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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9:49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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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等劳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劳动局 审计局 建工局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璜,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
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七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其退休、退职费用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向南京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劳动保险费。收取标准暂定:建筑、机械施工工程
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三点五,安装施工、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十八点二,其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装璜工程按总产值(包括在外地完成的产值)的百分之一;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项目,都应在建设银行开户,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委托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预算将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划拨转入建行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不另
签定合同,竣工决算时按实调整。
2.部分技改、大修理工程不在建筑银行开户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
3.建筑工业企业的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收取标准直接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年终结算。
4.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包的工程收取劳动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费率上缴市建筑行业统筹办。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以外的其他产值(包括第三产业营业额,下同)按产值(营业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统筹基金。
5.未参加建筑行业统筹的外省、市、县来宁施工和内包自营的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统筹基金亦按本规定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收取后,按江苏省预算定额规定的费率返回给企业。
第六条 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建设银行设统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基金专户。
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后,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个部分;统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由企业按季度将实际支出数上报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经审核后由市行业统筹办划拨,年终结算。另一部分按统筹基金的百分之十八返回给企业包干使用,节余和超支均由企业在营业外费用中核算
。使用部分按季度由企业填送报表给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企业完成上年度指标(缴纳统筹基金的直接费、人工费、产值)的基础上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预拨和年终结算。
参加建筑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工资仍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待离岗退养职工在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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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我国因民间收养历史悠久,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上随意弃婴和收养的现象屡有发生,加之当前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冲突与缺陷,使事实收养现象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广泛存在,给不少收养家庭和被遗弃婴童的生活带来了隐患,也阻碍了收养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

  事实收养的产生,既有民间传统习俗及根深蒂固的“家本位、亲本位”观念的原因,也有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执法管理缺位等制度原因。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事实行为依靠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但是,事实收养行为既受到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排斥,也与习惯和道德难以协调,影响了社会整体利益:一是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三是对社会管理造成障碍。当事人一旦遇到监护、继承、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很难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事实收养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享受亲情是每个人的权利。解决事实收养,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制轨道,真正把好事办好、管好。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重从规范收养行为、打击违法事件着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明白即使是合理行为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另一方面,要制定专门的社会弃婴管理办法,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把弃婴查找和公告交由公安部门作为其侦查职能来行使。同时,加强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监控,鼓励举报和监督,运用社会、公众和舆论力量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弃婴现象的发生。

  建立家庭收养试养期机制,由法院先确定弃婴、儿童是否适合收养,并赋予收养人一定的监护权,通过收养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通过司法途径确定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委托收养、集中抚养,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规,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抚养。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力度,发挥其在收养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收养家庭调查和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民间收养评估员制度,对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家庭进行追踪调查,增强国家监督和管理。

  在收养法颁布前后,事实上已有大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的事实收养关系。适度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护既成和睦的家庭关系,解决因事实收养问题引发的各方矛盾,保持社会和家庭的基本稳定,保障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有着牢固拟制血亲关系的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按收养关系确认和对待,并规定行为成立时即为有效。对其中矛盾较大、社会影响面广而又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可通过司法和救济途径加以认定,等同于合法收养,同时在收养法中明确规定对无效收养行为的救济途径和办法,有利于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实现保护人权的法律价值。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盘锦市预算审批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度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市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编制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部门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审议。


第九条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对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省专项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重大资金,包括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等重大资金,在下达使用前,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批准执行。


第三章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第十四条追加预算范围。


1.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2.市委、市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3.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


4.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市政府重点专项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等。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市财政局按制度规定审理市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每半年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决定的支出事项,市财政局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七条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市财政局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应与市财政局协商。


第四章省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与省和国家对口部门衔接,争取支持。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照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提出省以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省和中央财政补助的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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