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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4:42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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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提高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属企业、街道和乡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由企业直接领导,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也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企业任免,并根据厂长(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比例的专职科技人员及必要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其中科技人员应占机构人数60%以上);
(三)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四)有相应的研究试验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项目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来源,可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摊入成本。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备和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可摊入成本。
(二)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盈利的企业和“双保”企业,可在税前按当年销售额20%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亏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和亏损的集体企业均按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和医药工业企业按3-5%提取,其中属于集成
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按10%的比例提取。
(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中试产品及其它收入按规定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
(四)新产品减免税金。
(五)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技术开发的拨款。
(六)科技项目申请立项的专项拨款或银行贷款。
第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实施由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符合市级项目标准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列入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应待遇和优惠。
第八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纯收入,可提取20%,作为直接参加工作人员的报酬,此项报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九条 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投产后,企业可从投产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有功人员,其中属于高科技项目的在三年内,其它项目在两年内按新增利润总额的10%提取。
第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批准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冠以本企业全称或专业特征的名称;
(三)实行分级核算,分帐管理,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技术成果水平较高,科研开发能力较强,每两年至少有一项市级以上新产品,申报前,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励;
(五)科研效率、经济效益较好。
第十一条 企业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对外承接委托研制、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吸收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作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该科研机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并可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科研单位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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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共荣是普通话与方言博弈的理想状态

杨涛


中国人只有一半能说普通话,同时有四成人看不懂繁体字,但仍有0.92%的人坚持使用繁体字书写。这是12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揭晓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的结果。(《京华时报》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已经有四年多了,然而,普通话的普及率仍然如此之低,令人堪忧。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约为53%,8%的人从出生就开始讲普通话。场合越正式,普通话的使用频率越高;其中在家讲的最少,在单位最常用。目前,方言还是家庭成员最主要的交流语言。多数人学普通话最主要的困难是“周围的人都不说,说的机会少”和“口音不好改”。
普通话普及的目的是为了人们之间更好地交流,提高效率,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其意义非常重要。但是,要在一个方言充斥的地方要普及普通话,不可避免的是要遇到方言与普通话的冲突,两者之间的博弈也是在所难免。因而,必须为普通话的普及设定一定的领域,进行特殊的保护,创造出听与讲的氛围,才能顺利推广和普及普通话。
普及普通话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领域:首先,各级政府的官员和在国家机关中必须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官员和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对于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官员和公务员在日常工作、接待群众和接受采访、电视讲话等活动中必须带头使用普通话;其次,教师和在学校里,也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因为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对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的普通话氛围为普通话在人们中普及能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有声媒体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也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用语,这些行业面对大众,他们中间率先使用普通话,不但能让人耳濡目染,有听的氛围,也能让人有一个身体力行进行讲的氛围,便于普通话迅速传播与普及。
然而,普及普通话却不能以全面打压的方言的生存领域为代价。因为,文化要有多样性才能发展和壮大,才能丰富多彩,而语言的多样性无疑也是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集中体现。因而,笔者并不主张在普及普通话过程中,让方言萎缩乃至消亡,方言也应当有自己的生存的空间。因此,在上述的一些正式的场合外,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一律整齐要求人们讲普通话,在一些文艺创作和表演中也可以方言为用语,甚至在方言萎缩比较厉害的地方,还应当成立一些组织对方言进行挖掘、整理、抢救。
一方面,在正式的场合,多创造和培育普通话普及的氛围,让普通话走向千家万户;另一方面,在普及普通话的过程中,也必须留给方言一定的生存的空间。每一个人能运用保持本土特色的方言,同时又能运用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让普通话和方言能达到共生共荣,这也许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我们应当争取达到的目标。

汇款与样报通联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 tao1991@tom.com
> tao9928@tom.com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1999.04.19]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以以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或侵害目标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客运出租汽车业之经营者、司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机动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窜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构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负责具体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和执照后,方可营运.

如有停业、歇业、转业、复业、更改名称、迁移地址、更换驾驶员、改变出租汽车外观、处型或原登记颜色等情况,应在10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 乘客需要出市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出示有关证件,向就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所设立的出租车出市登记站登记备,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泽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害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千,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四)认真落实汉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五)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六)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机关合格的有效防盗、防劫、消防设施;

(二)客运出租汽车窗玻璃上禁止粘贴太阳膜、反光纸及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三)客运出租汽车内要装有能与出汽车经营单位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

(二)携带《特种行业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和服务标志;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严禁涂改、伪造、出租、转卖、转借出租汽车《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件;

(五)不得将车辆交给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记的人员使用;

(六)严禁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

(七)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千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和包庇坏人;

(八)不行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散发反动、淫秽等妨害社会秩序的传单及宣传品;

(九)严禁敲诈乘客的财物和以非法手段招揽乘客;

(十)发现乘客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一)不得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等活动。

第九条 分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对出租汽车有优先使用权,,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防止遗失、被盗;

(三)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或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自觉接受安机关的安全检查,配合分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没收非法所得,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无有效防盗、防劫、消防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责令自行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未安装有效通讯工具营运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拓本规定第六条第(三)、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以致发生重大弄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不携带《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八)项,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隐匿乘客失物品,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违反第八条第(十一)项,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乘客,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时行罚款处罚的,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暂扣《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车辆,追缴罚款,并第日按罚款数客的百分比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分安机关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构应严格执法,系公办事;不得监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出租车经营者和司机以及乘客可以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称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及诉讼期内行政下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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