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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1:50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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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沪卫医政〔2003〕114号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上海市临床医学总体水平的提高,特制订《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中所称临床医疗成果将系指集体或个人在临床第一线,运用各种先进理论或技术而使疗效有重大突破或达到市内、国内同专业领先水平的;以及成功地救治危、急、重病人(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在医学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包括企事业职工医院、部队医院)、防治院(所)及其所属医务人员。
  第四条临床医疗成果奖按医疗水平、社会效益、贡献大小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
  (一)在临床第一线工作中,其诊断、治疗的效果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同专业领先水平的;
  (二)在国内或市内属首次治疗或抢救成功的疑难病例;
  (三)在国际、国内产生较大影响,为本市卫生系统赢得荣誉的重大医疗抢救的成功病例;
  (四)成功地抢救危重病员,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在医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凡已获得国家、卫生部及本市各类科技成果奖的项目,本奖不再受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成立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临床医疗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
  第七条申报办法。凡申请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的项目应填写《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申报书》,一式十五份。
  第八条申报程序。市卫生局所属医院及部队医院向市卫生局申报;区县卫生局所属单位向所属区(县)卫生局申报;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项所属医学院校申报;企事业职工医院向市卫生局委托的市职工医院管理协会申报。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市职工医院管理协会对所属单位申请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初审,并将初审合格项目报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鉴定、并提出建议是否获奖、奖励等次。
  (三)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予以终审后报市卫生局核准。
  第十条市临床医疗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5项获奖项目。
  第十一条市临床医疗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
  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的第一、二负责人将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并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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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建法函(2001)85号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函〔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人为房屋所有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权关提交委托书。因此,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
此复。


2001年3月2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3-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为贯彻落实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1994〕11号明电)的精神(见附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蚕茧代购工作。凡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代购单位(收茧站),必须持有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蚕茧收烘业务;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加强统一经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核查制度。凡属正常的调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才能调运。对无证调运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扣,并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私建茧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者,一经查实,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没收蚕茧、罚款等处罚。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当地蚕茧收购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国务院对这一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十分重视,目前正在研究之中。在新的经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防止“大战”再起,保护蚕农的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现对蚕茧收购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蚕茧代购工作,但代购部门必须具有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方能参与收购,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继续实行桑蚕茧国家定价。各地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严禁打“白条”,以确保蚕农利益。关于一九九四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将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蚕茧生产方针,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制止小丝厂盲目发展,注意产供销协调。

四、严格按规定提交蚕改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稳定技术队伍,巩固生产基础。

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茧丝绸的市场机制,不断探索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各地余缺的蚕茧要引导到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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