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检发[2009]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2月2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省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用警需要,有效整合司法警察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务调警是指市、州、分院以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等警力不足需要支援的,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实施司法警察警力调动的行为。
警务协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本省跨区域执行办案任务警力不足需要协助的,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派警协调、协助和配合的行为。
第三条 警务调警协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慎用警力的原则。
(二)严格程序、各负其责的原则。
(三)密切配合、服从命令的原则。
(四)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警务调警
第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因办理重大复杂案件需要调动警力时,由法警总队根据用警申请,填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调用警力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可以下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
第五条 市、州、分院因办理重大复杂案件需要调动警力时,由法警支队根据用警申请,填写《××市(州)人民检察院调用警力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可以下达《××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
第六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后,必须迅速组织警力,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
第七条 调动的警力由用警人民检察院使用,受用警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领导,执行法警职务时服从检察官指挥。
第三章 警务协警
第八条 需要警务协警的人民检察院,经本级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由法警部门(以下简称请求方)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以下简称协作方)提交警务协警函(加盖院印)、承办人有效工作证件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
协作方收到请求方警务协警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相关法律手续及材料真实完备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应当予以警务协警,开具派警令派警执行。
(二)案件相关法律手续及材料不真实完备的,应当告知请求方予以补充。
(三)不予协警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回请求方。
第九条 请求方在本省跨区域执行办案任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警务协警,无法及时办理书面警务协警函的,可以商请协作方紧急警务协警,但必须提供承办人有效工作证件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协作方经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可以派警协调、协助和配合。协警任务完成后,请求方相关协警书面手续须及时予以补办。
第十条 请求方在本省跨区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上应当由请求方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公安机关协作办理。必要时协作方可以协警。请求方在本省跨区域执行参与搜查、押解、提押时,如遇警力不足,可以请求协作方协警。
第十一条 协警任务完成后,协作方应当将协警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备案。
第四章 调警协警责任
第十二条 调警执行警务,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用警人民检察院承担。
协警执行警务,协作方依照请求协警事项执行警务,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请求方承担;协作方超越请求协警事项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协作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法警部门实施警务调警协警不得收取费用。
调警协警警务中所发生的正常开支费用由用警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警务调警协警应当纳入法警部门履职的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警务调警协警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人民检察院调用警力审批表》
2、《×××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
3、《协警情况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8号)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2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3401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传真:(010)65052309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传真:(010)64106993
3.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敏生(RaymondKwok)
驻在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
五层十二室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中粮广场B座41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63490传真:(010)65263492
5.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二十七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6.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F.Roule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V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8.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传真:(010)65232018
网址:www.msj.com.au
电子邮件:syd@msj.com.au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GARRI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传真:(010)65056830
10.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518室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02368传真:(010)65102378
网址:www.allenovery.com
11.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318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2.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MSCAMERONMCKENNA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简基华(ChristopherJohnDavidClarke)
驻在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一座150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0389传真:(010)65900102
网址:www.law-now.com
13.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华路12A北京科伦大厦B座602-606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325238传真:(010)65325238
网址:www.paragon-interlawyers.com
14.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5.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传真:(010)84862588
16.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2/3/4传真:(010)65186205/6
17.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kpmg-bb.com
18.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传真:(010)65266648
19.新加坡赖伟源王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LIAMLAI&ALANWONG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赖伟源(LaiWeeN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887/65186980
传真:(010)65186887/65186981
电子邮件:wlawan@singnet.com.sg
20.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SOLICITOR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马道龙(DouglasC.Markel)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201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38传真:(010)6410633764106339
网址:www.freshfields.com
21.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RICHARDSBUTL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彭怀谷(MichaelPeppe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03B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92690传真:(010)65992701
网址:www.rb@ht.rol.cn.net
22.约旦纳赛尔及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NASSIRBEIJINGOFFICE(JORD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迈尔·纳赛尔(JamalNasi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1817房间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603167传真:(010)64603173
电子邮件:NP@NETSL.COM.JO
23.日本小松··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KOMATSU,KOMA&NISHIKAWA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
1605室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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