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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3:58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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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展本市招商引资范围,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方式,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和在焦作市区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法人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项目的简介(中、英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英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制订。
第七条 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八条 委托招商的报酬可以按招商项目外资(本市以外的资金)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委托招商的项目法人负担,可计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具体金额由项目法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受托人,应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审查确认后,由市政府出具招商委托书。
第十条 经市政府授权,受托人行使下列职权:负责焦作市对外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络工作,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实施;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展融资、资金拆借业务;参加各种经营洽谈、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认真、负责地对外宣传焦作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广泛联系客商,积极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定期向招商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项目进展情况;遵守招商委托协议、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独资项目,应当首先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报酬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商的不同形式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委托报酬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人和受委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特别需要,受托人邀请客商来本市参观、考察、洽谈等,应当先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实施。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按合同约定依法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金。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委托招商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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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政府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穗字〖1993〗14号),促进我市个体、私营
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
(一)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被购买、兼并后,企业职工的原来身份可在档案中继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须办理关系变更或解除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购买(兼并)
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的正常流动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承包、租赁国有、集休困难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除人格可酌情优惠外,其所得税的征免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安置待业人员征免所得税问题
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
(三)被出售、兼并和租赁企业的富余职工,如购买(承租、兼并)方确实难以消化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通过移种途径协助安置,被安置的富余职工按有关政策发给安置费,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出售、出租所得收入中列支。被出售、兼并、租赁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由原企
业主管部门和购买(承租、兼并)方协商,确定接收管理单位。
(四)鼓励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可通过以资本金入股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参股;也可采用大额风险金作抵押,承包国有中小型企业。
二、鼓励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多种经营
(一)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三高”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科委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三高”农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二年所得税,免税期满扣,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对到广州经济发展较缓慢地区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其贡献大小,经税务部门审批,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
(三)对农村各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和适当放宽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境外企业举办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合资、合作或联营项目,以及从事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
三、鼓励下岗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或开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原属干部身份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中级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等可办理档案桂靠的人才机构;原属工人身份的,档案
可挂靠在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等可办理档案挂靠的劳动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二)失业和富余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原单位或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给予办照优先,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期满后如经营有困难,可申请继续减免。
(三)属广州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非广州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广州生源紧张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广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申请
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办理入户广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四)自费大中专毕业生,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生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可通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挂靠和聘(录)用干部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
等事宜。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友上任职资格的外地人员,在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或应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
档案工资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四、给来穗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外地人员申请入户
(一)在广州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以上)含 4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缴税款8万元上以上的,可申请2至3人入广州蓝印户口,一年内上缴税款达30到40万元的,可相应申请1至2人入广州蓝印户? 凇? (二)在广州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的,可申请2至3人入广州蓝印户口。
(三)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正常经营两年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可申请2至4人入广州蓝印户口。
(四)入广州蓝印户口的对象必须是:经营者或其新属;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企业的项目带头人;需无违法犯罪纪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纪录。
(五)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须持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入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资格证书、计划生育证明,送所属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由市科委出具有关证明;属承包、租凭、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南
非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出证明。
(六)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核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工商部门核准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早请办理入户。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入户,也可向认定该企业的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由市
科委审核出具证明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蓝印户口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计委、市公安局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七)本市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中的外地人员申请入户,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规范前置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
(一)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定的以外,其他部门的规定都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二)新开办企业,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除外),然后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开业申请书等资料,到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获得批准扣,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准)办理许可证。
(三)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增加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到工商部门领取变更申请书,然后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也可行鲐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实行“缴费册”制度
(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核后,统一汇编成册。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和标准,安时向有关部门缴费。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凡缴费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
(四)今后须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并在缴费册中作相应的变更。
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私业实行平等的信贷政策
(一)各金融机构要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评定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贷款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要参照国家现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政策,按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资信情况,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抵押或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事业作担保的,应给予贷款。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服务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并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坚持“三个鼓励”的方针,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进行集团化经营,加快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保证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转,研究制订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策略,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双评”活动,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兼洁公正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公开。
(五)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设立投诉和咨询电话,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拆和咨询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予回复。
(六)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宣传参与扶贫致富光彩事业,为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引导个体、 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7月28日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党发〔2008〕3号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航总局党委在行业改革发展中担负着重要领导责任。大力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行政能力,对于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总局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安全工作不放松,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总局党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精力不够集中,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力度不大;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够规范,科学决策机制还不完善;三是管理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督促检查和抓落实不到位;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五是思想、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上问题和不足反映了总局党委在自身建设方面与中央要求还存在差距,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党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正确履行职责,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总局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五项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分析世界民航发展态势,研究我国民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发展规律,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针对行业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行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行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偏弱等重大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新的举措,每年研究解决几个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廉洁从政,提高决策力、执行力、公信力。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总局党委会议规则、总局工作规则及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成员会前要深入研究、认真准备,会上要集思广益、充分讨论,慎重决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在确定思路、完成可行性研究、形成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取深度调研、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评估、社会公示及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严肃纪律,未经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党委成员不事先许诺、不个人批条子或个人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重大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委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党委成员要严于律己,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联系单位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承担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首先要管好总局机关干部。要细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和处分条例等规定,做到奖罚分明,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对问题突出、屡教不改的果断撤换,对违法违纪的严肃处理。对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党委书记每年要与总局机关各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党委成员每年要与所分管的部门处以上干部、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总局重点做好立法决策工作,把执法监督层面的工作交给地区管理局;对于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管理,重在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总局机关各部门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防止缺位、越位。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控,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重大投资。要推行巡视制度,加大督促检查、推动工作的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坚持公平、公正,一抓到底,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不迁就、不动摇,做到旗帜鲜明。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防治腐败。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任何时候都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打招呼,早做工作;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及时提醒,实行诫勉谈话制度,防患于未然;出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认真总结、吸取近年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抓紧推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实行预算、责任审计和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津贴薪酬标准,特别要管住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清理、杜绝各类“小金库”、“账外账”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健全完善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求真务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成员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求真务实,在追求工作实效上多下工夫。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会议不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党委成员要带头开短会、讲短话;严把发文关,少发文、发短文,一般不阅批未经办公厅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对相关工作主动协调沟通,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矛盾。要广开言路,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党委班子联系群众、听取意见的渠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每年调研不少于两个月时间,重点抓1—2个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普遍性的课题,事先提出调研方案,由办公厅统筹协调,组织综合工作组摸清情况后,把问题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党委成员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厅协调安排,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接见、照相、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减少应酬。党委成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党委成员出差,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不要送迎;京外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得到机场迎送。

六、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不断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点制度、讲党课和作形势报告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真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贯彻执行此《决定》,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党委成员分头落实。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每年检查一次《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党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要把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向党委汇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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