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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11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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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关于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实施全省测绘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组织开展测绘科学研究和情报资料交流;管理全省测量标志和测绘资料、档案;提供测绘技术
服务等。
各地、市、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指定的测绘业务归口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局的指导。

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持有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作业。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测绘业务由省测绘局负责管理: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测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图;
(三)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四)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
(五)地籍和境界线定界的测绘;
(六)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包括公开地图、内部地图、保密地图以及书刊插附地图等。
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特殊地区可执行专业标准。实施测绘前要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测绘结束后,要报送技术总结。省测绘局对测绘成果成图组织抽样检验。
其他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标准,具体业务由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测绘单位应向地、市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报送年度测绘计划、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由地、市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汇总后,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八条 重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各级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各级科委共同负责。

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所有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
第十条 全省各类测量标志实行归口、分级、包干管理,责任到人。水准点标志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和矿区内的测量标志由城建部门和矿山测绘单位负责管理;军事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分工范围内的测量标志;其余各类测量标志分别由各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测量标志管理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补偿。
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
第十三条 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应持有《测绘许可证》或所在单位证明,并保证该测量标志完好无损。测量标志管理人员有权查验测量标志的使用证明和使用后的标志完好状况,有权制止、揭发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

第四章 测绘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测绘资料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制度。属国家调拨的测绘资料,由省测绘局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测绘资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其余各类测绘资料,分别由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省测绘局管理的各类资料,应持测绘管理部门或测绘业务归口单位的证明,向省测绘局申请提供;使用本地区或本系统管理的测绘资料,可直接向管理单位申请提供;跨地区、跨系统使用测绘资料,由双方测绘管理单位互相转介提供。
第十六条 提供测绘资料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领取或借用测绘资料,应按资料的密级做好收发、交接和保管工作,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时,应经版权所有单位同意,并按资料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凡未公开的测绘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也不得摄影、复制。向国外提供测绘资料须报省测绘局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机密资料应严格保管,严禁将机密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和宿舍。
第二十条 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测绘资料,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测绘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保护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国家测绘法规,检举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
(三)在测绘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测绘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一)未领取《测绘许可证》或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测绘作业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境界线定界测绘的;
(三)测绘作业单位成人员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擅自复制、转让、出版测绘资料或泄露国家机密的;
(五)干涉测绘人员依法执行测绘任务,对制止或揭发破坏测量标志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盗窃、毁坏、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局负责解释。




198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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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长江上中游农业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长江上中游农业开发项目)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借款人协助四川省(下称四川),湖北省(下称湖北)和四川的重庆市(下称重庆)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四川、湖北和重庆;及
  鉴于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四川和湖北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四川和湖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b)“公司”系指负责协助项目执行的各个省级、市级和县级水果开发公司;
  (c)“农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机构;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帐户;
  (e)“ha”系指“公顷”;
  (f)“km”系指“公里”;及
  (g)“联合项目管理办公室”系指项目协定第2.04节所提及的,位于北京的,由四川、湖北、重庆和农业部代表参加的联合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四千八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8,6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60天后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个付款日始用。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0年10月15日始至2025年4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在2010年4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应促使各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各省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安排,将本信贷中等值于二千二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22,800,000),一千六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700,000)和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9,100,000)的资金分别提供给四川、湖北和重庆。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安排,促使重庆执行项目的C部分。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的获取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两省之一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别形势,使两省之一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公司的任何章程已被修改、暂时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至于对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下的任何一项义务造成实质上的和不良的影响。
  (d)在没有事先与协会商量的情况下,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具有权限的机构采取任何措施,解散或撤销公司,或中止其业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60天之久时;及
  (b)本协定4.01节(c)段和(d)段规定的情况发生。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及
  (b)借款人和重庆市已做了本协定3.01节(c)提及的安排。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明确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197688(TRT);248423(RCA);
      64145(WUI)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总裁
      赵锡欣                    卡劳斯曼诺谷
      (签字)                    (签字)

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全国爱卫会


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全国爱卫会


(1993年5月6日全国爱卫会发布)


一、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标准
1、县政府重视改厕粪管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有专人分管。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履行职责。县以下各级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有成绩。
2、县政府和爱卫会贯彻国务院《决定》,制定了改厕粪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具体实施方案。有部署,措施落实。县有固定的改厕粪管专项活动经费。
3、县改厕粪管和试点乡(村)工作在省(市)范围内具有先进性。管理科学规范、质量控制保证、分类统计有标准,坚持目标责任制和社会化服务,宣传发动深入、监督监测制度化。评比有标准,奖励兑现。
4、技术要求规范。全县主要类型的卫生户厕、公厕及堆肥发酵场(池)等人畜粪便处理设施,有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有验收要求。卫生监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技术资料较齐全。
5、县有较健全的改厕粪管社会化服务体系。防疫站等积极组织和参与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工作;改厕施工服务队或厂家,建造维修厕所、部件、堆肥场(池)等粪便处理设施,保证质量。
6、全县改厕粪管统计覆盖面达到85%以上的行政村、乡镇、县城。全县农村卫生厕所(含各种公厕和农民户厕)登记率达到90%以上。
7、有显示全县户(公)厕和粪便利用本底情况、改厕粪管年度进展及总进度的资料、图表。有改厕粪管试点乡(村)阶段总结报告和所推广的各种类型卫生厕所监测、评价等资料。
8、农民卫生户厕(含不同类型)普及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85%、75%、55%、45%左右;
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公厕(含水冲、沼气、旱式等各类型)卫生合格率:小康、宽裕地区达到100%左右,温饱、贫困地区达到90%左右;
全县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厕所卫生状况好,且70~80%以上符合卫生要求。
9、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55%、45%、40%、30%左右;河塘旁厕所粪缸搬迁率和露天粪缸加盖率分别在90%以上。
二、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普及县标准
1、县政府重视改厕粪管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有专人分管。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分工。县以下各级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有成绩。
2、县政府及爱卫会贯彻国务院《决定》,制定了农村改厕粪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具体实施方案,措施落实。县有固定的改厕粪管专项活动经费。
3、县改厕粪管工作,管理科学规范、质量控制保证、分类统计有要求,推行目标责任制和社会化服务,宣传教育、监督监测、评比奖励等有实效。
4、技术有要求。全县主要类型的卫生户厕、公厕及堆肥发酵场(池)等人畜粪便处理设施,有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有可行的验收、监测要求。
5、全县有较得力的改厕粪管社会化服务队伍。防疫站等能担负技术指导、效果评价等工作;改厕施工服务队(厂家),建造和维修厕所、部件、堆肥场(池)等粪便处理设施,质量能保证。
6、全县改厕粪管统计覆盖面达到75%以上的乡、镇域。全县农村卫生厕所(含各种公厕和农民户厕)登记率达到80%以上。
7、有显示全县户(公)厕和粪便利用本底抽查情况、改厕粪管年度进展及总进度的资料、图表。有主要类型卫生厕所监测评价等资料。
8、农民卫生户厕(含各类型)普及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80%、70%、45%、35%以上;
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公厕(含水冲、沼气、旱式等类型)卫生合格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100%、90%、80%、70%以上;
全县所有企、事业、机关等单位的厕所卫生状况较好,60~70%以上符合卫生要求。
9、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50%、40%、30%、20%以上;河塘旁厕所粪缸搬迁率和露天粪缸加盖率分别在90%以上。
三、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考评办法
1.考核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工作,采取自下向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凡达到先进县或普及县标准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依据本标准和考评办法组织考核鉴定后,向全国爱卫办上报达标县名单及有产资料。全国爱卫办定期组织复核验收和认定。
2.经验收达到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或普及县标准者,全国爱卫会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3.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上报的达标县,须备好有关文件、计划、方案、总结与进度、监测数据、图表照片、宣传教育、组织网络等资料和省级爱卫会考核的情况记录、结论等材料。
4.全国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复核验收工作,由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委员部门、省级爱卫会和卫生专业人员等进行。对被考核和验收的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爱卫办均采取随机抽样办法,按建制镇、乡、村行政单位一定比例,抽查若干区域、单位、户、进行综
合评价。
5.抽查范围和内容
(1)按全县辖有乡(镇域)或区的实际数目,每县抽查10%以上的乡(镇域)或区。每个乡(区)按人均收入概况、工作好中差情况,兼顾地形(湖区、平原、丘陵),抽查三个行政村农民户厕建设和管理情况。
(2)分别查县城和被检乡政府所在地村镇的30%、50%公厕,及部分单位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如县域内有著名旅游点,加查旅游点公厕一个。
(3)查县城和被检乡政府所在村镇、被检行政村半数的中小学校的厕所情况。
(4)上述抽查地区,同时查看环境卫生情况。全县范围内有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和堆肥发酵场(池)的,各查一个。
(5)县城及被检乡政府所在村镇、行政村、中小学校须有改厕粪管及环境卫生宣传栏等形式,农户有宣教资料。
6、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同样适用于国家行政建制市管辖县、郊区和县级市的农村。
附:农村卫生户厕要求: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有盖板)不渗不漏,有排臭窗(管)、无蝇(3只以下),厕室清洁,粪便及时清除,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推广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功能的卫生厕所类型。
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含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公厕卫生要求:墙顶门窗完整,地面硬化(重要场所厕所墙裙、蹲位面、隔墙等系光滑耐腐蚀材料),厕坑、贮粪池(有盖板)及便池无破损渗漏,无恶臭、无蝇(3只以下)和明显粪便尿垢,厕室清洁,有照明、通风排臭、冲洗设施及
使用标志。粪便定期清掏和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均有卫生保洁人员和职责。
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基本情况
被考评县: 省(市、区) 县(市)
被考评县县长:
被考评县爱卫会主任: 行政职务:
被考评县爱卫会办公室主任:
被考评县爱卫会办公室编制人数:
全县爱国卫生专职人员数:
全县年均改厕粪管专项活动经费:
全县(市)规划区面积(K平方米):
县(市)城规划区面积(K平方米):
全县(市)总人口数: 其中建制镇人口数:
县(市)城人口(常住和流动分列)数:
全县(市)建制镇个数:
全县(市)辖有乡(镇域)或区数: 行政村数:
全县农民总户数: 建制镇非农业人口总户数:
被考评前一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百万元):
被考评前一年全县农民人均年收入范围(元):
不同经济类型分类村数:
小康村数: 宽裕村数:
温饱村数: 贫困村数:



199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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