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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5:18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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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附件:《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  道  部
国家质检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第一条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
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决定从2011 年度开始
实行棉花临时收储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棉花主产区为天津、河北、山西、
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
新疆13 省(区、市)。
第三条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标准级皮棉到库
价格每吨19800 元(公重),其它等级皮棉的收储价格按照
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
中国棉花协会根据皮棉临时收储价和当时的棉籽等副
产品价格以及皮棉籽棉折算公式、相关合理参数测算籽棉收
购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时间为2011
年9 月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第五条收储的棉花为2011 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
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400 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
企业直接交储。品级要求为1 至4 级,长度要求为27 毫米
以上(含27 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 级、B 级和C 级C2 档,
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
铁路运输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
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就近交
储、有利于棉花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调运”的原
则,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
库和代储库点)。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
方签订《储备棉保管合同》。
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
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
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
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
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
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由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公
告,启动收储预案。
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
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
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
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
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
行业组织配合实施舆论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
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
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
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
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
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
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
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
第十一条承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棉有关管理规定
的要求,切实做好收储入库各项工作。对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的,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
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
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
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
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
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
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
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
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
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
反映纺织企业意见。铁道部负责做好临时收储新疆棉出疆的
铁路运输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
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时提
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纤维
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
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的数
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
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企业
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
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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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

民政部


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
1992年6月20日,民政部

为加强对直属单位和代管、挂靠单位干部的管理,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使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体制
(一)单位管理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部所属单位分为直属单位、代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三种形式。
1.直属单位。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社会报社、中国社会出版社、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哈尔滨一○一研究所、档案资料馆、电子计算机中心、天津民政学校、长沙民政学校、重庆民政学校、济南民政学校、中国假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无锡培训中心、大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院、威海民政职工休养院、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厦门接待站、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黄山休养所、北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乡镇论坛杂志社、老人天地杂志社。
2.代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挂靠单位。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
(二)直属单位内部领导体制
直属单位内部的领导体制,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或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各单位采取何种领导体制,由部党组决定。无论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还是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都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关人事问题都必须经党委或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直属单位干部的任用形式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今后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二、干部管理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二)民政部党组管理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单位的副处以上干部;实行聘任制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正局级干部。
(三)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单位的科级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单位的中层以下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副局级以下干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中共民政部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含代管、挂靠)领导干部职务名称表》(见附表)。
三、干部任免
(一)领导干部职数
1.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2—4人;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每个部门只设1名,处(室、科)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增配1名副职。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的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上级核定的员额配备。
3.党的领导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可以交叉兼任。
(二)任免权限
干部的任免权限,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应事先征得部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在任免(聘任或解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征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超过任职年龄,须继续留任的;
5.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提升的;
6.有过严重错误的;
7.民意测验与组织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的;
(三)选拔领导干部的条件
选拔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维护团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务实态度。
3.熟悉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会做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
(四)干部晋升行政职务的资格条件
干部晋升职务,除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科员:大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后可定为科员,其余人员需有二年以上办事员经历。
2.副主任科员(副科长):需有两年以上科员经历;获硕士学位者,需有一年以上科员经历;获博士学位者,可直接定为副主任科员。
3.主任科员(科长):需有二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副科长)工作经历。
4.副处级:需有三年以上主任科员(科长)工作经历。
5.正处级:需有三年以上副处级工作经历。
6.副局级:需有三年以上处长工作经历。
7.正局级:需有三年以上副局级工作经历。个别优秀的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五)见习制度。实行任命制的直属单位提任副局级、副处级干部,实行见习制度,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军队转业和从外单位调入的干部所任职务比原职务低的不需见习。聘任制干部不实行见习制度。
(六)任免程序
1.呈报。直属局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报部党组;直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呈报。呈报的主要材料有:(1)任免报告;(2)《干部任免呈报表》;(3)考察材料。
2.考察。部任免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组织考察;各单位任免的干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3.审批。部任免的干部,人事教育司对各单位呈报的任免意见,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提交部党组审批;各单位任免的干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考察后,提交单位党组织或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任免。部任免的局级干部,行政干部以部的名义发文,党务干部以部党组的名义发文;部任免的处级干部,行政干部以人事教育司名义发文,党务干部以部党组名义发文。各单位任免的干部,行政干部的任免以行政单位的名义发文,党务干部的任免以单位党组织名义发文。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干部的聘任以行政领导名义发文。
5.存档。印发任免通知的同时,应将《干部任免呈报表》装入被任免干部的档案中。
(七)任免工作的一般要求
1.必须坚持干部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还要以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
2.党委或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要尽可能事先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考核协商,不要急于表决。
3.任免干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任用未经考核的人选。
4.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数额内进行。一般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可越级晋升。
5.领导干部因职务升降、调换岗位或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均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6.经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应予以降职,一般每次降低一级。降职后,工资应重新核定。
7.注意保密。任何人都不准将讨论干部情况泄漏,也不得在正式公布任免决定前透漏人员变动情况。
(八)京外直属单位党的领导干部任免
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党的领导干部任免和调动时,由人事教育司与地方党组织协调一致后,报部党组审批,由人事教育司办理任免手续。换届选举时,由人事教育司同地方党组织协商确定提出人选,经单位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地方党组织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四、干部(行政)聘任
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是否实行聘任制,均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
(一)干部聘任权限直属单位干部的聘任权限,同干部管理权限相同。直属单位聘任中层干部,办理聘任手续后须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名额、职位、条件和办法;
2.政治、业务考核;
3.民主评议;
4.确定聘用人选;
5.办理聘任手续,签定聘用合同;
(三)受聘干部在聘或解聘后的待遇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相同级别干部的待遇。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到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职务、级别退休和管理。
3.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终止及被解聘后,即恢复聘用前的身份和待遇。
4.聘任和解聘干部的具体办法,由各直属单位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五、干部调配
(一)干部调配的原则和要求
1.各类人员的调配,应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配备。
2.经组织选送参加专门培训学习的干部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一般不能调出。
3.干部调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其认真考察把好人员“入口”关。干部调入、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
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干部的调配,应事先征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见。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选调干部,须事先向部人事教育司提出申请报告,经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具体按人调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进干部的一般条件
调进干部除具备拟任职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身体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50岁以下,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者40岁以下,一般干部35岁以下;
2.和本单位的干部无亲属关系。
3.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特殊情况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四)接收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一般程序
(1)计划。京内直属单位接收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2)审核。 人事教育司根据其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对京内直属单位所报接收大学生和转业干部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
(3)下达指标。 部人事教育司根据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的接收大学生和转业干部计划指标通知京内直属单位。
(4)选调。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选调工作, 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接收指标和条件自行组织。
(5)办理手续。接收大学毕业生,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 由本单位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字盖章,介绍到具体部门报到,并办理京内生源毕业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则由部人事教育司将报到证转换为介绍信后到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办理毕业生(含京内、京外)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的手续。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办理手续(不含特批);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手续。
2.一般要求。
(1)接收大学毕业生原则上是以当地生源为主, 同等条件下要当地生源不要外地生源。
(2)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照国务院军队干部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 应以接收年轻干部为主,营以下干部一般不超过35岁,团职干部一般不超过40岁。
(3)接收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干部应坚持亲属回避制度。
(4)接收非统配人员时,工资级别一般只能平级调转,确需提级的, 要经过部人事教育司研究决定。
(五)京外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工作应纳入当地人事部门的管理范围。
六、干部出国政审
干部因公出国主要是指公派出国留学和出国访问考察或短期培训。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单位申请。根据任务要求,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国际合作司写出外事计划报请函。
(2)审批。持经部领导签批的报请函、邀请信(函) 等有关背景材料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首先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单位党委负责人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并同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司、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送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3)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干部因公出国所需护照和签证, 由出国干部所在单位会同部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干部因公出国的一般要求
(1)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2)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3)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
(4)跨部门、跨地区组团出国的人员,一般按本人的隶属关系, 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5)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6)办理审查手续时间:应在出国前一个月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其它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中办发[1991]8号)的通知执行。
(二)干部因私出国
干部因私出国一般指探亲、自费留学、定居、访友、应聘工作等因私人事务申请的出国。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材料。出国探亲,须提交国外亲友邀请证明;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许可证和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2)所在单位同意后,京外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京内单位, 一般干部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处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3)填写《出国人员因私出境申请表》(此表由具有独立人事部门的单位开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领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填表内容是否属实后, 负责人在“本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人事教育司负责人在“上级主管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一般要求:
(1)干部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自出国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执行。
(2)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的不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
(3)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干部因私出国, 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服务期限和偿还培养费的有关规定。具体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的补充规定》(教留[1990]014号)执行。
七、干部考核
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常委的领导下,由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激励进取和考任一致。
(二)考核权限:干部考核的权限,原则上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上级部门可以对下一级部门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首先考德,重点考绩。具体内容如下:
德,指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
能,指学识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勤,指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态度。
绩,指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学习成绩可作为考绩的一部分。
(四)考核办法
干部考核,一般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五)考核种类
1.平时考核。一般是指对干部日常工作、思想状况和功过的切实记载。
2.定期考核。是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核。其程序:(1) 个人述职;(2)群众评议;(3)领导鉴定;(4)情况反馈;(5)填写《民政部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6)主管部门审核;
3.届满考核、见习期考核。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见习期满以后,对其任期内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所作的全面考核,一般由部统一组织。
(六)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其中,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八、干部培训
(一)干部培训的原则。干部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结合干部队伍现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培训。
(二)组织办法。干部培训,分政治和业务培训两种。干部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干部培训的协调指导工作,重点抓好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的主要形式。干部培训,可采取实践锻炼、业务自学、岗位培训、短期脱产培训和入学深造等多种形式,各单位应鼓励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类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继续教育。
(四)干部培训后的流动经过单位专门或定向培训后的干部,一般不向外单位流动。非流动不可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干部培训偿还费。
九、后备干部
(一)后备干部的数量,按本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的二倍选定。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调整和补充,要严格掌握条件,采取适当形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备干部的名单由组织掌握,严禁对外公布。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分别将后备干部的补充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具体培训措施报部人事教育司。
(三)后备干部的培养。各单位对后备干部,要因人制宜,实施定向培训,缺什么补什么。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或者到适当岗位上锻炼,帮助他们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十、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1.评委会的组建
各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人事部规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组建,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查批准。
各单位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也不组建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委员会。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应委托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高级职务的委托由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中初级职务的委托一般应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2.评审原则
(1)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着重考虑其本人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学历、业务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
(2)根据部核定并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指标进行评审。
(3)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含同类人员),40岁以下晋升教授(含同类人员)的,所需职务指标由部专项下达,不占本单位岗位和指标限额。
3.评审程序
(1)提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人事、 职改部门根据年终和平时考核结果提名推荐。
(2)呈交专业技术总结报告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考核和考试。主要对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外语水平进行考核, 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4)评审。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5)审批。由人事或职改部门实施。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聘任原则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不搞论资排辈。
2.聘任权限。专业技术人员均由单位聘任,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在聘任前,须征得部人事教育司同意。
3.聘任程序与行政干部聘任程序相同。
4.一般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 的周期相同。
(3)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责任, 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待遇。
(4)对解聘、低聘的人员, 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5)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 须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并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三)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 1.选拔范围和条件: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拔程序:以单位推荐为主,也可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经党政领导研究后,将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部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经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通过后,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呈报表》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经部领导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批准。
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一、干部奖励
(一)奖励原则
干部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的种类嘉奖;记功;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孺子牛”奖。受上述奖励者,可以同时发给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
(三)奖励的一般条件
1.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年终考核成绩优秀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或有重大科学价值的;
3.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对本单位、本行业、本部门的面貌改观有重大作用的;
4.执行某项重大任务或特殊任务有功绩的;
5.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6.防止或避免事故,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在制订计划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或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明显成效的;
8.同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9.主动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地区和岗位工作有较大成绩的;
10.举荐人才有功绩的;
11.在培训和自学中成绩特别优秀的;
1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受到广大群众称赞的;
13.其它方面的事迹突出,应予以奖励的。
(四)奖励报批程序
1.民主评议推荐入选。
2.申报。申报单位需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申请奖励报告;(2)《干部奖励审批表》;(3)事迹材料;(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审批。
(五)奖励审批权限
1.嘉奖和记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孺子牛”奖,由部长办公会或部务会审批。
3.其它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干部惩戒
(一)惩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思想教育与严肃纪律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惩戒干部,要根据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参照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惩戒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惩戒的一般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钱财、牟取他人成果的。
5.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或诬陷他人的;
6.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7.挥霍浪费,损害国家或集体财物、侵犯群众利益的;
8.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
9.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10.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
11.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的;
12.其它方面的错误行为,应予以惩戒的。
(四)惩戒的报批程序
1.调查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上报。上报的材料主要有:(1)申请惩戒报告;(2)《干部惩戒审批表》;(3) 调查事实所形成的书面材料;(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审批。
4.宣布、归档。
(五)惩戒的审批权限
干部的惩戒,原则上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同。
(六)惩戒的有关规定
1.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等级。
2.受处分者,如涉及经济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3.干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非重大、特殊贡献,亦不予奖励。
4.干部受警告、记过处分半年后,已经改正错误的,应终止处分( 原惩戒材料仍存在档案中)。
5.干部受处分终止后,在晋级、晋职、奖励方面不受影响。
6.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可提前终止处分,但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离休、退休
(一)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退休条件,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的审批权限
干部离、退休的审批权限,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退休时,应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程序
1.通知本人。干部离、退休,一般不需本人申请,而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2.报批。部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报部党组审批。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呈报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组织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单位报告;(2)《离休干部审批表》或《退休干部审批表》。
3.谈话。干部离、退休通知发出前,应由相应的一级领导找其谈话:局级干部,由部领导谈话;处级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或局级单位领导谈话;其它干部,由本单位领导谈话。
4.发文。根据组织决定,起草、打印、下发离、退休通知。
(四)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1.干部离、退休后,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2.干部离、退休,从办完离、退休手续后的下一个月起改为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
十四、退职、停薪留职
(一)退职
干部退职,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薪留职
干部停薪留职,一般只适用于出国学习人员和自费出国探亲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务出国的人员。停薪留职,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对待。停薪留职时间为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7号)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干部档案管理
干部档案,由各直属单位人事处、科或办公室负责,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干部档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补充、借阅、传递和保管,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
(一)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
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已故干部的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管理。
(二)干部档案必须具备的主要材料
1.履历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和属于反映干部个人经历的材料。
2.干部个人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3.鉴定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个人鉴定和组织鉴定材料,以及学校毕业鉴定和其它属于鉴定性的材料。
4.考核材料。包括组织对干部的工作、学习等进行考察或考核后形成的评价材料,以及各类专业干部业务考绩的评价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评价材料。
5.审查材料。包括对干部个人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复查和评定的结论、决定、调查或复查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作为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交待或对结论、决定的意见和主要申诉材料等。
6.入党、入团材料。主要是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申请书、志愿书、转正材料和退党离团材料。
7.奖励材料。包括授予干部个人的各种奖励及其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8.处罚材料。包括受党内、行政处分的调查报告或决定、上级批复、本人的检查材料,以及对错误事实进行甄别或复查后的结论材料。
9.职务任免、晋升工资级别等办理呈报手续的材料。包括职务任免呈报表、调整工资呈报表、授予奖励或晋升技术职称、评定学位或学衔的审批表,以及党代会、人代会代表登记表和离退休、退职、辞职、停薪留职的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上了解和使用干部的参考材料。如干部本人写的思想、工作、 学习总结、检查等。
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和利用的需要,一个干部的档案可分别建立一套正本和若干副本。干部档案的正本,是一个干部集中、完整的档案材料;干部档案副本,则是由同干部档案正本相重的材料所构成的档案材料,只能概括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
(三)干部档案的利用范围
1.组织上考察了解干部;
2.办理呈报或审批干部职务任免、工资变动、调动手续;
3.办理干部的入党、入团事宜;
4.办理呈报或审批干部的升学、出国手续;
5.呈报或审批干部的某一问题的结论性报告,审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和工龄等问题。
6.办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事宜。
7.办理干部表彰等事宜;
8.办理或呈报干部离退休手续;
9.干部死亡后撰写悼词;
10.其他有关应该查阅的事宜。
(四)干部档案查阅的批准权限
干部档案查阅的批准权限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
(五)查阅档案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时,本单位人员必须持主管领导签批的《干部档案查阅单》;外单位人员必须持处级以上单位介绍信。
2.审批。按查阅档案的审批权限审批。
3.查阅。查阅干部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指定的查阅内容提供,并实施监查。
(六)干部档案的转递
1.转递手续:在干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并在《转出材料登记簿》上登记,转入单位应审核《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干部档案材料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应在《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转向寄出单位。
2.转递要求:
(1)及时迅速地转递干部档案材料;
(2)准确书写接收单位的地址;
(3)按机要文件转递,防止失密、泄密和丢失。
十六、干部统计
(一)干部统计的原则干部统计,按工资关系确定,即干部工作关系在那个单位,则由那个单位负责。
(二)干部统计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干部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干部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
2.科学性。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制度,把大量复杂的干部情况,通过数据准确地反映出来。
3.统一性。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统计时间和统一的表格,由各填报单位综合汇总上报,不得自行其是。
(三)干部统计的种类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直属单位的干部统计一般有以下两种:
1.季度统计。是指干部数量绝对增加和减少的统计,于每年第三委度,即十月十日前报部人事教育司。
2.年度统计。是反映干部情况的综合报表,于下一年的一月五日前报送部人事教育司。
十七、人事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一)人事管理机构
民政部管理直属、代管和挂靠单位人事工作的机构为部人事教育司;各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为本单位人事处、科、室。不设人事处、科、室的单位,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人事工作干部。
(二)人事管理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人事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1.干部和工人的调配工作;
2.干部的任免与考核工作;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和岗位聘任工作;
4.干部和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
5.干部和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6.干部和工人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劳动保护工作;
7.干部和工人的奖惩工作;
8.干部和工人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9.涉及人事管理的其它问题。
(三)人事管理干部的一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原则,严守法纪,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3.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4.熟悉本职业务,按工作程序办事。
5.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机密。
6.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7.尽职尽责,谦虚谨慎,热情礼貌,讲求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八、附则
(一)直属单位的工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人事教育司。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支持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为规范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支持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附件: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研发资金应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
(一)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二)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
(三)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
(四)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
(五)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
(六)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应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是指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鉴定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最高不超过研发资金当年预算的1.5%,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据实核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装备生产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三)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财政政策工作重点等,每年对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做出部署。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财政部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分布、地区发展水平及预算资金规模等因素后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中央企业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研发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研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汇总表
2.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
3.《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汇总表
     财政厅(局)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资金来源 申请补助金额
小计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地方政府补助 其他
                   
                   
                   
                   
                   
                   
                   
                   
合计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市) 市(县)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企业类型
中国包联现会员等级 □ 副会长 □常务理事 □理事 □会员
省市包协现会员等级 □ 副会长 □常务理事 □理事 □会员
从业人数 人 大专以上人数 人 中级职称以上人数 人
上年度经济效益 资产总额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上缴税金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出口创汇总额 万美元
是否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有关认定部门
最近3年研发投入资金 万元
上年研发投入资金 万元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
企业产品结构简述: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始时间 年 月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项目负责人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项目来源
技术来源
开发形式
技术产权及使用方式
项目现处阶段
项目获专利情况 已获专利授权数 项 已获专利受理数 项
专利类型
研发成果应用领域
项目自开展以来已实现指标 年均就业人数 人 累计净利润 万元
累计资金投入 万元 累计缴税总额 万元
累计工业增加值 万元 累计创汇 万美元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市场占有率 %
项目执行期内计划实现指标 新增就业人数 人 累计净利润 万元
新增资金投入 万元 累计缴税总额 万元
累计工业增加值 万元 累计创汇 万美元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市场占有率 %
项目资金来源和申请资金类别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已完成投资 万元
计划新增投资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其中流动资金投资 万元
企业自筹资金 万元 银行贷款资金 万元
申请财政部专项资金 万元 □无偿资助 □贷款贴息
其他 万元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
项目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申请企业认真按此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申报表。申报表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公章。本申报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本申报表填好后需连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和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各一式七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件一式两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一并申报。
二、指标说明:
1.企业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称。
2.联系人:指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专职人员。
3.企业类型:应与工商登记相符,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类型。
4.中国包联现会员等级:目前在中国包装联合会注册批准的会员等级。
5.省市包协现会员等级:目前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注册批准的会员等级。
6.上年度经济效益:应与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相关数据一致。
7.有关认定部门:指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设立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在附件中提供相关文件。
8.最近3年研发投入资金:指企业最近3年投入的研发资金总额,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在附件中提供。
9.上年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上年度研发投入的资金与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的比值。
10.企业产品结构简述:指企业主要产品名称,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叙述应简要、清晰。
11.项目名称:应填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型号,无相应标准的产品,项目名称填写应规范、确切,不要使用“系列”、“高效”、“技术”等修饰词。
12.项目起始时间:指项目实际起始的时间,可以是申请资金之前,但最晚也应与申请本项目资金支持的时间一致,及与申请书封面填报的时间一致。
13.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指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时间,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项目各项目标达到验收的时间。
14.项目来源:指申报项目提出研发的单位,如:国家攻关计划、“863”计划、国家级其他计划、省部级计划、其它单位委托、自主开发等。
15.技术来源:指自有技术、产学研合作开发技术、国内其他单位技术、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或国外技术等。
16.开发形式:指独立开发、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
17.技术产权及使用方式:指技术开发的所有权单位,如:合作开发的所有权为共同所有,应填写全部相关单位。
18.项目现处阶段:指“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工业化试验阶段”、“批量生产(产业化)阶段”。
19.专利类型:指申报项目获专利授权或专利受理的类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0.研发成果应用领域:指申报项目中研发成果的应用领域,如复合软包装材料的应用领域应填写为“食品包装、化妆品包装、日用化工产品包装等”。
21.项目执行期内计划实现指标:指项目从起始时间到计划完成时间内,该项目实际可实现的累计指标,而不是达到的生产能力。此项指标是项目验收时的主要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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