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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0:09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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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民航局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1988年11月12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民航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
第八条 机场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工程项目范围
(一)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二)场道工程
(三)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四)无线电通讯工程
(五)空中交通管制工程
(六)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络、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工程
(七)助航灯光工程
(八)气象设施工程
(九)旅客航站楼工程
(十)航站区总体
(十一)指挥调度楼工程
(十二)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十三)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十四)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十五)机务维修区工程
(十六)场务设施、消防、人防工程
(十七)供油工程
(十八)供电工程
(十九)采暖通风工程
(二十)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二十一)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二十二)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二十三)生活区工程
(二十四)其他工程
二、编制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等依据性文件
(二)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
(三)设计文件
(四)施工管理文件
(五)施工技术文件材料
(六)各种竣工图纸材料
第一类 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1.工程说明书
2.机场位置图1/200,000
3.机场总体布置图1/20,000
4.机场总平面图1/5000
5.机场空域图1/50000--1/200,000
6.机场净空平面及剖面图(包括净空障碍物位置)1/50000
7.机场管网综合布置图1/5000或其它比例
8.征地图1/2000
第二类 场道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飞行区场道工程平面图1/2000
3.跑道纵横断面图(横向1/2000、竖向1/50或1/100)
4.道面结构图、道面接缝图
5.机场排水系统平面图1/500
6.主要排水构筑结构剖面图
7.飞行区竖向平面图1/2000
第三类 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导航台站的总平面图或区域位置图1/1000、1/500(局部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图布置图1/500、1/2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四类 无线电通讯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区域位置图1/5000、1/2000
3.机线配合系统图
4.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五类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台站总体布置图1/2000—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0—1/5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7.设备一览表
第六类 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
1.工程说明书
2.电话站平面图1/100-1/50
3.各技术房间的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1/50
4.中继方式图和中继组合图
5.供电系统图
6.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电缆示意图
7.中继线示意图和中继线路由图
8.载波机房室内平面布置图1/100,1/50
第七类 助航灯光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助航灯光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3.助航灯光变电站、备用发电站图,定位图1/2000,平面布置图1/100—1/50
4.助航灯光工程电气系统图
5.设备订货清单(含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6.各种灯具安装方式示意图1/20—1/50
7.电缆表
第八类 气象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气象设施总平面位置图1/5000
3.气象站设计图
4.气象站工艺布置图1/200,1/100,1/50
5.气象站土建平立剖面图
6.气象观测场平面图1/100,1/50
7.气象设备一览表
第九类 旅客航站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建筑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透视图
4.给排水平面图1/200,1/100
5.采暖、送排风平面图1/200,1/100
6.动力照明平面图1/200,1/100
7.有线广播系统平面图1/200,1/100
8.有线通讯平面图1/200,1/100
9.闭路电视系统平面图1/200,1/100
10.航站楼内主要设备一览表
11.航站楼功能流程图
12.飞行动态显示、消防、自动化设备、引导系统、安检设备、行李输送设备
第十类 航站区总体
1.工程说明
2.航站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航站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停机位置图1/2000
第十一类 指挥调度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指挥调度楼工艺布置图
3.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200,1/100
4.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第十二类 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4.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透视图
第十三类 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售票处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
4.电力照旅工程平面图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
6.透视图
货运站工程:
1.工程说明
2.总体布置图1/2000,1/1000
3.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工作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工作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五类 机务维修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机务维修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机务维修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机库、维修厂车间、外场机务工作间的平、立、剖面图和工艺流程图1/200,1/100
第十六类 场务设施、消防、急救、人防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务设施区(包括场务机械、设备仓库)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清防站总平面图1/5000,1/1000,1/500
4.消防站平、立、剖面图1/100,1/50
5.人防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0,1/2000
6.人防工程各单项平、剖面图1/200,1/100,1/50
第十七类 供油工程
1.工程说明
2.供油系统总平面图1/5000
3.主要工程项目布置图:
A.铁路专用线图1/5000
B.铁路装卸区或水路装卸区图1/500
C.贮油库平面图1/500
D.中转库平面图1/500
E.使用油库平面图1/500
F.站坪加油区平面图1/500
G.地面加油站区平面图1/200
H.输油管线平面图1/500
4.工艺流程图(输油、给排水、供电、污水处理等)
5.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等)中工艺安装图、平面图、剖面图
6.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输油管线等)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等)电气配置图1/200,1/100
8.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图
9.主要设备清单
第十八类 供电工程
场外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外高压线路平面布置图1/5000
3.总降压站室外布置图
4.总降压站供电系统图
5.总降压站平、剖面图
6.二次线路图
第十八类 场内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1/5000场内10(6)KV线路平面布置图
3.全场高低压供电系统图
4.变配电站
(1)工艺布置图、剖面图1/100,1/50
(2)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0,1/50
5.二次接线图
6.复杂的工业、民用项目的照明平面图
7.特殊要求的技术房屋或工艺的电力平面图和特殊传动及控制原理图
第十九类
1.工程说明
2.采暖锅炉房工艺布置图1/200,1/100
3.采暖锅炉房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4.空调冷冻及净化装置平面图1/200,1/100
5.空调冷冻站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6.空调、冷冻系统及自控原理图
第二十类 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1.工程说明
2.水源区总平面图1/1000,1/5000
3.给水建(构)筑物平、剖面图
4.给水总平面布置图1/5000
5.主要建筑物给水平面图1/200,1/50
6.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总平面图1/5000
7.排水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
8.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1/50
9.主要建筑物排水平面图1/200,1/100,1/50
第二十一类 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1.工程说明
2.立体停车楼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立体停车楼总体位置图1/1000,1/500
4.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100,1/200
5.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总平面图1/1000,1/500
6.航空食品厂平、立、剖面图1/200,1/100
7.航空食品厂总平面图1/1000,1/500
8.液化石油站主要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9.液化石油站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10.立交桥构造图
11.立交范围内的管线综合图
12.立交排水有关图
第十二二类 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内道路总平面布置图1/5000
3.场外道路布置图1/5000,1/2000
4.铁路专用线路平面、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5.环境保护规划图
6.机场绿化布置图1/2000
7.机场围界布置图、结构图1/5000,1/100
第二十三类 生活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住宅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住宅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二十四类 竣工文件材料〔即:民航局发(1988)222号文第七项内容〕
1.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备和质量评定要求;
4.竣工项目一览表;
5.竣工图及说明;
6.主要设备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
7.主要变更项目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主要材料、构件试验报告;
9.预验情况报告和质量评定汇总表;
10.试飞、联动试运转情况报告;
11.从国外引进设备或新技术的资料、设计文件及订货合同;
12.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13.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格式要求
1.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具体规定。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编制绞工图的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对此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经济制裁扣责任单位的部分经费,以作为补制竣工档案的费用。
2.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退色的绘图墨水进行;重要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一般文件材料必须使用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一般圆珠笔和铅笔等。
3.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施工阶段编制好竣工图,施工单位做出的竣工图和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组成的案卷(册)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签字并盖章。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后加盖“竣工图”标志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底图。
绘制竣工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式。竣工图用纸应注意保证质量、反差明显,以适应档案管理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反映到竣工图上,如在图反映确有困难者,则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加文字说明、标注有关变更洽商记录的编号,并附该洽商记录的复制件。
4.竣工档案要进行科学组卷,新建、扩建、改建机场或综合大工程应按工程代号和单位工程分类。分别组卷排列,一般性工程如文件材料不多时可以不分卷。
5.案卷封面具有案卷题名(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档案号(图1)。
案卷尺寸规格,一般文字材料和固样材料采用硬壳纸卷盒,卷盒要用2.7mm(36#)以上的黄板纸表漆布或漆纸,卷盒规格尺寸有三种:315×220×20,315×220×40,315×220×60(图2);卷夹规格尺寸为:315×229×20(图3),卷夹要用350克以上牛皮纸制作,卷皮制成材料应坚固耐用。不得采用塑料制品。卷内目录规格为:297、260、210、184(图4)。备考表规格为:297、260、210、184(图5)。
6、图纸的折叠方式为“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露在外面。如图纸案卷左右厚度不平衡,应在装订线的一侧加垫草板纸。装订前要检查剔除金属物,用棉线装订。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档案部门)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要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
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先提供一套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技术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其它部分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归档份数。建设单位并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中小工程一般两套;新建、扩建、改建机场工程或其他重要、大型工程,应编制竣工档案四套,即民航所在机场建设(使用)单位一套,民航地区管理局一套,民航局档案处一套(见民航局档案处接收范围规定),地方单位归档问题,国家和民航投资的,送城建档案馆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机场方位图、净空图,总平面图,与城市连接的地上,地下管道、线路干线图,当地政府投资的,除交民航所需套数外,由当地政府的档案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而对以前竣工的项目,不再向地方城建档案馆补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份数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需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接收单位一份,移交单位留一一份)和有关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具体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航局办公室、修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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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杨建峰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 “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 “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 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 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 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1、经济秩序。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体才能“最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经济民主。经济法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赋予社会主体平等的、自由的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三、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整和评价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乃是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乃是社会利益至上。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委发(2002)72号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一)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为人民办实事。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超常发展的路子。要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导向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主的就业政策。要努力改善就业环境,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二、再就业的对象范围
(二)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固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问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三) 按照"依托酒钢、发展特色,立足区域、扩大开放,依靠科技、超常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河西走廊最富活力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工业旅游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总体思路,力口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城乡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
(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商品流通业、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特别要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发展社区物业管理、饮食、家政、保健和文化娱乐服务,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五)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发展具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组织劳务输出,开拓就业门路。
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不高于最低标准的60%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一次性为其提供1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金。
2、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财政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从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3、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固定时间和场所,提供"一条龙"服务。
4、城建、国土、工商、城区工作办公室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八)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保障局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九)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十)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1、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固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另外,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每人每月130元的岗位补贴。
3、街道社区工作机构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十二)支持和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
(十三)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再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财政部门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再就业工作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我市再就业资金的缺口。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五)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o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和用工单位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求职和用工信息。
(十六)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充分利用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实行培训项目社会招标制。经贸委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并提供项目咨询和配套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
(十七)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每个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聘用1-2名,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九)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固有企业一次性减员不得超过200人或职工总数10%。
(二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一)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
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就业目标任务和政策的落实、就业岗位的开发、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四)各级党委要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1998]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委发[1999]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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