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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7:47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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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交通部 民政部 等


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东北铁路办事处、各铁路局、海(航)运局、港务局、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为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保证征兵退伍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运输安排
新老兵运输,采取整批运送和零星购票相结合的方法。退伍老兵全部安排乘坐客车、客船;入伍新兵原则上全部乘坐客车,如客车不足时,陇海路以南的也可安排乘坐运人棚车。具体安排是:
(一)组成专用客车底循环套用
开行军用车次,客车编组每列定员一千人左右,要调配适当的供电母车和茶炉车,有条件的要编挂餐车(无餐车的在军供站就餐),对有独暖装置和需要机车供气的客车,要分别编组。
(二)选用部分现有旅客列车运送
选用原则:由列车始发局根据军区意图、兵员运量和去向的需要选择。除国际旅客列车、特别快车和市郊通勤车不选用外,其它旅客列车均可选用,可以连续选用,也可以隔日或隔几日选用,要组织整列满员运输。短途的不得选用长途列车。
选用方法:选用铁路局管内的旅客列车,由驻局军代处与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备案;选用跨局的旅客列车,由驻局军代处与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批准。选用的旅客列车,为保证部队乘降车方便,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列车乘务,不影响铁路局分界口交出时分
的情况下,局管内的,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跨局的,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批准,有计划地在旅客列车没有停车时分的车站上下。
(三)在旅客列车中预留车厢
特别快车原则上不安排留车,确需安排留车的,报铁道部批准;其它旅客列车预留车数,由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协商确定。要尽量安排直通车次,减少中转,既要保证新老兵及时走得出去,又要防止由于计划不周造成客车虚糜,浪费运力。
(四)零星购票
按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一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退伍老兵入伍新兵购买客票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办票的起码人数,可不受二十人的限制,各站、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办理。驻军较多,运量较大的车站、港口,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军代表和铁路、港航部门共
同协商研究,统筹安排。按大单位划片,定时间、定车次、定票额,纳入客运计划,组织均衡运送。有条件的车站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预售客票。
(五)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水运。经江、河、海接续运输的,尽量组织直达运输。
二、运输期限
总的要求,退伍老兵从十月初开始起运,十二月中旬基本结束;入伍新兵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起运,十一月二十日运完。具体时间是:
(一)抽调客车底循环套用的,原则上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视情况也可提前运用。
(二)选用的旅客列车从十月五日即可开始使用。十月五日至十一月一日期间使用的,部队于十天前向军区后勤军交、运输部或驻铁路局军代处提出,驻局军代处于九天前将计划提交铁路局。十一月一日后使用的,在新老兵运输计划会议上统一平衡确定。
(三)旅客列车预留车厢或加挂客车的,从十月一日开始。部队于八天前向军区后勤军交、运输部或驻铁路局军代处提出,驻局军代处于七天前将计划提交铁路局。
(四)零星购买客票的,从十月一日开始,部队于五天前向车站提出购票计划。
(五)出新疆的退伍老兵从十月五日开始使用144次旅客列车运送,出河西走廊的退伍老兵从十月十日开始使用玉门至郑州的174次旅客列车运送。进疆和进河西走廊的入伍新兵要利用143、171和173次旅客列车。在此期间,乌鲁木齐、兰州、西安、郑州局对上述列车要
停办客运业务,并维持好站、车秩序。
三、行李运输
(一)退伍战士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李重量,严格按铁道部、交通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一年《关于退伍战士行李运输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行李运量较大的车站,要加强装卸力量,防止积压,尽可能派人到部队驻地集中办理,部队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托运手续要一人一票。
(三)退伍老兵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李,严禁夹带危险品、易燃品。在托运行李前,由部队负责进行检查,签字施封,车站、港口凭部队的施封条,免检托运。
(四)托运的行李除拴挂铁路标签外,在行李包装外面还应写上、贴上当缝上自备标记。自备标记写明发、到站,发、收货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标记规格为15公分×25公分。
(五)退伍老兵的行李要在乘车前三至五天托运。对退伍老兵的行李车站不收取保管费。
(六)退伍老兵行李运输要严格按铁路行包运输方案办理,以减少行李中转。行李托运量和中转量较大的车站,车站和分局可根据行李运量,采取加挂行李车或组织整装棚车,力争人到行李到。
四、饮食供应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供站、转运站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供站、转运站的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军供站和转运站要改进服务态度,加强管理,认真搞好饮食供应和转运等项工作。和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研究改进供应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态度和蔼,接待热情,服务周到,积极协助部队解决遇到的困难。
(三)供新老兵就餐的餐车,要搞好饮食卫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
(四)驻站、港军事代表要及时向军供站提供有关情况,积极协助工作;军供站要尊重军事代表的意见,并接受他们的指导。
(五)要及时准确地做好供应预报工作。
五、安全工作
(一)用客车运送新老兵的列车,要接入客车线或指定的专用线路。铁路部门要按旅客列车接送程序办理,做到各个环节有人抓,各项工作有人管,确保安全、正点。
(二)各地民政、铁道、交通、军交等部门要搞好中转换乘和安全、服务组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伤亡事故。
(三)在新老兵起运前,部队接送兵干部要对新老兵进行乘坐车船和遵纪守法教育,保证新老兵安全到达目的地。
(四)要认真做好车、船和设备的检修整备,用作运人的棚车,要严格进行清扫消毒,备品要齐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组织领导
(一)各接兵部队要于九月底前派出先遣人员,到接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商定新兵运输的有关问题。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及时向军交部门提出运输计划。
各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要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严密组织,按时起运。
(二)各部队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组成退伍老兵运送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同时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护送工作。组织军运整列运送时,由现职团以上干部担任列车梯队长、政治委员,并按规定配备护送干部,按班、排、连建制编组。

零星购票走的,可派干部或从退伍战士中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部队对退伍战士要负责到底,对集体走的,要安排好途中伙食,统一掌管途中伙食费、粮票和有关经费,并根据路程带足干粮;对零星购票走的退伍战士,单位要负责给买好火车票,托运好行李,不要将火车费和行李费发给个人。
(四)退伍期间,运输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临时成立中转接待机构。民政、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驻站、港军事代表办事处、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派人参加,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伍战士的中转食宿接待等有关事宜。
(五)退伍期间,在主要车站、港口和军供站,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当地驻军,要派出执勤分队,负责维持秩序,并热情为退伍战士服务。车站、港口要给执勤分队提供方便。
(六)驻铁路、水路沿线军事代表,要积极主动协助接送兵干部和退伍战士解决乘车途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接送兵干部和退伍战士应接受军事代表的指导。
(七)铁道、交通部门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热爱退伍战士,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困难,使其顺利返乡。
(八)各车站、港口要保证退伍老兵优先购票,优先检票乘车,优先中转,优先托运行李。运输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凡有条件的都要设立专门售票窗口和候车室。
(九)要搞好新老兵运输中的中转预报工作。预报方法,在始发站确定了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后,即由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以铁路电报发给中转站客运计划室和中转铁路分局新老兵运输领导小组,部队应派人到中转站安排中转换乘事宜。预报内容为发站、到站、乘车部队代号、乘
车日期、车次、人数、换乘站、军运号码和部队负责人。中转站和分局凭始发站运办的电报或部队先遣人员的要求,安排换乘就近直通旅客列车,以减少中转。
(十)十月中旬,由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军交部联合召开新老兵运输计划会议。有关单位要抓紧时间编制运输计划,制定运输方案。
各级铁路、交通和军交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于九月底前建立联合办事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新老兵运输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到第一线组织指挥,依靠群众,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圆满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



198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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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四日





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综合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而确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在绵阳市境内,进行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含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机构)协助市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等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运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下列工程和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抗震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标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位于绵阳境内宝成铁路线西北向龙门山断裂带,新建占地范围大(1000亩以上)、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镇和重大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国土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实施一次齐发爆破用药TNT当量三吨以上的工程爆破或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业主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到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备案,通过媒体公告爆破时间、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后,再实施爆破。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甄别认定工作,在规划立项受理时进行,由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甄别后,转交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认定。经认定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工程项目,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向各审批部门进行项目通报。对于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主动向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咨询,工程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自觉依法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经认定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受理时必须告知业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主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报《四川省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工程、次生灾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审查表》,依法登记。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事前严格监管,事中全程监管,事后验收。市防震减灾、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依法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立项审查时,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资料受理时,要求业主必须提交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并持批复到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设,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设计部门不得违法设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规划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实施。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受托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在绵阳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到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严格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2005)编制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在十五日内完成报告的评审和审批,并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借。

第十三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按《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部门汇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教育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对设计、监理、建筑单位开展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设防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市、县防震减灾部门或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的财物应上缴地方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绵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绵府发〔20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内河航运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内河航运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1995年8月3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各项目省(按本协定1.02节(j)的定义)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或促使本项目得到实施,作为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各项目省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5.01节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银行会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会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银行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c)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l)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一段表格中规定的分项类别。
  (b)“公司法”,系指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借款人的公司法,该公司法同样可以随时修改。
  (c)“广西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d)“广西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所提及的帐户。
  (e)“湖南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湖南省。
  (f)“湖南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所提及的帐户。
  (g)“湘江航运公司”,系指湖南湘江航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个根据公司法建立的、按照1994年11月21日制订并由湖南省交通厅于1994年11月21日批准的公司章程及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5日颁发的18378999-8号商业执照进行经营的全资国有公司。
  (h)“湘江航运公司分贷款协议”,系指湖南省交通厅代表湖南省与湘江航运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F.1(a)部分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湘江航运公司分贷款协议的所有附件在内。而“湘江航运公司分贷款”系指根据湘江航运公司分贷款协议提供的贷款。
  (i)“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各项目省于本协定签订的同日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j)“各项目省”,系指浙江省、湖南省和广西省的总称;而“项目省”则是指各项目省中的任何一个。
  (k)“各自项目部分”,系指:(i)就广西省而言,指项目A部分;(ii)就湖南省而言,指项目B部分;(iii)就浙江省而言,指项目C部分。
  (l)“各自的贷款资金”,系指:(i)就广西省而言,指随时分配给类别(1)的贷款资金;(ii)就湖南省而言,指随时分配给类别(2)的贷款资金;(iii)就浙江省而言,指随时分配给类别(3)的贷款资金。
  (m)“各专用帐户”,系指广西专用帐户、湖南专用帐户和浙江专用帐户的总称;“专用帐户”系指各专用户中的任何一个:“各自的专用帐户”:(i)对广西省来说,系指广西专用帐户;(ii)对湖南省来说,系指湖南专用帐户;(iii)对浙江省来说,系指浙江专用帐户。
  (n)“浙江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浙江省。
  (o)“浙江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ii)中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并由世行对每笔提款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折算后提款总额相当于两亿一千万美元(USD21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或数家世行可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下列三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i)项目A部分的专用帐户;(ii)项目B部分的专用帐户;(iii)项目C部分的专用帐户。各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2001年6月30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期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第一个利息期为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之,该成本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用途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不局限于或受制于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任何其它义务,促使各项目省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各自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使各项目省能够履行这些义务所必需的或合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件,使每个项目省获得其各自的贷款资金:
  (i)项目省所获得的贷款本金,应是该省就其项目部分所需的、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费用所进行的提款或支付的一种或多种货币的等值美元金额(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或从专用帐户中支付之日或各个日期确定);
  (ii)借款人向项目省提供的贷款本金的期限应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i)借款人应:(A)对项目省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本协定2.05节规定随时适用于贷款的利率收取利息;(B)对项目省尚未提取使用的贷款本金按照0.75%的年率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每个项目省应根据项目协定2.03节(a)段就其各自的项目部分履行或促使履行“通则”第9.04、9.05、9.06、9.07、9.08和9.09节中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作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段(i)小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帐目,包括各专用帐户的各类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公证副本,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1)段,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任一项目省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各自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致使一个项目省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规定以下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湖南省和湘江航运公司已签订湘江航运公司分贷款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每个项目省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该项目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湘江航运公司分贷款协议已得到有关双方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197688(TRT),
 Washington,D.C.     248423(RCA),
                      64145(WUI)或
                      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周文重           拉塞尔·J·奇塔姆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等值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项目A部分
  (a)货物         56,8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
                            厂价)的100%
                            和在当地采购的其
                            他货物国内支出的
                            75%
  (b)工程          4,300,000      47%
  (c)咨询服务与       1,900,000     100%
     培训
  (d)未分配部分      17,000,000
(2)项目B部分
  (a)货物         53,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
                            厂价)的100%
                            和在当地采购的其
                            他货物国内支出的
                            75%
  (b)工程         26,000,000       47%
  (c)咨询服务与       1,700,000      100%
     培训
  (d)未分配部分       9,300,000
(3)项目C部分
  (a)货物          3,7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
                            厂价)的100%
                            和在当地采购的其
                            他货物国内支出的
                            75%
  (b)工程         30,000,000      47%
  (c)咨询服务与培训       900,000     100%
  (d)未分配部分       5,400,000
      总 计      21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除下列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协定签字日以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均不得提款支付:
  (a)1995年1月1日之后至协定签字日前类别(2)下发生的总额不超过8,500,000美元的费用支出可以提款支付;
  (b)1995年1月1日之后至协定签字日前类别(3)下发生的总额不超过3,500,000美元的费用支出可以提款支付;
  4.世行可以要求对下列情况下的付款采用费用报表的方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a)合同金额低于50万等值美元的货物付款;
  (b)合同金额低于3百万等值美元的工程付款;
  (c)合同金额低于10万等值美元的公司咨询服务付款;
  (d)合同金额低于5万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服务付款;以及
  (e)培训项下的付款。
  所有这些情况下的付款均需按照世行通知给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改善各项目省负责管理内河航道的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财务状况,扩大这些内河航道的运输能力,改善这些内河航道与陆地运输网之间的联系,并扩大利用这些内河水资源进行发电的能力。
  本项目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目标,借款人与世行可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改:

 A部分:广西省
  (1)在贵港市建设一座拦河大坝、船闸、道路、桥梁和有关管理设施,对贵港和南宁之间的浅滩和航道以及洪涝防护设施进行整治和建设,提供溢洪船闸闸门及相关的设备和通信设施,以此改善广西西江的通航能力。
  (2)在根据本A部分(1)所建设的大坝处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2万千瓦的水电站,并安装相关的输电线路,提供所需要的发电设备。
  (3)实施一项加强负责广西省内河航运管理事务的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计划,包括:开发和采用适当的财务和成本会计制度以及能完全覆盖成本开支的内河航运业务收费结构;开发和实施一项培训计划为该类机构提供政策以及项目建设与监督方面的开发和管理上的人员培训;建立一个负责管理广西内河航运业务经营的公司以及实施适当的经营政策和程序。
  (4)开发并实施一项培训计划,为广西省负责广西内河环境保护的机构提供环境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

 B部分:湖南省
  (1)在大源渡市附近建设一座拦河大坝、船闸、道路、桥梁以及有关管理设施,对大源渡和株洲之间的浅滩和航道以及洪涝防护设施进行整治和建设,提供溢洪船闸闸门及相关的设备、装卸设备、航标和通信设施,在株洲港建设一个通用泊位和煤码头,并在衡阳港建设三个通用泊位。以此加强湖南湘江衡阳至株洲段的通航能力,并改善湘江航运与陆地运输网之间的联系。
  (2)在根据本B部分(1)所建设的大坝处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2万千瓦的水电站,包括提供所需的发电设备并安装相关的输电线路。
  (3)实施一项加强湘江航运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计划,包括开发和采用适当的财务和成本会计制度以及能完全覆盖成本开支的内河航运业务收费结构、开发和实施一项为湘江航运公司提供政策以及项目建设与监督方面的开发和管理上的人员培训的培训计划。
  (4)开发并实施一项培训计划,为湖南省负责湖南内河环境保护的机构提供环境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

 C部分:浙江省
  (1)扩展和改造下列四条主要航道,包括建设桥梁,从而扩大这些航道的通航能力:京杭大运河航道、长兴-湖州-上海线航道、杭州-上海线航道以及乍浦-嘉兴-苏州线航道。
  (2)建设杭州港散货作业区、嘉兴港铁路-水运中转作业区以及湖州港铁路-水运中转码头,以改善水运和陆运系统之间的联系,同时提供所需要的港口装卸设备以提高这些港口的生产能力和效率。
  (3)实施一项加强负责浙江省内河航运管理事务的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计划,包括开发和采用适当的财务和成本会计制度以及能完全覆盖成本开支的适当的内河航运业务收费结构、开发和实施一项为该类机构提供政策以及项目建设与监督方面的开发和管理上的人员培训的培训计划。
  (4)开发并实施一项培训计划,为浙江省负责该省内河环境保护的机构提供环境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
  本项目预计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安排

    到期偿还日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1年3月1日                4,040,000
  2001年9月1日                4,180,000
  2002年3月1日                4,330,000
  2002年9月1日                4,485,000
  2003年3月1日                4,640,000
  2003年9月1日                4,805,000
  2004年3月1日                4,975,000
  2004年9月1日                5,155,000
  2005年3月1日                5,335,000
  2005年9月1日                5,525,000
  2006年3月1日                5,720,000
  2006年9月1日                5,925,000
  2007年3月1日                6,135,000
  2007年9月1日                6,350,000
  2008年3月1日                6,575,000
  2008年9月1日                6,810,000
  2009年3月1日                7,050,000
  2009年9月1日                7,300,000
  2010年3月1日                7,560,000
  2010年9月1日                7,825,000
  2011年3月1日                8,105,000
  2011年9月1日                8,390,000
  2012年3月1日                8,690,000
  2012年9月1日                9,000,000
  2013年3月1日                9,315,000
  2013年9月1日                9,645,000
  2014年3月1日                9,990,000
  2014年9月1日               10,345,000
  2015年3月1日               10,710,000
  2015年9月1日               11,090,000

  * 本表所列数字相当于各提款日所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3.04节和4.03节。
  提前偿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款的规定,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可能交付的贴水应按下列提前偿还时间所对应的贴水率执行: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率
                      提前偿还日适用于贷款
                      的利率(以年百分比表示)
                      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5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30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55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80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十八年        0.90
   到期前超过十八年              1.00

 附件4:          专用帐户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i)对广西专用帐户而言系指类别(1)(a)、(1)(b)和(1)(c);(ii)对湖南专用帐户而言系指类别(2)(a)、(2)(b)和(2)(c);(iii)对浙江专用帐户而言系指类别(3)(a)、(3)(b)和(3)(c)。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的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就每一个专用帐户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该专用帐户的下述金额:(i)广西专用帐户:相当于300万美元的金额;(ii)湖南专用帐户:相当于300万美元的金额;(iii)浙江专用帐户:相当于200万美元的金额;但如果没有世行的另行同意,则:(i)在类别(1)(a)、(1)(b)和(1)(c)项下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就项目A部分所作的全部未支付的特别承诺总额达到或超过600万等值美元之前,广西专用帐户的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相当于100万美元的金额上;(ii)在类别(2)(a)、(2)(b)和(2)(c)项下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就项目B部分所作的全部未支付的特别承诺总额达到或超过600万等值美元之前,湖南专用帐户的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相当于100万美元的金额上;(iii)在类别(3)(a)、(3)(b)和(3)(c)项下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就项目C部分所作的全部未支付的特别承诺总额达到或超过400万等值美元之前,浙江专用帐户的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相当于70万美元的金额上。
  2.由各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一个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该专用帐户的核定分配额并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该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该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世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该专用帐户。
  (b)(i)对于该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往该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该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世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该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该专用帐户。
  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一个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世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世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任何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在本协定4.01节(b)(ii)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世行提交其所要求的、根据该4.01节就该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所作的任何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通知借款人准备根据《通则》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力;或
  (d)一旦分配给一个专用帐户所对应的项目部分的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该项目部分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该专用帐户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该项目部分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每一个专用帐户中的全部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一个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世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通知时,及时地:(A)按照世行的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B)往该专用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世行提出退回的要求,则向世行退还),其金额相当于该笔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未提供这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世行不应继续往任何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一个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需再为以后的合格支出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的通知后,及时向世行退回该笔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世行后,向世行退回存入任何专用帐户的全部或任一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c)退回给世行的金额,将贷记入贷款帐户中,以供今后按照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取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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