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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6:14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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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开创我省林业生产的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的荒山、荒滩、荒地,全部或大部划给农民作自留山滩。根据农户的能力,可以少划,也可以多划。已经没有荒山、荒滩、荒地的,也可以将疏残林或部分新造幼林划作自留山滩,原有林木合理作价归户,定期收回价款。自留山滩归农民长期经营,可以继承,允许转让。自留
山滩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
自留山滩以外的荒山、荒滩、荒地,作为责任山滩,在统一规划下,采取多种形式,放手让农民群众承包开发。鼓励离休、退休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到农村承包造林。责任山滩按能力承包,面积不限,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五十年,允许继承,允许作价转让,允许请帮工。自留山滩、责
任山滩都要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划包;破坏植被资源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罚款。
承包者在荒山荒滩上营造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集体单位应给予优惠待遇,有的要给予经济补贴。营造用材林的,实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对上山下滩定居的专业户,集体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口粮、饮水、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条件很差的高山、深山、远山,可以发展合作造林,收益按股分红;也可以组织基建工造林,或者开展义务植树,造林后再承包给专业户经营。荒山荒滩多、当地近期又无力绿化的地方,允许跨单位、跨地区承包,合作开发。
农民在自留山滩和责任山滩上生产的林副产品,除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农民有权自行处理。
二、各城镇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面积植树、种草、栽花,实现环境绿化、美化。城镇的公共绿地和街道两旁,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统筹苗木。可以分片划段实行投标承包,也可以包给所在单位或居民,包栽、包管、包活。
村庄内的房前屋后和宜林隙地,要搞好规划,可全部划给农民植树,谁栽谁有。村庄内现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作价归户。
三、田间营造林带、林网和农林间作,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分片、分段包到户,谁种地,谁筹苗,谁栽谁有;也可由集体单位统一筹苗,分户栽管,收益分成,大头归户。原有的农田林带、林网、农林间作和梯田埝边的集体林木,可以作价转让,承包到户,增值部分
实行比例分成,大头归户,或者全部归户。也可留出胁地面积,承包给专业组、专业户,实行几定奖惩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承包形式,都不得随意砍伐。
四、集体现有成片的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可以包给专业户或专业组(队)经营,幼林、中幼林抚育间伐归己,采伐更新实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中龄林和成材林,应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实行比例奖赔。
五、集体现有的果园、桑园、茶园等经济林,可以实行专业包干,包给有管理技能的专业户或专业组经营。承包期一般不少于三十年,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者在承包范围内新发展的经济林,收入归承包者。
六、铁路、干线公路沿线和大河两岸的国有土地,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提供苗木或资金,包给附近村庄组织农民栽树管理,木材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户;也可在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承包者自筹苗木,谁栽谁有。在河滩种树,一定要在标准洪水线外进行,确保顺利排洪。水库保
险区内,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绿化,但要改变“大锅饭”的管理办法,尽量让职工承包。
七、国营林场、苗圃可以联产承包给职工家庭或个人经营;面积过大,职工承包不过来的,也可以划出一部分承包给农民,收益比例分成。鼓励职工办家庭林场、家庭苗圃。允许按规定在承包区内建房,允许自购专业设备,允许请帮工。包给职工和农民家庭经营的国营林场、苗圃,全
民所有制性质不变,以林(苗)为主的经营方针不变。国营林场、苗圃对职工承包的家庭林场、家庭苗圃,在资金、技术、设备上要给以扶持和指导。对职工承包造林营林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缓提留、少提留或不提留的办法,对于困难很大、生长周期很长而又有发展前途的林木,
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给以定额补贴。承包者按规定所得的分成产品可以自由处理。
八、要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管理。现在集体林木实行的各种林木管理责任制,只要农民满意,有利于林业的保护和发展,就要稳定下来,不得随意变动。
无论国有的林木或者集体所有的林木(包括承包到户的林木),抚育间伐和主伐,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严禁乱砍滥伐、盗伐和过量采伐。对于破坏林木的事件,各级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必须查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九、多渠道筹集林业资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投资方面继续给予支持。乡、镇、村每年要从集体积累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造林。要按规定征收育林基金。鼓励厂矿企业、城镇居民、国家职工和农民群众投资兴办林业。要积极引进国外、省外资金发展林果业和加工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省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各行署,各市、县(区)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并抄送省林业厅备案。



198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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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前后工作时间合计满三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缴纳,由单位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四条 养老金由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储存、支付和管理。
招用异地的临时工(包括农村户口的临时工)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
中央、省和部队驻穗单位使用农村临时工,仍按现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向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交纳养老金。
第五条 养老金存入银行,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六条 临时工的退休养老条件、养老期间的保险项目、保险待遇,由各地参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被辞退后再次参加工作,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或聘用制干部,其交纳养老金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临时工户籍迁移时,迁出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其养老金连同利息转入迁入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第九条 各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建立临时工个人养老保险登记卡和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登记册制度,按照《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养老金核算。
第十条 临时工由第一次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临时工工作变动时,应在三十日内持《手册》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被辞退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该临时工养老金连同利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临时工具备退休条件时,凭《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换领退休证,凭证领取养老金和享受保险待遇。
《手册》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临时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起实施。



1989年3月3日

关于保障抗震救灾应急资金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保障抗震救灾应急资金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601号)


西南、西北地区管理局,西南空管局,飞行学院:

我国四川汶川县发生的强烈地震,给当地及周边地区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民航单位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为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请你单位先行筹措资金,优先满足救灾急需。民航局正积极与财政部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待资金批准后尽快拨付。

各单位先行垫付的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受损设施设备的抢修,搭建临时建筑物,购置应急救灾食品、物资,购买医疗器械、应急药品和支付医疗费用等。用于抗灾救灾的资金应单独核算,并及时向民航局报告使用情况。


民航局财务司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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