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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5:42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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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职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提供信息资源支撑和智力支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未来五年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序言
公共图书馆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是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终身课堂,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共图书馆财政投入稳步增加,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通过实施县级图书馆建设、县级图书馆修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等重点文化工程,各地公共图书馆服务设施网络不断完善,文献资源日益丰富,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队伍素质稳步提高,社会效益明显增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局面。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在总体上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全面提供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图书馆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设施网络尚需完善,服务网络有待健全,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比较明显,文献资源保障能力有待提高,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党的十七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全面部署,把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继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证和政策环境,带来了历史性发展机遇。二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日益增长,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时代赋予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三是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公共文化”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十二五”时期国家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也必将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带来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四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数字技术、新型传媒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文化生产与传播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极大地丰富了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为新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如何把握好机遇期,提高经费效益,不断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摆在公共图书馆界面前的一个重大挑战。

二、“十二五”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实效”的基本思路,以城乡基层建设为重点,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机制体制建设为保障,努力构建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图书馆在保护文献典籍、传承中华文化、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公民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责任,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架构,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力度,保证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和正常运转的需求。同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强化基础,注重创新。进一步夯实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基础,加强对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整体规划,提高文献信息资源保障能力,强化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应用与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实现创新型发展。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城市中心图书馆在事业发展和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发挥县级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立足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进行分级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图书馆、农村和基层图书馆的支持力度,缩小事业发展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

——以人为本,提升服务。继续扎实推进图书馆基本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全面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益,提供多层次、多样性、多元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活力,提高效能,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服务效益明显提升,部分地区图书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共建共享,带动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从而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设施网络覆盖城乡。推动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力争使全国县以上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强乡镇、社区图书馆(室)及服务网点建设,推进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

——服务网络惠及全民。在建立健全设施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总分馆制、图书馆联盟、流动服务、数字远程服务等多种形式延伸图书馆服务,提高图书馆服务获取的便捷性。积极拓展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加强对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图书馆服务网络。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加快推进。积极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重大项目为抓手,在全国形成一个资源丰富、服务快捷、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催生网络环境下新的文化服务业态。

——文献资源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逐步在全国形成分级分布的,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涵盖纸本文献、缩微文献、数字资源等各种资源类型的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重点开展地方特色资源建设,实现对地域性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利用。

——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加强。重点提高基层公共图书馆骨干的业务素质,加大对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的培养,特别是围绕古籍保护、未成年人服务、信息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事业发展重点领域培养一批领军人物,造就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法制保障体系日益健全。积极推动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古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公共图书馆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和深化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探索和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






“十二五”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单位
地区
2010年
2015年

公共图书馆覆盖率
%
地市
81.98
100


86.10
100

公共图书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县以上
55.8
60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率
%
县以上

100

人均公共图书藏书量

全国
0.46
0.7

东部
0.65
1.0

中部
0.33
0.5

西部
0.36
0.5

人均公共图书馆年新增图书藏量

全国
0.02
0.05

人均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

全国
0.83
1.65

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
TB
全国
480
1000

有效读者总人数
万人
全国
2020
5050

文献外借册次
亿册次
全国
2.64
4

总流通人次
亿人次
全国
3.28
4.5

提供远程访问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比例
%


100

地市

90



50

图书馆专业

技术人员比例
高级职称
%
全国
8.2
10.66

中级职称
全国
32.4
36.29




三、“十二五”时期重点任务
(一)加强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积极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古籍保护条例》等图书馆相关立法进程,努力实现在制度层面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1.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图书馆运行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予以调整规范,保障公共图书馆履行职能,从制度上确保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2.推动《古籍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古籍保护条例》,积极推动《古籍保护条例》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力争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古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使古籍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中国古籍保护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道路,以巩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已有成果,解决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古籍保护制度体系,促进古籍保护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3.推动图书馆工作相关业务标准规范的制定出台。依托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行业标准组织,设计、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推动其上升为国家标准,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颁布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围绕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制订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图书馆设施建设,力争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设施网络

以城乡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对公共图书馆布局的统筹规划,按照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建设原则,在“十一五”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基层图书馆全覆盖,形成比较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

1.推动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设施不达标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189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

2.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图书馆(室)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落后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农村倾斜。充分发挥县级图书馆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在县县有图书馆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乡镇和街道文化站、村和社区文化室都设立图书室或图书馆服务网点,巩固和规范已有独立建制的基层图书室。

3.开展县级图书馆修缮项目。对全国馆舍面积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修缮给予资金补助,努力实现县级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使其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条件。按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推进县级图书馆达标升级,实现60%的县级图书馆达到三级馆以上标准。重点对沿边地区、偏远山区和广大农牧区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改扩建工作给予支持。

4.推进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依托已有的图书馆阵地服务,大力推动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建立流动书库,为中等城市图书馆和县级图书馆配备流动服务车等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实现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服务,建立起灵活机动、惠及基层群众的流动服务网络,推动图书馆服务进一步向基层、社区延伸。

专栏一:地市级图书馆建设重点项目

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对设施不达标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189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



(三)深入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培育基于新媒体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业态

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建立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生产,大力提高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数字文化产品供给与服务能力,努力建设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全媒体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培育基于新媒体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业态。

1.继续实施文化共享工程。进一步发挥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在“十一五”基本实现“村村通”的基础上,以有效开展服务为重心,以打造精品、优化应用为重点,以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保障,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将文化共享工程建成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2.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通过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惠及全民。

3.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专栏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项目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
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在中西部地区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到2015年,争取资源量达到530TB,入户率达到50%,建成资源优质丰富、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十二五”末,建设总量达10PB的数字资源(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4TB),服务覆盖3000万有线电视用户、7亿手机用户,同时100%覆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在全国形成一个资源丰富、服务快捷、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分布式国家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


(四)进一步推进传统文化资源的保存与保护,强化公共图书馆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的重要职能

依托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等重大文化工程,按照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努力建设公共图书馆传统文化资源保存保护和研究利用的合作网络,设立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对普通古籍、珍本善本、民国文献、少数民族文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资源的采集、保存、保护工作,大力提高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研究整理水平,促进古籍研究整理成果的出版、展示与利用,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保护民族典籍,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作用。

1.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大力推进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继续实施全国古籍普查工作,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机制,继续编纂《中华古籍总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开展海外中华古籍调查,建立海外中华古籍书目数据库,鼓励海外古籍以各种方式回归,建立“国家级古籍编目、版本鉴定与修复专家”遴选机制,开展“文献修复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管理制度,健全科学、规范的修复措施。对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采取数字化、缩微复制等方式,建设“中华古籍资源库”。加强对古籍版本目录和古籍保护修复工作的研究,增进国际交流,学习各国保护古籍的先进经验。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扶持力度,促进古籍保护工作全面均衡发展。

2.加快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制定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全面开展文献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民国文献联合目录检索平台;编制全国《民国时期文献总目》,实现特色文献的专项保护,建立若干专题目录;改善文献存藏条件,完成一批民国时期文献试点书库的标准化建设;设立若干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对珍贵文献进行脱酸、修复、加固等原生性保护;加快民国时期文献的缩微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对文献进行再生性保护;加快民国时期文献的缩微和数字化进程,联合馆藏三宝或特色突出的收藏机构,共建一批高质量的民国时期文献全文资源库;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创新文献展陈手段,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的社会教育作用;策划选题,加强出版利用工作;加强海峡两岸及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民国时期文献的共享和以各种形式回归。

3.加强少数民族文献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推动西藏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和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开展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同语种的古籍保护,适时设立其他民族古籍保护专项。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少数民族古籍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不同地区在同种民族语言文献收集、整理和利用方面的合作与共享,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全面保护。制定与实施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普查、修复、整理等各项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分级保护和科学管理。

专栏三:传统文化文献典籍保护重点项目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重点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到2015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推动古籍合理利用。

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
全面开展文献普查工作;编制全国《民国时期文献总目》和《珍贵革命历史文献名录》;建立一批符合纸质文献永久保存要求的标准库房;设立若干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对珍贵文献进行脱酸、修复、加固等原生性保护;加快利用缩微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对文献进行再生性保护;策划选题,加强出版利用工作;加强海峡两岸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设多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通过整体布局、协调采购、分工入藏、分散采集等方式,在全国建立若干地区性文献资源保障中心,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1.建立总量丰富、结构优良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加大文献资源建设经费投入,确保文献资源达到一定规模并持续更新,“十二五”末全国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达0.7册,东部地区实现人均一册,中西部地区有明显增长。落实新增藏量指标,优化文献资源结构,建立涵盖纸本文献、缩微文献、数字资源、网络资源等各类资源类型的公共图书馆信息资源体系,推动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科学发展。加快数字资源建设,特别是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少年儿童适用数字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字资源的建设,在全国形成超大规模分布式海量数字资源库群,扭转目前中文优质网络文化资源藏量不足的现状。

2.建立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多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依托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源总库和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的建设,将省级和部分中心城市公共图书馆建成本地区的文献资源保障中心,加大基层图书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为地区地方特色文化和民族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撑,为本地区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提供保障,最终形成全国性的多级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实现国家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与长久利用。

3.加强资源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全国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发挥行业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完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特别是外文资源建设的协调合作机制。建设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促进全国性联合书目网络建设,协调部署地方特色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形成一批地方特色精品数据库。鼓励基层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机构的资源整合,促进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区域性、多层次、多形式的文献资源互补与共享机制,合理配置与整合文献资源,创新资源共建共享方式,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

(六)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推动服务创新,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服务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延伸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源和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图书馆服务的满意率,增强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

1.全面推进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的投入,争取到2015年,实现全国公共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内容与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2.加强对农村基层、特殊群体的服务。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加强面向农村基层、特殊人群的文化关怀,丰富农村、偏远山区、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面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特殊人群的图书馆服务,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开辟面向未成年人的绿色网络空间,为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提高信息素养提供条件,积极探索面向儿童的阅读服务。丰富边疆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层次和内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3.大力开展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建立各级图书馆的分层服务机制,在全国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大力开展讲座、展览、培训、读书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各级图书馆为立法决策服务的水平。积极探索适合基层特点、适应群众需要的新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服务、联网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延伸,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效能。

4.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专业化水平。将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通过合理规划馆藏体系、深入挖掘馆藏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服务、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有计划地开展馆藏和服务评价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图书馆的服务专业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盲人图书馆、少儿图书馆、主题图书馆等专业图书馆建设。在示范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较好服务效益的示范性公共图书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提高。

专栏四:公共图书馆服务重点项目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两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七)加强新技术应用,以技术促进事业的创新发展

推进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高新技术成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加快基层公共图书馆基础性技术普及和升级改造的同时,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形成以技术强化业务,以技术创新服务,以技术提升管理,以技术促进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为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加快公共图书馆基础性技术的普及。加强基础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在现代技术应用薄弱的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基层图书馆,提高业务管理自动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集成系统,为区域性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支撑。加大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应用,加强图书馆网站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开展各类型服务,使公共图书馆成为缩小数字鸿沟的重要基地。

2.提升公共图书馆新技术应用水平。以文化科技创新为动力,实施一批图书馆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研发一批有利于事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大力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积极开展基于手机、电视、网络提供服务的技术研发,加强新媒体服务应用和推广,进一步拓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覆盖范围。通过知识组织等技术的应用,提升图书馆知识服务能力。加强图书馆新技术应用的理论研究,组织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八)加强科研工作,为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加强全国公共图书馆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设计,围绕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确立重点研究领域,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建立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事业的科学发展。

1.加强科研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为契机,加强公共图书馆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设计。加大对图书馆发展研究的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行业(图书馆)科研专项,在国家科技经费中列出有关图书馆发展研究的相关课题。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各类型科研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建立相关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公共图书馆结合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建立若干公共图书馆重点研究基地,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将研究基地打造成公共图书馆事业战略发展的智囊机构、国际学术交流的前沿阵地、区域性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创新的试验田和新技术应用的孵化器。

2.加强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整合全国公共图书馆研究力量,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公共图书馆的地位与作用、数字环境下公共图书馆转型与发展、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数字图书馆技术、图书馆标准规范、图书馆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深入研究。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相结合,开展服务于事业发展的公共图书馆制度设计研究。

3.促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依托中国图书馆学会、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平台,大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共享、推广与应用,重视科研成果的出版,推动业务与服务创新。加强科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使科研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科研对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三者的良性互动,通过科研工作促进人才培养与成长。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图书馆创新服务的基础和关键,按照“存量优化、增量优选”的原则,以“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为指导方针,结合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探索能够有效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体制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1.重视人才的选拔、引进和任用。完善图书馆人才政策和措施,建立图书馆人才发展专项经费,采取各种措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共图书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图书馆工作,鼓励各级公共图书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提高基层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大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特别是数字图书馆、古籍保护、特殊人群服务、信息资源建设等重点领域领军人物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基层图书馆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人才公开聘任机制,建立人员录用考试机制。

2.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完善图书馆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效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与图书情报教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开展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培养等方式,鼓励图书馆从业人员接受专业断续教育。建立全国及区域性培训基地,对全国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分层分类培训。逐步建立图书馆队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图书馆(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推进图书馆队伍培训规范化建设。

3.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对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运行保障人才进行分类界定的方式,推进评价体系多元化。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方法。探索建立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职业准入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4.积极探索志愿者队伍建设。吸引社会人力资源以志愿者形式参与图书馆服务,成为专业队伍的有益补充。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制度建设,探索和实践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分类与界定,建立志愿者上岗的培训制度,保证志愿者岗位的服务质量,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以交流和吸收先进经验、拓展社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为目标,以平等交流对话和广泛深入合作为手段,进一步扩大交流渠道,改进交流手段,深化交流内涵,提高交流质量,积极开创公共图书馆国内外交流合作新局面。

1.加强国内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图书馆学会等行业协会和区域性图书馆共享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图书馆联盟建设,重点以全国公共图书馆讲座联盟、全国公共图书馆展览联盟为平台,开展社会教育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图书馆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2.拓展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图书馆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常设基金对我国公共图书馆项目的资助。巩固和深化已有的交流与合作项目,策划新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重点加强在古籍文献整理与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图书馆的建设,建设中华文化数字资源库群,通过网络向海外用户提供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鲜活的中华文化数字产品,不断增强中华优秀文化的辐射力与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需要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推动宏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全国公共图书馆统筹协调发展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专业指导、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责任,实现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科学管理。加强图书馆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组织在事业发展中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的公共图书馆行业管理体制。

(二)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激发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活力

以转换机制为手段,以增强活力为重点,以改善服务为宗旨,推进公共图书馆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探索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相适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立足现实,因地制宜地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围绕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建立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图书馆人员开支、资源购置、基本服务提供、数字图书馆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以保证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投入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大力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到图书馆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体系。建立经费投入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结构科学合理,经费投入效益最大化。

(四)建立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强化服务标准考核

积极推动将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绩效评估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监督考核机制。围绕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要求,根据《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评估考核机制,将群众满意度纳入公共图书馆评价体系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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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依法追究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犬类的违法行为。
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经批准的留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并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境犬类的检疫,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抢救治疗、疫情监测和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城管、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居民新村(含后街、后巷等)和城市道路两侧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工业区、游览区、学校、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娱乐服务、宾馆、饭店、商场、集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养犬;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专业户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或生产需要养犬(包括猎犬)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可以饲养一条观赏犬,严禁饲养烈性犬。
观赏犬的品种与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林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科研、生产、表演等需要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户居住,并征得邻居同意。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家犬免疫证》,再携带有关手续至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犬牌。
从境外进口的犬,在领取犬牌时,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八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养犬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或准养犬随单位、个人迁居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登记注册费和年度管理费)。
收费部门应当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养犬管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养犬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清查无证养犬管理费用和有关环卫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犬的颈部系挂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犬牌;
(二)定期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为犬注射预防疫苗;
(三)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用电梯;
(四)在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除学生上学、放学两时间段外,观赏犬可以由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出户;
(五)携犬出户,必须束以犬链,应当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六)犬类在户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在非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九)应按规定到指定部门接受年检。
第十二条 准养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0日内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犬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有责任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同时应当将伤人犬送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如确诊系狂犬,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捕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须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和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与居民居住区、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所养犬一律实行圈养;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专业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核准的地点进行交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犬的来源合法;
(二)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检疫和免疫证明;
(三)每季度将销售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从境外进口的犬,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 除公园、动物园外,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犬类养殖、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或交易场所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期的20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局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办日期的15日前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严禁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应当以醒目的文字和图形标明兽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实验需要饲养、养殖犬类的,必须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
外地人员携小型观赏犬来本市市区的,应当持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检疫、免疫证明,并经市动物防疫检验机构复核。
境外人员携带伴侣犬来本市市区的,应当按照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应当立即向疫情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养犬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犬出现狂犬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者请求公安机关捕杀,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及时捕杀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强行捕杀,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狂犬尸体必须送到指定地点焚烧。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二十七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和擅自转让犬牌、《家犬免疫证》、《动物防疫合格证》。
犬证、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弃养、走失的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发现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家犬免疫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犬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销售、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每只1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家犬免疫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犬类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市)的犬类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一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是缓执行制度,但却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时进行缓刑宣告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即适用缓刑既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更要关注不予关押的社会危害性。同样,恢复性司法其固然要关注犯罪人的已然之罪,这就是“顾后”,但其更加关注犯罪人以及一项具体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就是“瞻前”。此外,缓刑是确实不危害社会的有条件不予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一样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与非监禁化,强调社区的矫治,为此可以说缓刑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据估计,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有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也仅为1000多个。“恢复性司法”也日益成为西方刑事法学界的一大“显学”。但该项制度设计仍然是一项远未发展成熟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况且一项制度的移植与建构,需要有历史文化的吻合、观念的准备、经济的基础,其他制度特别是刑法、刑事法的各项制度的协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鉴于缓刑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在理念及价值上的共同性,笔者认为我国在适用缓刑制度时引进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机制,可以充分的发挥缓刑制度的价值目标,又是对原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且与我国现有的基本刑事制度相一致。

二、缓刑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特别是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判断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搞暗箱操作,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由于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自终都应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保障人权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给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参与权。在以往的刑事司法模式中,国家“偷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被害人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减少了被害人由受害方变为加害方的情形。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而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以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之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得到补偿,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当然在此理解的恢复性不能机械地界定为使事态恢复到犯罪发生之前的状态,事实上犯罪所造成的状态损害是全方面的其中就包括了人际关系方面,而恢复性司法的目标也不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是要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得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为此,在适用缓刑的司法程序中,引进恢复性司法的机制成为必要。充分尊重被害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的地位,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由法官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由当事人商讨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包括对被害人的道歉和赔偿以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和缓刑期间的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商讨方案,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而不是单纯的以上述三个不确定的条件来确定缓刑的适用,最后达到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共同恢复。

三、缓刑制度中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程序中提升了被害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主体程序的参与性与民主性。"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核心应是加强并保证他的程序参与权。"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方式实现"。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只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看得见实现正义的方式,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程序参与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保障诉讼参与的充分性,法官就应承担如下义务:一必须给予被害人、被告人相互沟通、表达的机会,而且法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主张,二是法院最后的决定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的主张基础上。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体现了程序的真正的民主性。

其次,标志着我们的司法制度不仅注重于法律秩序的恢复,更注重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大部分犯罪直接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关系,不过这种个人利益关系受国家的特别保护时,它同时体现为国家利益关系,所以传统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国家公诉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而行使对犯罪人的追诉权,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往往是使犯罪人承担了一种抽象的法律责任,恢复了法律上的秩序,却忽略了个人利益的保护,包括被害人的利益及犯罪人的利益,忽略了社会利益的恢复。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的作用。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从而达到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全面恢复。

第三,可以以缓刑制度为契机,不断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最终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做好准备,顺应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潮流。
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国家基本相同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必须明确两极化走向思想,确立“轻轻”与“重重”双轨并行的刑事政策。两极化走向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抗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犯罪的监控和处理。“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行,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造成刑罚的乏力。只有“轻轻重重”,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才能在维持对重大犯罪持久的高压态势的同时,使轻刑犯得到更好的矫治。而引进恢复性司法的机制的缓刑制度,注重了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恢复,体现了程序的民主性,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注重社区参与共同对犯罪人的矫治,减轻了国家刑罚的压力,同时又与我国的罪行相适应等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不违背,是理想的应对犯罪的机制,为此,在允许的范围内,如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特别是未成年人犯,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推行缓刑制度成为必要和可能,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以此为契机,为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创造基础。

当然,缓刑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的具体制度及适用的范围、条件等也应有具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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