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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00:03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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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年4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2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区封锁,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滥用行政权力,阻挠、干预外地的企业、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阻挠、干预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营业性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设定、规定歧视性的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采取与本地的同类产品和营业性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以及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向外地企业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排斥外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外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对地区封锁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撤销其规定的限定、限制、排斥措施或者歧视性的规定,消除障碍。

(二)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和交通部门查处,撤销其设置的关卡,并消除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阻碍措施。

(三)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和物价部门查处,撤销其设定、规定的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对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其规定的歧视性技术措施。

(五)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其规定的歧视性待遇。

(六)对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管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其设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和其他限制、排斥性措施。

第六条地区封锁行为是依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规定实行的,除依照前条规定查处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规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改变或者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二)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的规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后改变或者撤销,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制定的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依照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抵制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举地区封锁行为。接到检举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举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接到检举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调查处理完毕。

第八条接受检举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地区封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省人民政府对第一个检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公告查处结果。

第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地区封锁行为认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纵容、包庇地区封锁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发布后再制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对该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和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触的,全部或者部分相抵触的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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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局直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局直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直属公司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直属公司财务管理,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发挥机关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作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规定和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和直属公司的现状,特制定《加强局直属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财务管理
1.各公司要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以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各公司的财务处(部)是本企业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本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会计核算等工作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总公司的财务问题要由各总公司的财务处(部)统一管理,未经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放财务审批权。
3.各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一切预算外收支都要入帐,所有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的预、决算,以保证各项收支的及时、准确、完整,防止发生违纪行为。
4.要加强本企业的资金管理,搞好资金使用的预测工作,防止盲目使用资金,对不经预测研究、可行性分析的开支财务处(部)拒绝支付。
5.要加强对留利和各项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局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对公司集中所属单位的留利,要按规定主要用于调剂所属单位之间资金不足的部分。
6.根据国家税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司要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包括由局集中交库的税金)以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7.公司购置国家专控商品,应先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司同意签章后,再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三、内外合资联营企业的管理
1.公司所开展的各种形式联营和投资建厂,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中外合资和内联的新立项目须向局提出申报,履行立项程序,经局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
3.公司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开办中外合资企业,在进行立项、可行性调研和评估以及签定合资或联营协议合同时,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时,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合资项目应会签局财务司。正式合同或联营协议经主管部门批准签定后,抄局财务司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本企业财务处(部)留存一份备查。
4.内联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收入分配和缴纳税收等都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5.对公司现有的各种联营和合资企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应及时清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或未纳入归口管理的,要及时纠正。所签“协议”、“合同”不完备的,本企业财务无备案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同时报局财务司备案。
四、权利与义务
1.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各直属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实行领导和监督,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各公司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局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所需的有关数据资料。
3.根据《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人员任免的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调离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了保持财会部门工作的连续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处(部)财会人员调动时,要征求本部门财会负责人的意见。
4.为加强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局和公司要认真组织财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学习《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严肃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应按《会计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确保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凡是单位行政领导人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坚持国家法律、政策,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财会工作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五、附 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国家医药管理局;
2.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修改本《规定》;
3.本《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1983年12月12日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共青团的关怀和希望。为了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在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团的战斗力。

(一)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我国青年从来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发挥了某种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党的事业离不开青年的觉悟和奋斗,青年只有投身于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施展聪明才智,才能赢得美好前途。这是历史的结论。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任务,更加需要我国青年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韧不拔,为之奋斗。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青年去开拓、去献身;我们的事业还要不断发展、前进,需要青年去改革、去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青年追求真理、立志改革、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精神空前高涨,朝气蓬勃地战斗在四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充分说明他们有志气有能力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共青团组织的责任,就是要团结、教育、引导青年,充分发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带领青年献身于党的伟大事业。

  近几年来,共青团跟随党在伟大的历史转变中前进,工作在恢复中发展,组织状况不断改善,团员觉悟明显提高,共青团日益成为四化建设中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但是,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还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比较薄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团的组织生活还不健全,活动不够丰富多彩,一些地方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团员政治觉悟不高,模范作用还不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团组织战斗力的提高。

  全团同志应该明确认识,目前正在开展的整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夺取新的伟大胜利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将对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共青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不要求整团,但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要适应整党形势,使全团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教育,努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高度的觉悟、坚强的组织、严格的纪律、丰富的活动去影响和带领青年,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重任。

(二)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广大团员和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的战斗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全国各族青年的坚强核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提高团员觉悟,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团的纪律,开展独立活动作为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团员觉悟。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我们伟大的党,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的革命理想,做合格的共青团员。

  共青团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这是构成团的战斗力的基本因素,是团的先进性的主要标志。这次学习一定要把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作为中心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工作。

  教育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光荣历史、优良传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与实践,增强对党的热爱,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坚信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革命和建设才能取得彻底胜利;学习党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缺点的伟大气魄,自觉地维护党的领导,坚决同损害党的言行作斗争。

  教育团员明确奋斗目标。共产主义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团的奋斗目标。通过整党文件的学习,要使每个团员认清光明前途,建立科学信念,树立远大理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用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行动,自觉地摒弃那种为个人“自我奋斗”、“自我选择”的人生哲学和“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观念。

  教育团员自觉抵制精神污染。要通过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分析精神污染在青年中的表现和危害,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抵制和监督,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展反对精神污染的斗争,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这就要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掌握辨别是非的理论武器;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业余文化阵地;要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激励青年奋发向上。反对精神污染要注意政策界限,把正常的学术研究同散布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把对经济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探讨同传播精神污染区别开来;把青年对美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共青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剥削阶级的人生哲学,坚决同制造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斗争。理论、宣传、教育、出版、文艺等战线的共青团员,要旗帜鲜明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共产主义思想,宣传革命传统和党的优良作风,宣传人民和青年中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为青少年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每个共青团员都要发挥模范作用,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科学技术,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带头遵守法纪,带头开创新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青年的榜样。大、中学校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关系到四化的成败和祖国的前途。每一个学生团员都应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为祖国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材。

  二、健全组织生活。要通过学习,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改变松散瘫痪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活跃团的工作。

  健全的组织是共青团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发挥团的战斗力的前提。当前,一些地方团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甚至放任自流。一些团的组织不能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领导不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认真抓好团的组织建设。要在整顿好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同时,继续抓好其他战线特别是街道、集体单位基层团组织的整顿,改变松散瘫痪的状况;要建立健全团内的各项制度,使组织生活坚持经常,生动活泼;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使团员成为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加强对团员的管理,使每一个团员都能在团的组织中受到系统的教育,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加强团的纪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帮助团员增强团纪法纪观念,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又要活跃团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团员的首创精神,使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严格的纪律是共青团组织的特点之一。要通过学习文件,使团员正确理解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懂得加强组织纪律的必要性,严格遵守团章的各项规定。要教育团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在转变社会风气中发挥模范作用。

  在加强团的纪律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发扬奋发进取的精神,敢想敢干,创造最佳成绩;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各个领域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敢于破除陈规陋习,做改革的促进派;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反对不正之风中发扬敢于斗争的精神,大胆揭露坏人坏事,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点和长处,努力在全团造成一个生动活泼、朝气蓬勃的局面。

  四、开展独立活动。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促进团的组织更加坚强,团的工作更有生气,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也是青年为四化作贡献的突击队。这两方面的作用,只有通过经常组织多种多样的有意义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团不搞活动就失去了生命力。我们要以勇于创新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深入实际,把握全局,精心筹划和组织团的独立活动。要围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发挥青年突击作用的活动;要根据有利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公益性活动;要针对青年的思想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按照青年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开展各项活动都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力求做到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

(三)步骤与方法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必须认真规划,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就全团来说,学习教育活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开始,到一九八五年底基本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一个基层单位,则要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用几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做好准备工作:分析本单位团员的思想状况和团的工作状况,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组织团员学习整党决定,提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准备学习材料,培训学习辅导员。凡是领导班子不健全,无力领导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团组织,都要首先健全领导班子,充实领导力量。

  抓好学习教育:阅读和宣讲学习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团员回顾个个入团以来的成长过程。

  巩固教育成果: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建立和健全团的生活和各项组织制度;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发展先进青年入团。

  学习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地进行。除了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文件外,还可以通过上团课、听报告、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讨论、参观访问、读书讲演、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以及观看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等,使团员从中受到启发和教益。团中央将编印《团员学习文件汇编》,作为统一的学习材料,各地团组织也可编印和选择一些适合不同情况团员阅读的辅助材料。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自觉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团员的积极性,并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青年人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对此,我们不仅要告诉他们“不应做什么”,而且要引导他们懂得“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态度,热情地帮助那些犯有错误的团员解开思想疙瘩,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不搞人人检查,人人过关,不搞集中的组织处理。

(四)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要求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切实搞好本机关的整党工作,在整党期间,对机关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整顿,真正解决机关党组织在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决清除团干部中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特别是“三种人”,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好领导班子。要搞好机关的革命化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整党,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建设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领导核心,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党交给的任务。

  每一个党员团干部都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整党,认真学习整党文件,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解剖自己,在整党中接受教育和考验。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能上能下,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要带头抵制精神污染,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战士;要发扬拼搏精神,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团的工作。只要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团干部能够在整党中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表率作用,搞好这次全团的学习教育活动就有了坚实可靠的保证。

(五)加强领导 保证质量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为实现团十一大提出的任务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团组织一定要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团委要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汇报,提出建议,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加强具体指导。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自抓点,指导全局。对于工作基础较差,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团组织应给予帮助。

  为了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团中央成立办事机构,负责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对学习教育的效果要进行检查,检查的要求是:绝大多数的团员是否参加了学习,并受到教育;团员的组织纪律性和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增强;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发挥;不合格的团员有没有明显转变;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团的各项活动是否进一步活跃。

  学习教育活动要促进创先进团支部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生活制度化,独立活动多样化,活动阵地普及化。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同志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觉悟,振奋革命精神,为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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