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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5:02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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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
第三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地方税务局为发证机关。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直接从事农业税收征管的正式工作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人员,可以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和条件由发证机关统一审批掌握。
第六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税收检查证;无农业税收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八条 遇有必要,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可凭农业税收检查证邀请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工作。
第九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伪造、转借、转让、抵押和撕毁。
第十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农业税收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因离职、调动或其他情况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及时将农业税收检查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证号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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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
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
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
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1989年7月31日
律师十解《侵权责任法》

牛建国 彭传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自物权法之后,构成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重要法律,为公民、法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统一的依据,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该法要到2010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但是新法律对于法院判案具有导向性作用,在正式生效前这一段时间新法往往会被作为参考。鉴于此,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该法中的一些突出点从十个方面进行解析,以便大家更加透彻理解该法的规定,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析一:死亡赔偿金,同命可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的确立。但实际上,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本条只是解决了在诸如同一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中,具有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其他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采用不同赔偿标准,从而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赔偿结果的问题。如果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则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精神,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解析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其自身的难以量化等特性,使其在以往的立法中未能正式确立,而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对此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值得注意:一是仅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包括财产权益;二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要达到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就这一点来说,与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别无二致。

解析三:保护见义勇为,英雄的血不白流。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条明确规定了,在见义勇为者无法从侵权者处获得赔偿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相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言,本法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显然加大了。

解析四:网络侵权首次列入,“人肉搜索”谨防侵权。

  “人肉搜索”,自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网络上的正义之士识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但这利器又恰好是一柄双刃剑,在揭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有可能因为泄露他人隐私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的情形下将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解析五:明确规定了罕见的惩罚性赔偿。

  由于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部分无良商家重建社会责任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以“填平”为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新法突破性的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无疑体现出立法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视。

解析六: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原则上受让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辆转让并交付受让人后,即使没有过户,登记簿上仍是原所有人的名字,发生交通事故也只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与原所有人不再有关系。这一点来说比过去的司法解释显然更为明确,先前最高法院曾经针对个案出台相关批复,但有些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未适用。比如,四川省绵阳市就出现因分手男友强行开走女友机动车肇事女友被判承担垫付责任的生效案例。

解析七:经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直接进行手术。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和推动医学事业发展,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立法指导思想。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疑是对该立法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即医生只有在患者生命垂危、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意见时,可以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直接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

解析八:流浪狗伤人,原主人脱不了干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狗造成他人损害了,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自己已经与狗没有关系是不行的,还得继续为其闯下的祸事买单。但是,转念一想,要为流浪狗找到它的原主人来承担责任是一件多么渺茫的事情,所以此条的规定似乎有点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解析九: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脱不了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事情。

解析十: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也可能成为某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让你对在你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进行补偿。高空抛物、坠物,只要查不出具体的行为人,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就要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为了尽量避免自己卷入不必要的纷争之中,我们只有尽量管好自己的阳台、窗台,尽量减少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以便在万一不幸卷入类似纷争之时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完)


牛建国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致公党成都市委法工委副主任
彭传雨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理论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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