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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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
1993年2月27日
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保证国家税收,现对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的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征收耕地占用税是财政部门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有责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征税。各级财政、土地管理
部门都要从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大局出发,紧密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交纳耕地占用税。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用地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对国家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
要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划拨用地手续,对农村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暂停其土地使用权,财政部门应按有关拖欠税款的规定
处理。
三、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年度用地计划、实际占用耕地结算和审批用地进度等情况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对为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税,费用开支增加较多的,应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1988年5月26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1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襄樊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划法》、《城市’房屋拆迕管理条例》等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渠、大李沟范围内的整治开发及管理。
第三条南渠范围:上起襄城区凤凰村,下至襄城区观音阁村入汉江处,全长14公里,宽度以规划红线为准;大李沟的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区域为准。任何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不得侵占南渠、大李沟堤防用地。
第四条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确保城市防洪安全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由市水利、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领导参加的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负责整治开发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第六条按照“以开发换治理,以减免换投、入”的模式整治开发南渠、大李沟,面向社会招商引资,实行公开竞标。
第七条指挥部根据不同渠段,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开发。同一渠段招商引资,竞标相同,优先考虑临渠单位开发使用。
第八条中标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门的防洪设计要求和规划部门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第九条渠地出让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
第十条南渠、大李沟沿线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洪大局,切实按照整治开发工程规划的需要,配合南渠、大李沟整治
开发指挥部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一条南渠、大李沟堤防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按有关规定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因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需要征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由有评估资格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丈量评估,
由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指定有拆迁资格的专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商,市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指挥部可以帮助投资商统一办理开发南渠、大李沟必需的上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投资商亦可自行办
第十四条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由南渠、大李沟指挥部统一收取,归口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均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指挥部对开发商行
政性收费实行综合价,按80元,M2收取,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同时,免收原容量部分的水、电增容费。
第十五条襄樊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所有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南渠、大李沟的管理(包括开发建设后的物业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严禁在南渠、大李沟堤身和禁脚范围内任意取土、挖沟、埋坟、铲草皮、耕种、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违章建房、开筑明
口、修建排水设施、架设管道、埋设电缆、栽设电杆和其它标杆、标牌等,以保证堤身完整和堤防安全。违者,除令其限期拆除、恢复
原状外,并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确因建设需要,在南渠、大李沟堤身和禁脚范围内修建排水设施、开筑明口、架设管道、埋设电缆、栽设电杆和其他标
杆、标牌等,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土地有偿使用、工程补偿、维护费。
第十九条南渠、大李沟整治开发工程建成后,在渠顶经商居住的单位、个人,必须自觉爱惜和保护堤防工程,遵守堤防管理规定,服从堤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南渠、大李沟整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