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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4:09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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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规计〔2012〕28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进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水利行业特点,我部研究制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2012年6月19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范围(以下简称“四荒”)。
  第三条 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治理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政策。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不含无偿捐赠资金)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投入方式:(一)资金投入;(二)实物投入;(三)劳力和机械投入;(四)其他投入。
  国家鼓励社会和个人无偿捐资支持水土流失治理。
  第八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二)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
  (三)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四)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
  (五)以其他方式参与治理开发。
  第九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依法与有关方面签订治理开发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十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类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对规划范围内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植物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为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民间资本投资人,应依法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对民间资本投入较大、治理效果显著的水土保持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可以民间资本投资人名称标示。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征收或征用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开发的水土流失土地,应依法对其治理成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享有平等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权利。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近期治理范围,为民间资本投资人提供有关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在公告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治理开发实施方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申请水土保持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在申请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治理开发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民间资本投资人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民间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应与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项目一样进行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工程概况、治理开发目标、建设内容、国家拟扶持金额和工程责任人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核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对核查结果符合实施方案和规范要求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支付对民间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的扶持资金。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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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0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置审批与监管是指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改革、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后,各级部门对涉及企业经营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改革的试点县、区。
  第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负责,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各审批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制度,原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行政审批一律改为后置行政审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发展改革、工商、法制、监察等四部门负责定期梳理目录并压缩办理时限,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制定目录中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第六条 后置行政审批实行“一个入口、一个出口”的统一管理模式。所有涉及企业经营的后置行政审批与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一律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各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主体登记注册与后置行政审批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实行并联审批,具体方式参照《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惠府办〔20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登记注册与后置行政审批纳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协同办公。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时限和服务承诺办理审批业务,审批业务信息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供各并联审批部门共享使用。
  各县、区统一按照市级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现市、县(区)共享审批信息。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公开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后置行政审批目录及办事流程规范。
  第十二条 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及相关后置经营许可办理情况;
  (二)企业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三)被处罚情况、荣誉称号;
  (四)年审年检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提供、谁管理”原则,由提供信息的各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涉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各部门应将其最近1年内的处罚记录在“网上注册易”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企业信息的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同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涉及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工商部门履行。
  各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指导行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以视频、图片等方式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群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将结果反馈 “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办理情况纳入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对经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监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企业被处罚情况录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的方法,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减少部门日常事务性工作,集中更多人力、物力,增强执法队伍力量,提高检查频率,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可创新监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舆论媒体等参与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科节函[200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

  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2、修订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3月底前完成。

  3、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管理办法》,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3月底前完成初稿。

  4、修改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4月底前完成。

  5、会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二、总结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经验,尽快全面推广实施

  1、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推动全国普遍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2、各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省市要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10日前上报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各试点省市应在3月10日前上报一批申请能效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将在第五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颁发标识牌和证书。

  4、各试点省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建立包括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服务、配套政策及管理制度等各方面比较完善的配套体系。

  三、尽快确定国家级和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1、尽快确定西北区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确定本地区省级测评机构并报送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四、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

  1、各测评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在能效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技术人员、检测资质认证等方面符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2、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培训,再由各国家级测评机构对所在片区省级测评机构进行培训,逐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测评机构的能力。

  五、做好国家级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

  1、各测评机构要抓紧做好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在2月10日前将已经测评的项目的汇总材料及测评报告提交给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各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能效测评时,应同步对具备条件的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能效测评。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补助经费预先拨付50%,剩余50%根据测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再行拨付。

  4、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协调有关测评机构对其进行能效测评。

  六、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控制

  1、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要研究建立国家级测评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要尽快建立能效测评质量控制体系。

  在会议开始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陈宜明司长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已有很好的基础 ,颁布了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开始了项目测试,2009年应加快进度,加强管理,依靠测评机构将工作做扎实,在实践中完善制度,使之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二是共同推进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应重点探索两者的结合点,求得一致,求得协调,待全面实施后理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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