-2001《运输货物分类和代码》

  以上九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制度主要内容

  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备案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化工类中高级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苏州市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省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县级市安监部门负责除前款以外的本辖区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评审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市安监局应定期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一)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必须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

  (二)预评价报告书的撰写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中级工程师必须各2人。预评价报告的技术专家中至少有2名化工类高级职称者。预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必须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课题组中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

  三、评审工作涉及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配合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本办法规定完成预评价报告。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审机构。建立由危险化学品主要行业具备中高级职称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原则,根据评审会组织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评审,出具符合规定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要求,客观、公 正、认真地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详细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评审会评审专家的组成、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审查预评价报告所提供内容、结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完成备案。

  四、评审基本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表》,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由相应资质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7份)。

  (二)评审机构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组织工作。

  1.根据项目内容选定相关专家5名,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确定。

  2.提前3个工作日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交给确定的评审专家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意见。

  (三)评审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现场实地勘查。

  2.评审机构介绍评审项目情况。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简要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和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5.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形成对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由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当场填写修改意见勘误表,交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6.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对项目的选址、安全防护距离以及采用的工艺、设备情况作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分为3种:通过;原则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详实,分析判断正确,对策措施全面、正确得当,结论正确的预评价报告予以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基本详实、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基本正确、结论正确,但缺少部分内容和材料、个别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错误的预评价报告,予以原则通过,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凡是提供虚假材料、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结论错误,以及缺少或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内容要求的预评价报告,一律不予通过。

  7.评审专家组组长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宣布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评审机构作评审总结。

  (四)对通过和原则通过的预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与勘误表一道送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自收到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原来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分别送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修改稿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稿、审核意见表复印件,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也可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

  (五)对评审未通过的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再次提出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申请。

  五、评审要点

  (一)是否全面正确引用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56号)精神,注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号、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废止的文件目录不得引用。

  (二)是否准确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装订在预评价报告目录前)。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说明。提供产品和原辅材料表,产品名称要符合《化学命名原则》,产品表应包括产品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原辅材料表要包括原料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必须标明其主要成分。

  对产品和原料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是否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明确类别和危险货物编号;根据国家安监局等八部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明确有无剧毒化学品;根据卫生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辩识有无高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辩识有无监控化学品;根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辩识有无Ⅰ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对原料和产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要判断项目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否属危险化学品,提出是否需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说明。判断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选址说明。说明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建设在当地政府专门规划的化工区域内。

  5.安全防护距离说明。对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情况通过文字和图示进行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设备装置、仓库、罐区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和周边环境是否相协调。提供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环境关系图和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

  在区域环境关系图中要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储存设施的间距。

  根据产品原料性质确定项目适用设计规范,判断项目内部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中,要注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室外变、配电站等关键部位;标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之间间距,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其他厂房建筑物的间距,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库房的间距等。

  6.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储存设施是否先进、成熟、可靠。

  7.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设施或场所。

  8.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概况表》。

  (三)是否提供相关工艺流程表(图)。生产工艺简介说明要对每个产品提供工艺流程框图,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艺物料平衡表,提供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一览表(包括每台设备的规格、型号,特种设备要在备注中注明)。

  (四)评价单元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是否正确。对每个产品生产过程(或罐区、仓库)应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评价。高温、高压、化学反应危险性(度)高的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采用定量方法(如道氏化学法)进行危险性(度)和安全距离计算,得出相应结论。

  (五)对策措施是否全面、正确。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要提出明确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并有针对性。

  (七)评价结论是否具体明确。对选址、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性质、重大危险源等五个方面要作出明确的结论。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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