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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4:38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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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二)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第八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产品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序号。

  第十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测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名称改变的。

  第十二条 禁止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销的;

  (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第十七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14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205/t20120508_26196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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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70217

实施时间:19870601

失效时间:19980101

标题:湖北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

题注:(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第四章 对非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神农架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发展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神农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农架范围内森林资源、动植物资源、地质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等(以下简称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三条 神农架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在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神农架非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由林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四条 重点保护对象: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 (二)非自然保护区的珍稀动植物; 1、金丝猴、金猫、金钱豹、华南虎、猕猴、水獭、小灵猫、毛冠鹿、麝、()羚、金雕、金鸡(红腹锦鸡)、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大鲵(娃娃鱼)等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以及白化型珍稀野生动物。2、珙桐、大果青 、连香、鹅掌揪、香果、水青、蓖子三尖杉等受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 (三)刘享寨、将军寨和徐家庄林场大面沟(杉树坪)的冷杉林群落和摩天岭规定范围内的阔叶林,阳日镇红岩岭的野生腊梅群落,海拔两千五百米以上的林木;(四)燕子洞、冷热洞、燕子垭、三宝洞、冰洞、红坪画廊、小当阳的千年铁坚杉、三里荒的大梭罗树等规定范围内的自然景观; (五)非自然保护区重要的地质现象,如上前寒武系地层剖面等;(六)动植物化石。

第五条 一般保护对象: (一)铁厂河等地有科研价值的岩层; (二)官封乡唐代塔群等名胜古迹遗址; (三)公路干线和主要支线两旁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树木和植被。

第三章  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第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中划分核心区和实验区,并划界立标,设立哨卡,建立各种珍稀动植物档案。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凡到核心区和实验区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征得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 在实验区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旅游活动。

第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必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林区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生产、生活的活动范围相对固定,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从事生产和其它经营活动,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农民免征农业税和特产税。

第九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捕捉采集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珍稀动植物和上前寒武系地层剖面等重要地质现象的岩石、化石、矿石等标本。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方按指定的方式进行,并注意保护好周围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的巢、穴、岩洞。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外围十五公里内不准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第四章  对非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荒。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耕地应逐步停耕还林。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省下达的采伐计划,凭证采伐。严禁超越权限发放采伐许可证。严格按采伐规程办事。采伐中如发现具有特种用途的林木、母树林及本条例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必须妥为保护。

第十三条 坚持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皆伐的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和间伐的也要按有关规定搞好林木更新。

第十四条 严禁捕猎、采集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珍稀动植物。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有关证件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底为神农架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禁森林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林区林政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员到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前寒武系地层剖面等重要地质现象,应划界立标,禁止在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要采集岩石、化石、矿石标本的,须报经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在非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立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基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有重要贡献,制止、检举、揭发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办法如下: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使自然资源受损失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令其限期补栽幼林,并按滥伐株数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吊销或停止发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延误时间长的,处以造林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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