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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21:19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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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85)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j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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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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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技[2007]1349号


教育部、委属各高校、各共建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工作,现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防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撑国防重点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受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第五条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实验室)主要依托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属高校以及军队院校建设。学科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应落实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为学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

  (四)具有承担高水平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

  (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

  (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单位填写《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并由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申请的,直接向国防科工委上报。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择优批复立项,批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正式投入运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立项批复,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为学科实验室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改善实验室科研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科实验室必要的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并在运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根据立项批复,建设一支专业配置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活力的科研队伍,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凝练研究方向,在已批复的研究领域内积极承担国防基础性科研项目,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如需变更名称和调整研究方向,应在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学科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批准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主任负责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学科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学科实验室的学术交流。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实验室主任关于学科实验室工作的报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学科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学科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列入依托单位人员编制,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研究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承担本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基金,支持学科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应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学科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科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所在学科实验室的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学科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及成果的,在发表的论文、专著上均应署学科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及权属、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六条 学科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用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学科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学科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凡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学科实验室均应参加每四年一轮的评估。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参加评估的学科实验室,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评估优秀、合格的学科实验室,继续保持其学科实验室资格,国防科工委将结合国防学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择优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实验室,取消其学科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努力营造严谨、求实、创新、和谐的学术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

  附件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依托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依托单位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单位总资产、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

  二、需求背景

  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内外该学科的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国内相同(或相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条件和实力。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

  国内外影响和地位;“十五”以来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防科技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贡献。

  五、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现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研究团队的建设,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

  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

  开放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八、发展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

  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九、专家意见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 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

  附件2. 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3. 实验室近5年来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件4. 实验室近5年来获得的重要奖项清单

  附件5. 实验室近5年来取得的重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其中专著不超过10部,论文不超过30篇)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2005年通过他人将假运输发票开给当地的多家个体运输户,发票填的承运单位也是假的,个体运输户用这些发票到托运企业结算运费,企业也作了抵扣。(开票方受票方当时都不知道是假票)王某的行为涉嫌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触犯了《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对王某涉嫌犯罪的数额问题产生了分歧,因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率是营业额的6.15%,税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代开票户)营业税,城建税,其中的个人所得税(营业额的3%)是以年度为结算期限,而本案在年终前查获,那么认定王某虚开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以6.15%税率认定,还是除去未到汇算清缴期的3%个人所得税部分认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以营业额的6.15%税率认定王某的犯罪数额,因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是行为犯,你只要虚开出一份发票给了个体运输户,就造成了该份发票的税款流失。王某应该为该税额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犯罪数额应该以个体运输户纳税规定认定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此规定,个体运输户获得了假发票去结算运费,虽然已偷逃了国家的税款,但这3%的个人所得税,它是按年计算的,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都可以去税务部门缴纳,因本案是在年终前被查获,它的纳税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未到,不能排除个体运输户会主动重新开票纳税。因此这3%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认定在犯罪数额内,只能以纳税期限已过的二个税种计算王某的犯罪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它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刑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都对该罪规定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的犯罪构成数额。说明了该罪虽是行为犯,但也要求一定的结果,并不是完全的行为犯,那么对王某的数额认定,应该分为二部分,超过纳税期限的,定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数额,未到期限的以虚开的税款数额计算。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以第三种意见认定王某的犯罪数额比较妥当。因为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它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过犯罪数额标准,在新规定出台前仍有效,但也不是说该罪是结果犯,要以犯罪结果来定罪,绝大多数学理解释都是如此认为。但也有学者认为虚开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同,前者是结果犯,即除了实施虚开行为外,其虚开的发票还必须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才能构成犯罪。1笔者认为,对虚开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这项罪名构成要件,在没有司法解释前,并不能以哪家学理解为依据,要根据案件事实,正确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本案的运输业发票,在承运人未用该发票结算来运费前,国家的税款并未流失,只有使用了发票结算了运费,才造成了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以年度为结算期限,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该税款还不能说是真正被骗,虽然这些个体运输户都没有按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建立帐簿,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税务部门是无法从帐簿上发现这些虚开行为,运输户也极少可能会良心发现,在汇算清缴期限前主动去补交虚开的税款,但还是存在可能性,将未到纳税终了期限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犯罪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内是比较合理的。这也并不是将其作为结果犯来论处,虽然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秩序,在无证据排除个体运输户补缴的可能性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王某的犯罪数额认定,以个体运输户使用发票为基础,已过纳税期限部分的税款数额,作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计算,未到纳税截止期的税款数额,作为虚开税款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分析正确与否,请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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