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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5:33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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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2001.07.18)

  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

  (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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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6 号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四)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类: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人员。
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中,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组织;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与我市单位合作中,积极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质技术服务,并在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特别显著的成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的人员和组织。
第七条 突出贡献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名,奖金额为10万元,其中4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3名,奖金额为3万元;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3万元。
市科技奖获奖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评奖条件不符合的,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技奖从2002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大专院校,中央、省驻池单位,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市科技奖申报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科技奖项目的初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决议,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突出贡献类奖和技术合作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类奖和科技进步类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谎报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行署2000年8月9日发布的《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池行发[2000]1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微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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