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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5:10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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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事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要求,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内容包括立项、施工许可前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行政事项上报前初审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主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及规则,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和重大项目专家会审,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联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和颁发行政审批证照、批文。
  第二章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第六条联合审批的工作流程为:
  (一)一口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单位概况登记表,由联合审批窗口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手册》。
  (二)抄告相关。联合审批窗口登记备案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抄告相关部门窗口。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将《建设项目审批手册》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办理。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录入电子审批系统,并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并在《建设项目审批手册》中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必要时,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予以评审。
  (三)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明确具体审批意见,并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
  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对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会审。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察的部门要出具书面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对于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和条款。
  (四)一次收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市财政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审核窗口,负责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对各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专户,需减免缓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节点的把关,在财政部门认可收费的基础上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统一发证。建设项目审批各部门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交联合审批窗口,联合审批窗口审核各项手续和费用后,统一发放给申请人,任何部门不得单独发放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三章规章制度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专门的服务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第八条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联合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联合审批有序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协调和日常检查,市监察局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监督。
  第九条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加强联合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联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联合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口头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联审和法定许可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联审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审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
  (四)无故不参加联合现场勘察而擅自进行现场勘察的;
  (五)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
  (六)联审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负责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确定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目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费制”具体规定,并确定纳入“一费制”的收费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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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办〔2005〕19号

印发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七日


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设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24号)和省编委办《关于河源市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问题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21号)精神,决定调整归并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组建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市版权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辖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 拟定文化新闻出版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调查、监测文化市场动态及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态势,研究提出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政策。
  (三)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教育和艺术创作,扶持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参与调节地方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四) 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 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公共图书馆事业,组织协调图书馆事业自动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建设;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和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六) 管理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美术品市场;指导和协调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美术品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化经营市场。
  (七) 指导广播电视业务,并对广播电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播电视类节目,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测管理。
  (八) 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广播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 管理新闻出版行业,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著作权管理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批发零售市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印刷企业、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工作。
  (十) 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美术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十一) 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指导下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挂文化产业办公室牌子)
  拟定文化新闻出版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调查、监测文化市场动态及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态势,研究提出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政策。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和财务工作;负责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文化系统基建、房产等工作;指导、统筹、协调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博系统对辖区外文化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社会团体文化项目交流工作。
  (二) 文化艺术科(挂文化艺术创作中心牌子)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定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和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演出、评奖、研究、培训以及直属艺术团(队)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
  (三) 文物科(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和文物综合开发利用等业务;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所建设业务和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 文化市场科(与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拟订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娱乐、音像制品、营业性演出、营业性艺术培训、美术品市场和文化艺术经纪活动;调控文化娱乐场所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和依法监督管理;指导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审核,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稽查工作;承办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 社会文化科
管理和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的标准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新闻出版管理科
拟订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市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发行和零售单位;负责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发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印刷企业、出版物及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制与进出口业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负责著作权的法规管理、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权认证及登记等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负责记者证管理工作。
  (七)广播影视管理科
拟订并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审核影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及经营;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播电视类节目,指导广播电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发行和放映;检查监督广播电视宣传纪律、行业法规的执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指导市广播电视学会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核定总编制为23名,其中行政编制19,事业编制4名(含工勤编制3名)。局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1名副局长兼任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规划、监察、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大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踪审计。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其他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后,审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或者财政审核才能办理竣工结算。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或者财政审核结束后清算。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审核,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请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1个月内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职业行为,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委托的审计任务,同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提请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投入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在投资审计中发现,“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都不同程度存在建设手续不完备、论证不充分、设计深度不够、预概算过粗、超投资、超规模、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工程决算不实、长期不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等问题,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在不断发生,导致了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预防建设领域犯罪,已成为市委、人大、政府关心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3年4月省政府公布了《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提出了明确任务。但由于我市审计机关力量有限,工作手段落后,审计覆盖面小,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当前投资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审计手段,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势在必行。2004年市政府在财政资金很紧张的情况下,安排250万元建设“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该系统今年初投入试运行,最近已通过技术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该系统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纳入计算机监控和审计,实现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安排审计,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监督手段落后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覆盖面,为国家节约大量建设资金,还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成果的运用层次,实现资源共享,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建设诚信社会,防止建设领域经济犯罪,保护干部都具有积极作用。该系统的使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建立保障措施,结合贯彻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范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制定《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同时还借鉴了南京、杭州、苏州等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而制定。

(二)制定过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3月市审计局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2005年4月书面征求了十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建投公司、金阳公司等10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规定》送审,并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规定》中明确“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竣工决算是对已完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核算。竣工决算审计就是确定建设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预概算执行、建设成本、投资效果、新增固定资产办理交付使用以及建设管理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是审计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推广使用“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问题

《规定》中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

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该系统的运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必须从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规定的软件定期提供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各种规费缴纳及办证情况、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工程进度及设计变更资料、征地拆迁资料、财务核算资料、五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大量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已完工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机关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通过考察择优依法选择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以加快建设项目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和转固工作。因此,《规定》中原则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四)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的问题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计入待摊投资,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关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以及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评审收费的通知》,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投资渠道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建设成本。为了保证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规定》中明确了审计费用应当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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