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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包装种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9:03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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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包装种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董某某非法经营种子案


案情简介:

董某某办理了单位名称为某某西甜瓜制种基地、经营范围为瓜菜种子、有效期为2002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20日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董某某领取了字号名称为某某镇新农种子经销部、经营者姓名为董某某、经营范围及方式为西甜瓜种子自繁和瓜菜种子销售、有效期为2005年4月5日至2009年4月4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检察院指控董某某于2009年2、3月份向张某销售了价值41.25万元的品种名称为“黄金密8”和“黄金密11”的甜瓜包装种子,于2009年4、5月份向王某某销售了价值2万元的品种名称为“黄金密8”和“杂交伽师瓜”的甜瓜包装种子,于2010年扣押了董某某库存的价值18.612万元的品种名称为“华夏金密11号”和“杂交伽师瓜”的包装种子。某检察院依据上述事实和以种子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无证销售包装种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董某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作者认为,无论指控的上述事实是否成立,董某某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允许销售包装种子和代销种子,符合我国国情。

种子是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我国的种子使用者主要是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农民。向农民销售种子的经营者,主要是散布在广大农村和中小城镇的种子经销商和种子代销商。我国的种子经销商和种子代销商,大多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如果以没有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为由追究经营包装种子的经销商和代销商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不仅将造成成千上万的种子经销商和种子代销商入狱和停业等灾难性后果,而且还将造成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在农村甚至中小城镇买不到种子、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严重后果。

二、审理非法经营种子案,应当遵守我国从全面禁止到有限放开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因我国农村和中小城镇的广大种子经营者达不到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所以《种子法》废止了《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的全部品种实行强制审定制度、全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和全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自《种子法》施行之日起,改为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和种子经营有例外的许可制度。

《种子法》明确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代销种子的,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公诉机关以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包装种子为由起诉追究董某某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和代销种子的代销者的非法经营罪,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种子法》不禁止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不是全面禁止制度,有四种种子经营行为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出售自有种子的;二是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国家规定实行放开经营,任何人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都可以销售。董某某销售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无论其是否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董某某销售法律不禁止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起诉书指控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缺乏法律依据。

四、被扣押的库存包装种子,系董某某受某某公司委托代销;以此指控董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被扣押的包装种子,其包装袋上标注的种子生产商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都是某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某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的证言证明董某某加工、包装、标识其种子是经其同意的,所以,被扣押的种子是董某某受某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销的。董某某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某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销其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尽管董某某和某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没有某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委托,但也不应仅因委托形式上的瑕疵认定委托无效,更不应因此追究董某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五、董某某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种子加工、包装、标识等活动,系合法经营。

董某某办理了单位名称为某某西甜瓜制种基地、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瓜菜种子、有效期至2007年1月20日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董某某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权以某某西甜瓜制种基地的名义从事对生产的瓜菜种子进行加工、包装、标识的种子经营活动。董某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黄金密8和黄金密11等甜瓜种子进行加工、包装、标识的活动,系合法经营。

董某某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再继续销售有效期内加工、包装、标识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检察机关以董某某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销售包装种子为由起诉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六、董某某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从事西甜瓜种子自繁和瓜菜种子销售,系合法营业。

董某某办理了字号名称为某某镇新农种子经销部、经营者姓名为董某某、经营范围及方式为西甜瓜种子自繁和瓜菜种子销售、有效期自2005年4月5日至2009年4月4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董某某作为某某镇新农种子经销部的经营者,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在执照有限期限内的2009年2、3月份,向张某销售价值41.25万元的品种名称为“黄金密8”和“黄金密11”的甜瓜包装种子,系合法营业。

董某某在营业执照到期后的2009年5月份和2010年,继续向王某某销售甜瓜包装种子和继续库存甜瓜包装种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非法营业”,不属于违反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非法经营”。“非法营业”与“非法经营”,性质不同。以董某某非法营业为由追究其非法经营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七、没有证据证明董某某实施了对生产的种子进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等法律禁止的种子经营行为,就不能追究其非法经营罪。

董某某于2009年向张某和王某某销售的及2010年被扣押的种子,都是“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种子。起诉书没有指控、公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董某某实施了对生产的种子进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等法律禁止的种子经营活动,追究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缺乏事实根据。侦查机关仅仅围绕董某某是否实施了法律不禁止的包装种子销售活动进行调查,没有对董某某是否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对生产的种子进行加工处理、包装、标识的活动进行调查,侦查方向发生了偏差。即使证明董某某销售包装种子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因所证明的销售包装种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能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
作者联系方式:whj148@yahoo.com.cn,13605306590、15901032135
有关文引案例的报道:http://szb.northnews.cn/nmgrb/html/2011-07/29/content_849935.htm#
http://www.als.gov.cn/main/news/alashannews/1ead40c2-3e68-42d9-956e-947f755d67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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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10〕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总局《规定》),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0月下旬,对全国各地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规定》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总局《规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2.各煤矿企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带班下井的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公开公示、群众监督、考核奖惩和上报备案等内容。

3.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总局《规定》行为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

1.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地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成7个督查组,组织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4个省(市)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省(市),从10月21日开始,时间10天左右。

三、有关事项

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在组织开展好本地区专项督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地区和各督查组要注重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3.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4.督查结束后,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督查组要及时形成督查报告,并于11月3日前径直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素锋,010-64464017、64464294(传真)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督查地区及联系方式(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二○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为促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确定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刻理解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能动司法,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依法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腐败犯罪及渎职侵权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认真贯彻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3、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依法审理金融、商贸、物流等方面的纠纷案件,稳妥处理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依法审理消费、投资、外贸、海商海事等领域的纠纷案件,促进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依法审理各类公害污染赔偿案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4、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活动,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领域的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认真研究“三农”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妥善化解农产品买卖、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村土地承包等矛盾纠纷,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审慎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争议,统筹兼顾支持地方发展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5、准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基本精神。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 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坚决避免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等做法。不能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6、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强化“调解优先”理念,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全过程,建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领域的全程调解机制。用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检验调解效果,进一步完善能够真实反映调解工作质量的考评机制,真正使调解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7、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推广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诉前。

  8、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促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对他们调解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规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发挥其在解决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司法为民,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

  9、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功能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努力把立案信访窗口建成“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和谐之窗、公信之窗”。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完善巡回审判,在相关案件集中的地方设立专业法庭或合议庭,积极探索网上立案、送达、庭审、评议等做法,做好小额案件速裁机制试点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便捷高效。

  10、进一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认真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抓好结案验收。坚持领导干部亲自接访、法官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做法,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做好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落实《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确保在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强化一审、二审的责任,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11、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扎实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加强分权制约,细化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扎实开展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提高执行水平创造条件;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12、深入推进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原则,加快推进死刑复核程序、司法保障制度两项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积极推进建立审务督察制度、诉访分离制度、法官廉政档案制度等“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任务,并狠抓各项改革成果的落实。

  13、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监督制约。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阅等工作,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活动。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加大普通群众在陪审员中的比例,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拓展陪审案件范围,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强审判监督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14、深入推进审判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质量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审判管理制度,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探索建立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大力推进“天平工程”项目,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构建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

  五、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15、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加强各级法院党组自身建设和机关党委、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完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党风党纪和工作的考核,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确保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加强对下级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工作格局。按照中央部署,组织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宣传教育和纪念活动,推动法院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16、深入开展两项主题实践活动。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突出加强党建工作和司法作风建设两个重点,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两项活动取得实效。

  17、扎实推进法院培训工作。认真贯彻“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严格落实《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全员培训、主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专题培训和岗位练兵、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以及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法院队伍司法能力。

  18、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联系法院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群众观点深入人心。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走访基层活动,及时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开展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评价;积极开展人民满意法院、法官创建活动。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坚决整治文山会海。

  19、着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研究、教育和实践,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新制定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继续加强法院文化示范建设,推出具有各地法院特色的文化建设项目,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健全完善法院文化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法院文化建设规划,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20、努力促进司法廉洁。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新路子,强化司法廉洁教育,继续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督促广大干警廉洁自律,坚守防线。加强更具监督制约力度的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四个一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健全网络举报受理、违纪线索核查、重大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评价制度和问责制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推进人民法院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构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六、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基层工作和建设

  21、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完善宏观指导、分类指导机制,大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努力掌握司法工作规律,认真调研论证,多听一线干警意见,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加强工作检查,确保各项监督指导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2、推动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继续推动人员招录办法改革,拓宽法官来源和渠道,加强对解决法官提前离岗问题的督查,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状况。积极推动司法考试改革,实行倾斜政策,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留人更难的问题。加强一线安保队伍建设,加大对安检设施和警用装备的投入,根据警务工作需要申报增加司法警察编制,协调有关方面切实提高司法警察职级待遇,稳定司法警察队伍。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继续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基层经费保障状况。继续做好边远、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的恢复或新建工作,改善执法条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3、推动解决基层法院干警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上关心干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落实好法官职级,及时提拔使用、表彰奖励优秀干警,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在工作上支持干警,帮助他们排除干扰,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并为干警创造学习、培训机会,使他们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新才干。在生活上体恤干警,创造条件落实相关津贴,尝试建立重大伤亡和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改善干警的生活条件,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使广大干警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七、坚持党的领导,为做好法院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24、始终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坚持“三个至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法院工作,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符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坚持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使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25、加强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加大司法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更加有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使广大干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做到理论上认同、思想上认同、感情上认同、实践上认同,确保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司法意识形态。

  26、进一步落实好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和加强协管工作,结合地方换届,负责任地提出协管意见,确保把各级人民法院班子配齐配强。改进和加强干部选拔培养,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法官法的规定,把政治坚定、品德优良、熟悉法律、作风扎实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法院领导岗位上来。改进和加强对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的经常性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激励大家立足本职,干事创业,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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