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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斯/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44:09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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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斯

作者:宋立军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共有五种类型,即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据统计,2000年、2001年全国被判处管制的分别占被判刑人的1.21%和1.26%,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是15.85%和14.71%,假释率2000年为1.63%,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1.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3年被判管制刑的有11508人,假释20781人,而同期适用缓刑的高达134927人。 (1)很显然,无论从比例上看,还是从绝对数量上看,缓刑人员都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缓刑对象进行有效观护(probation ),无疑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保全其廉耻,启其自新之路”。(2) 因而,我们有必要了解被尊称为美国“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台湾学者译为“奥古斯都”)是如何对缓刑人员进行观护的。这对加强我国的缓刑观护(监督)工作或许有所裨益。

奥古斯塔斯1784年生于马萨诸塞州俄城,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二十一岁时,他是一位鞋匠;1827年迁至波士顿,继续制鞋行业;他57岁(即1841年)(3) 那年,对法院的工作发生了兴趣。

1841年8月的一天早晨,法院通往候审室的门开着,一位官员进入,紧随着一位衣衫褴褛的男子来到被告席上。奥古斯塔斯通过此人一身的打扮,臆断必是一位酗酒犯无疑。不一会儿,书记官宣读控诉内容,的确是一位酗酒犯。奥古斯塔斯与他交谈数分钟,发现他并不是全无救药的人。他还告诉奥古斯塔斯:“假如我能不被关进监狱,就永远不再沾酒味。”言词恳切,表情至诚。于是,奥古斯塔斯决定帮助他,经过法院批准,奥古斯塔斯保释了他,并接受三个星期后再来出庭的命令。签字后,在观护期间这个年轻人已变成一个清醒的人,奥古斯塔斯曾陪他出庭应讯,法官对于此举表示满意,就以一分钱的罚金,代替了监禁,嗣后他殷勤而清醒的生活着。无疑地,由于此一处遇,将这个年轻人从酗酒的坟墓边缘挽救回来。 (4)这就是美国第一个缓刑观护官(probation officer ),一个无报酬的社区矫正志愿工作者。

这一年,在奥古斯塔斯的努力下,他帮助了10名酗酒者支付少量的罚金,免受监禁之虞。后来,他帮助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年轻的和年老的,男人和女人。据说2000多例中只有10人拒绝保释或缓刑。

奥古斯塔斯在决定观护和帮助某个人之前,总是要详细调查他的性格、年龄以及未来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等等。奥古斯塔斯坚持做了18年这样的工作。也有的资料介绍,说他一生中共观护的1956名缓刑犯中,只有一名违反了缓刑规则。因而,他的努力一般能得到法庭和新闻媒体的支持,自然也遭受到许多批评。由于他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这项事业中,他的生意荒废了,甚至出现了经济赤字,最后他不得不请朋友们帮助他。

奥古斯塔斯1859年去世,然而,直到1878年马萨诸塞州才出台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并雇佣了观护官(缓刑官),至此缓刑观护者的法律地位才第一次得到官方承认。后来美国的缓刑制度逐渐流行开来,进而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5)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邮编:212003
电子信箱:slj405@sohu.com

参考文献:
(1)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2)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3)也有人说是1840年,参见Criminal Justice , sixth edition , Joel Samaha. p. 175.
(4)这是奥古斯塔斯自传中所记载的内容。参见:杨士隆、林健阳主编:《犯罪矫治:问题与对策》,
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第2版,第356页。
(5)参见 Probation and Parole Theory and Practice, eighth edition .Howard Abadinsky ,
2003.pp. 28-29. 亦可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 135-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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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教〔201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义务教育发展。特别是随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将得到更好地保障。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
  (一)提高思想认识。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二)深入组织学习。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学习《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学习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财经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三)加强宣传工作。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让义务教育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
  (四)转变工作作风。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始终树立求真务实、为民服务的理念,全面掌握当地教育及经费管理实际情况。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开展工作,尤其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切实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问题,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服好务。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经费安排上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支持力度。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在安排2013年预算时,各地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保障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保基本、补短板、扫死角”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
  (六)严格学校经费管理。中小学校要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
  (七)夯实管理信息基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事业统计数据,教育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杜绝“双重学籍”和“在校不在籍”情况的发生。
  (八)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发挥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财政所可以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本校财务收支状况,加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等情况的公开力度。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要选择若干个县(市)开展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教育部。财政部和教育部将视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九)明确管理责任。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落实省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对辖区内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培训学校财会人员,监督中小学校经费使用。中小学校要及时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决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
  (十)建立奖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分别在全国和省内进行通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政(二○○四)五十九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02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立了任命法官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审核制度,有力地推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对象

  审核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拟初次任命和提请任命的法官。

  初任法律职务为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干部协管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审核程序。

  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初任法官的审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应当在履行干部管理手续和法律手续之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报请审核的人民法院,应当报送审核请示、《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表》和《××人民法院拟任命(提请任命)法官名册》,同时,将拟任命法官人选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法律工作经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审核请示后,应当尽快审核,并于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3.报请审核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意见,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手续。

  4.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考核情况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工作档案。

  三、审核重点

  1.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编制;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任职程序;

  3.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

  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五条关于法官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规定;

  5.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

  6.是否符合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其他规定。

  四、审核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对辖区内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任命法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审核制度的,要根据法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理有关投诉。

  五、关于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审核备案情况的有关要求

  1.时间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对本辖区执行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材料要求。总结材料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核、备案法官的数字,执行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制度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式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并附《××高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备案名册》(一式三份),上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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