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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化名”报道?/郭旺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8:56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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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化名”报道?

郭旺生


  某报社记者对某地一卖淫嫖娼的事件,在报纸上予以报道。文章中使用化名张三对一个嫖客的经历进行报道。恰好该地就有一个人叫张三。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报社和记者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这里就引出这样一个问题了,文中的张三是否彼“张三”?这是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所在。若不能认定,则原告的身份不适格。确定新闻作品中的人物是否确指原告,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报道中的人物描述与现实中的那个人基本相似。就是说,文中描述的主角与原告的外貌,职业,行为举止,遭遇境况等等均相似。二是报道中的主角与原告的所处环境,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等相似。三是原告熟悉的人看了报道后会认为报道中的主角即为原告。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即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即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
  现实生活中,媒体的各种报道,尤其是负面报道,都有可能使用化名进行描述。中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不计其数,化名也是如此,在报道中出现与无关人员同名同姓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关键不在于名字是否相同,而在于负面报道是否能引导人向原告身上套。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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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监察部关于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 监察部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关于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监察部



为了加强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以保证国家的物价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搞好对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物价部门立案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物价部门应当提出处分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责任人的主管机关处理。对其中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需要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处理

三、物价部门查处的涉及监察对象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给予配合或者共同立案时,监察机关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应移送相应的物价部门查处。其中属于重大的案件,可以与物价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物价部门应予配合。
四、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依照各自职权范围,经济处罚由物价部门负责,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负责。
五、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是指: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上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以及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经商议认为需要共同立案的其它案件。
六、各地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



1991年12月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9)交他字第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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