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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0:37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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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1年3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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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格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2.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简称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

  第三条 英文版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尺寸为787mm×1092mm的1/16(小16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颜色采用C100M80蓝色,封面纸张采用250克铜版纸亚光压膜,正文纸张采用100克胶版纸。

  第六条 当英文版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七条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八条 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九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十条 英文译名的主体单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他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第十一条 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件及用词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同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二条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三条 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四条 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五条 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六条 所有插图均采用中文版原大排版。

  第十七条 英文版标准后应附有该标准的中文版。

  第十八条 翻译文本的出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

  (二)技术内容的翻译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

  (三)翻译文本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完整。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英文版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并应按中文版严格区分文字类别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翻译文本应同时交打印稿和电子文档。当打印稿内容与电子文档不同时,出版社应以打印稿为准。

附件下载: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附件1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 页别 位 置 文 字 内 容 字体和字号
1 封面 左第一行 UDC 14P黑正
2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黑正
3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黑正
4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中黑
5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中黑
6 封面 右第四行 标准的标记符号 70P黑正
7 封面 左第五行 P 14P黑正
8 封面 右第五行 标准编号 14P黑正
9 封面 第六行 标准英文名称 19P黑正
10 封面 第七行 标准名称 21P小标宋
11 封面 左第八行 发布日期 12P黑正
12 封面 右第八行 实施日期 12P黑正
13 封面 第九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2P黑正
14 封面 第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P黑正
15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白正
16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白正
17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宋体
18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宋体
19 扉页 第五行 标准英文名称 16P白正
20 扉页 第六行 标准名称 18P小标宋
21 扉页 第七行 标准编号 11P黑正
22 扉页 第八行 主编部门 11P白正
23 扉页 第九行 批准部门 11P白正
24 扉页 第十行 施行日期 11P白正
25 扉页 第十一行 出版社名称(英文) 16P白正
26 扉页 第十二行 出版社名称(中文) 16P行楷
27 扉页 第十三行 出版地点及时间 11P黑正
28 翻译出版说明 Introduction 16P小标宋
29 翻译出版说明 翻译出版说明正文 11P白正
30 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16P小标宋
31 发布公告 公告编号 12P白正
32 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 11P白正
33 发布通知 批准部门 11P白正
34 前言 第一行 前言 14P小标宋
35 前言 正文 前言正文 11P白正
36 前言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7 主编单位 11P白正
参编单位 11P白正
38 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9 翻译人 11P白正
40 目次 第一行 目次 14P黑正
41 目次 正文 目次正文 11P白正
42 各页 正文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1P白正
43 各页 正文 章的编写及标题 14P黑正
44 各面 正文 节的编写及标题 11P黑正
45 各页 正文 并列叙述条、款的编号 11)黑正
46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注、图注 8P白正
采用说明
47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图名 9P白正
48 各页 正文 表格中的文字 8P白正
49 各面 正文 表题及表序号 9P白正
50 各页 正文 图中的数字和文字 7.5P白正
51 各页 正文 公式、方程式、物理量符号 11P白正
52 第二章 术语、符号 14P黑正
术语和符号的定义 11P黑正
53 附录 第一行 附录及其编写 14P黑正
54 末页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4P黑正

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
近几年来,各地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宅建设的同时,深化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租金逐年调整的情况下,忽视了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致使一些房屋及设备失修失养严重,房屋完好率下
降。个别房管所、站,随意将房屋租金挪作它用,造成修缮资金不足。有的巧立名目,随意向住户收取修缮费用;有的修缮不及时,服务质量差;影响了住户的工作与生活,群众意见很大。为切实扭转这种状况,做好公有房屋修缮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房屋修缮服务量大面广,小汲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房地部门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广大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也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房屋修缮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
导,采取切实措施,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确保房屋租金的合理使用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公有房屋租金,应当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在当前情况下,原则上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租金收入用于房屋修缮。危房抢险加因、治漏资金,要优先安排;凡依托房屋经营的各种收入均应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后备基金以确保房屋修缮;要根据资金和房屋完损状况合
理安排大修、中修、小修和保养计划,提高或保持房屋及其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功能。修缮资金必须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将提高房屋租金的收入违反规定用于发放职工资金和挪作它用,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修缮服务质量
1、建立房屋报修制度。各管养段(站)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设立住户报修箱、意见箱,发放修缮服务联系卡,采取各种措施形成服务网络,便于群众报修。要对各项具体的修缮项目,规定上门修缮服务完成期限。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要做到“水电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补不
超过三天,一般项目不超过五天”。小修养护及时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在服务形式上,应采取期约服务、随时服务、优先服务、上门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以满足不同对象的要求。同时应建立修缮回访制度。对群众报修,要作到受理有登记、办一是有专人、完成有时限、工作有
标准、投诉有答复、结果有记载。
2、建立值班制度。紧急报修点、报修电话,应有专人值班;雨季、台风季节、供暖季节,修缮工人应24小时值班;管养段(站)的领导应定期值班,听取住户意见。
3、建立查勘鉴定制度。各地应依据《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查勘鉴定、季节性查勘鉴定和工程查勘鉴定,全面掌握所管房屋和设备的完损状况,科学编制修缮计划和修缮方案。
4、建立修缮责任制度。各地应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84〗城住字第〖667〗号文颁发)制定房屋及设备修缮的地方标准,明确界定公有房屋的修缮范围、修缮标准和修缮责任。对应由租赁户支付修缮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不许巧立名目
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
5、建立质量保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质量保质保修制度,使所有工程的合格率均达到百分之一百,其中工程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6、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对房屋修缮服务成绩突出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投诉多、反响大,或玩忽职守造成塌房伤人或住户财产损失严重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房屋修缮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房屋修缮服务投诉电话和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要按照《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对房屋修缮资金使用、修缮计划安排、器材物资落实、收费标准范围、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服务态度优劣和业务技术素质等情况,于今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纠正各种挪用修缮基金、随意收取修缮费用、修缮质量低劣等行为,建立和完善基层修缮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学习徐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服务群众、诚实守信、钻研业务”精神,学习烟台承诺制的经验。房屋修缮承诺要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建设、反腐倡廉、经济目标责任制、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等相结合。承诺的
事,要取信于民,决不食言。使全体职工树立“住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行风风尚、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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