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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51:18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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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4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印发有关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准备好发言提纲;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公民旁听。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按拟定的议程,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会议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任职人员述职报告等,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批准请假。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议案领衔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在审议和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并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末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等报告均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报告。
常委会在作出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决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时,可以附相关要求和办理期限。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草案的有关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其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向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依法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在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下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常委会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与质询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质询案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每次不超过七分钟。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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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内部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几年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历史少有的好局面,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农业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环节的状况没有改变,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状况没有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改变,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今年以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又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农业灾害影响持续显现,农资价格大幅攀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生产效益出现下滑。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宣布出台更加明确、更加直接、更加有力的十项重要措施,并对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千方百计争取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有个好收成,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中之重是农业。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顺利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和粮食生产要在去年高起点、高基数上继续实现更高目标,任务艰巨,挑战空前。必须清醒地看到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用更大的决心和力量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增地减、人均农产品消费增加、水资源短缺的国情,必须始终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农业部门的首要职责;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必须千方百计争取今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着眼于妥善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紧张和价格上涨,必须坚持做到立足国内实现主要农产品基本自给,通过进出口适当调剂余缺;着眼于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必须坚持为农民和基层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和目标

  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准确、深刻把握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定目标,增强信心,坚持把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不停滞不滑坡、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不脱销不断档、农产品价格不大涨不大落作为今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前要坚决打好灾后恢复重建、春耕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三场硬仗”,着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力争今年小麦单产在去年307.7公斤的基础上再提高1%,确保国内小麦产需基本平衡。二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5.9亿亩,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三是积极恢复油料生产。努力扩大春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面积,着力提高油料单产水平,力争今年油料面积达到3.46亿亩,总产4700万吨,食用植物油自给率提高1-2个百分点。四是统筹抓好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和畜产品、水产品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努力实现主要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季节,春耕生产已由南向北全面展开,春季农业生产时间相当紧迫,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狠抓各项政策落实。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最快的速度落实今年中央已出台和这次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早落实早见效,不走样不缩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干部进村讲解、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迅速使政策进村入户、深入民心,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尽快制定和细化新增的良种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等政策的实施方案,完善操作管理办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在春耕前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加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稳定农民种粮预期,强化市场监测,及时提出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形成促进农业和粮食稳定发展的政策合力。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增的种子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基地、油料和甘蔗生产基地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抓好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不折不扣地把好处和实惠给予农民,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

  (二)狠抓春季田间管理。要突出抓好春季田间管理,努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鼓舞士气、稳定人心。针对部分冬小麦苗小苗弱、返青推迟、表墒不足的问题,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提出不同地区、不同田块、不同苗情的分类技术指导意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落实田间管理措施,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努力提高小麦单产。针对部分麦区的严重旱情,加大抗旱保春管力度,千方百计广辟水源,尽最大努力浇上小麦拔节灌浆水。针对冬油菜苗情差、冻害重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加快灾后恢复,促进苗情转化,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狠抓春播面积落实。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确保春播粮食面积不低于去年的水平。加强春耕生产督导,分地区、分作物落实春播种面积,引导和鼓励农民扩大春播粮食、油料、蔬菜等作物面积,努力把农民种植意向转化为实际播种面积。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搞好代耕代种等服务,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和水稻“双改单”。受旱地区要加大抗旱播种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种上地、种好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光热、土地等资源,稳定扩大水稻、玉米、马铃薯、春小麦等粮食作物面积,适当扩种春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油料作物,稳定棉花、糖料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确保春播作物面积稳定增加,为实现全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目标打好基础。

  (四)狠抓菜篮子产品生产。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重点抓好蔬菜、生猪、奶牛、禽蛋、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确保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安全、均衡供应。蔬菜要继续搞好灾后生产恢复,引导农民改种扩种速生蔬菜,抓紧蔬菜大棚等设施修复,加强南菜北运和北方保护地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确保春夏季蔬菜供应。生猪要继续抓好生产恢复,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优势基地县建设,同时保护和调动散养户春季补栏的积极性,力争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到正常水平。奶牛要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加大品种改良力度,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奶农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养殖效益,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蛋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鸡生产能力,转变饲养方式,加快新品种培育和推广,迅速扭转效益下滑的局面,防止蛋鸡产业大起大落。水产要加快灾毁池塘设施修复,搞好亲本苗种调剂和供应,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行动,促进水产养殖稳定健康发展。

  (五)狠抓防灾抗灾救灾。当前要在继续做好南方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调动一切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把抗旱保春耕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抓紧做好农机具检修维护和作业准备,加大抢墒造墒播种力度,大力推广抗旱品种和催芽坐水种、膜下滴灌、全膜双垄集雨沟播等抗旱节水技术,力争一播全苗。针对今年气象年景中等偏差、春季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倒春寒”、干热风等自然灾害的情况,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抓紧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灾情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大救灾支持力度,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六)狠抓病虫害防治。针对今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偏重发生,特别是病害可能严重流行的严峻形势,要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加大防治力度,搞好综合防治,强化应急防治,推行专业化防治,确保把病虫害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要牢固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坚决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使用,大力推广29种低度高效替代农药。要充分利用今年植保机械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的有利契机,大力扶持发展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努力扩大专业化防治规模,帮助农民解决缺劳力、缺技术的实际问题。当前,要把小麦条锈病和油菜菌核病的防控作为重点,做好农药、机械和技术准备,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开展应急防治,为夏季粮油丰收提供有力保障。

  (七)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争今年特别是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大的动物疫情。扎实开展春季集中免疫,重点加强肉鸡、肉鸭、母猪和断奶仔猪的免疫工作,及时补免新补栏畜禽,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以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提高疫情分析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严防境外疫情传入。加强活禽市场监管,切实落实休市、消毒制度。要结合春季防疫,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防疫管理,及时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强化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

  (八)狠抓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要扎实开展春耕科技入户行动,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现场培训和巡回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要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特别要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导农民科学用肥,减少不合理施用。要按照农业部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方案的安排,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促进平衡增产。农垦在高产创建中要走在前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作用,组织开展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抢抓农时,加快播种进度,提高播种质量。

  (九)狠抓市场监管和产销衔接。要及时掌握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备耕进度,做好农资调剂调运工作,确保满足春耕生产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资价格监测,强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推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在全国五纵二横国道主干线“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得到免收通行费的实惠。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价格大起大落。针对今年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量增大的情况,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促进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深入实施“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加强检验检测、全程监管、质量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要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健全工作督导、专家指导和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新机制。主产区要进一步发挥优势,努力扩大粮油种植面积,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坚决防止面积下滑,确保一定的自给率。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打硬仗的精神,深入基层,贴近农民,加强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今年夏季粮油获得好收成,为全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农业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地质矿产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地质矿产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增进两国传统的友好关系;
  根据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部级会谈备忘录中确定的地质矿产领域以及双方专家互访时提出的有关合作项目的建议;
  考虑到地质矿产领域的合作应对两国有益和促进这些领域的双边合作;
  达成谅解如下:

 一、合作领域
  (一)固体矿产(金属和非金属)地质;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三)区域地质、构造、地层、古生物;
  (四)地球物理(包括遥感)和地球化学;
  (五)矿物原料综合利用;
  (六)矿产勘查开发;
  (七)矿业规章和矿产保护;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二、合作形式
  合作将通过下列形式来进行:
  (一)互换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人员培训;
  (二)共同召开会议、讨论会、工作会晤;
  (三)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地质出版物、标本和标准样;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三、组织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国际合作司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矿业部将作为各方所有合作项目的协调单位。
  (二)协调单位负责确定项目及执行单位,检查项目进展,评估成果和提出与促进双边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为此目的,协调单位将根据共同商定的日期定期轮流在北京和新德里举行会晤。

 四、合作费用
  所有参加各种合作项目人员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调单位会晤参加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工资由各自负担;所有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国内交通和急诊医疗费),在互惠对等的基础上由接待方负担。其他一切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有关经济合作项目的费用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合作成果
  (一)所有合作项目成果属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同意后可共同发表。
  (二)如合作一方要求发表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合作另一方的同意。

 六、谅解备忘录有效期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如期满前九十天,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二)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将不影响已实施和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直至全部完成。
  双方同意的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度合作项目附后。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文岳           V.克里斯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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