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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客户投诉的心理分析与沟通/王春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52:20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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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客户投诉的心理分析与沟通

王春晖


电信客户投诉是指电信客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时,由于电信服务产品因素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或者在电信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电信运营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就会采取行动。投诉是消费者在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的首先救济手段。电信用户的投诉主要有四大类,即:电信服务、网络质量、电信资费、业务种类。
(一) 电信客户投诉时的心理分析:
从消费者气质特征分析,可以把消费者的气质分为四大类:胆汁质型、多血质型、粘液质型和忧郁质型。经研究,大多数重复投诉的电信客户属于胆汁质型和多血质型客户,这两类气质的客户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属于兴奋型和活泼型,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抑制能力差,特别容易冲动,因此,他们在投诉时的心理主要有三种:
1、 发泄的心理。
这类客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由于受到挫折,通常会带着怒气投诉和抱怨,把自己的怨气、抱怨发泄出来,这样客户的忧郁或不快的心情由此会得到释放和缓解,以维持心理上的平衡。
2、 尊重的心理。
血质型客户的情感极为丰富,他们在使用电信服务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挫折和不快,进行投诉时,总希望他的投诉是对的和有道理的,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是同情、尊重和重视,并向其表示道歉和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等。
3、 补救的心理。
客户投诉的目的在于补救,补救包括财产上的补救和精神上的补救。当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希望能够及时地得到补救。例如电信用户反响最强烈的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知情权问题,诸如建立和终止短信息服务业务的条件、方式的不透明,特别是短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模糊不清等。这不但给客户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同时由于无法知道如何终止短信息服务的方式,加上电信企业与信息服务商对用户投诉的“踢皮球”现象,也给客户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客户投诉时,需要在这两方面都同时得到补救。
(二) 电信客户投诉中的沟通
从一般意义上讲,电信客户投诉中的沟通就是接手投诉的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凭借一定的渠道,将信息发送给投诉客户,并寻求反馈以达到相互理解的过程。受理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与投诉客户的沟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受理投诉与解释阶段的沟通、提出解决方案阶段的沟通和回访客户阶段的沟通。不同阶段的沟通方式与客户的满意感有着密切的联系。
1、 受理投诉与解释阶段的沟通。
根据“首因效应理论”,最先接触到的事物给人留下的印象和强烈影响,是先入为主的效应。“首因效应”对人们后来形成的总印象具有较大的决定力和影响力。受理投诉阶段是第一次与投诉客户的接触,如果第一印象是积极的,则会产生正面效应;反之,则会产生负面效应。笔者认为,正面效应的建立应考虑以下因素:(1)同情与宽容。作为首问责任人,一定要认真倾听客户的抱怨,同情、理解客户的心理,要持容忍态度,创造一个轻松、宽容的环境,尽量满足客户的自尊心; (2)重视与诚恳。对客户的投诉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一个人在困难时得到他人的重视会产生一种感激,这种感激会促使某中报答的心理。首问责任人在向客户解释和澄清问题时,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诚恳地道歉,并做出合理的解释;(3)诚实与守信。客户的投诉与抱怨,表明他在使用电信服务过程中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不满,需要得到电信企业的救济和恢复。应该指出,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建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该电信运营商的信任。对一名处理电信用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来讲,信用就是一种向用户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信用就是对自己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产品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在受理投诉时,只要能做到的一定要向客户承诺,做不到的不轻易承诺,凡是向客户承诺的一定要做好。同时,必须要明确告之客户处理投诉的等待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反馈给客户。
2、 提出解决方案阶段的沟通。
解决方案的提出应着重体现公正和效率。电信用户与电信企业的纠纷是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的,这种争议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扭曲和混乱。因此,处理纠纷的目的在于对这种扭曲和混乱加以矫正。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这种矫正手段必须要具备公正性。处理用户投诉的公正从其运行过程看,包括两方面,即:公正的处理用户投诉的规则和公正地适用该规则。解决客户的投诉是为了实现客户的正常通信权利,使客户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以及时的恢复,以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通信权利。因此,解决客户的投诉还必须强调效率,如果客户的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不能体现电信企业的管理效率,而且从根本上背离了公正的目标。其结果是给客户造成更大的心理创伤,心理创伤是很难救济的。
3、 回访客户阶段的沟通。
回访客户阶段是处理客户投诉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关心与询问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根据“近因效应”,在某一行为过程中,最后接触到的事物留下的印象和影响,也是极为强烈的。因此,回访客户作为最后与客户的沟通阶段能产生近因效应。与首因效应对应,积极的近因效应会产生客户的满意,消极的近因效应会导致客户的不满意感。客户忠诚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客户忠诚于企业的意愿;一种是客户忠诚于企业的行为。回访客户阶段作为最后的一个环节,应重视两大问题:一是对处理结果的合理解释,应跳出投诉事件本身与客户沟通,特别是对客户心中预期的理想型概念产品与电信企业提供的实际产品之差进行解释,使客户在今后使用实际电信产品时,对其功能、品种、网络质量、价格有一个重新的理解和判断;二是应重视在处理投诉过程的最后阶段与客户建立友谊。处理投诉过程是与客户相互接触、相互交往的过程,如果纯粹是为了解决投诉为目的与客户进行交往,即使问题得到了解决,也不会使客户感到真正满意。笔者认为,在处理投诉的最后阶段,应把客户当作自己的朋友,与客户建立一种情感,使客户有一种归属感。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客户的情感影响他们的行为,客户对某个电信企业的情感依恋越强,客户的抱怨就越少,客户就越可能继续与该企业保持关系。然而,客户与企业情感的建立是通过企业员工与客户之间的真诚和坦率的沟通形成的。

作者:王春晖,法学教授、法学博士、营销学博士研究生,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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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二)特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私放三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私放五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一)重大案件


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


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特大案件


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


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一)重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一)重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特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五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一)重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一)重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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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
银发[1999]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城市商业银行由各分行及营业管理部转发):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发卡银行已达20家,发卡总数超过1亿张,年交易额达1.68万亿元。随着银行卡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项投入的不断增加,各商业银行自成体系的业务运营方式已难以适应银行卡业务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只有通过合作,
才能改善用卡环境,减少成本,降低风险,推动银行卡业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推动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深入和顺利开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
一、坚定业务联合的发展方向
业务联合是银行卡业务发展的普遍经验,也是“金卡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各银行要充分认识业务联合的必然趋势,自觉维护银行卡市场的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因暂时的局部利益而拖延联合,也不允许搞部分行的排他性联合。
二、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业务联合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城市内业务联合是实现全国跨行、跨地区业务联合的基础。而在实现城市内业务联合方面,各方面探索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采用各发卡银行联合建设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城市中心”)的方式,有效推动了业务联合的
开展;部分商业银行在一些城市自发组织的无中心业务联合方式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两种方式均对实现银行卡业务联合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切实可行的方式开展业务联合工作。要充分考虑已有资源的
利用,不得再造成新的投资重复和浪费。已建成城市中心的,各行不得另组织无中心方式的联合;在已实行无中心联合的城市,其联合方式如何发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确定。
三、充分利用“金卡工程”的建设成果
目前,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12个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已经全部建成投入运行,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也于去年底成功进入试运行。“金卡工程”的开展,为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了良好的开端,促进各银行从独自封闭式发展走上相互联合式发展的道路。
由于“金卡工程”建设初期缺乏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造成城市中心的机构名称、管理体制不统一,业务做法不规范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大多属于管理和发展中的问题,通过规范城市中心管理加以解决。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卡工程”已取得的建设成果。要积极参加
全国总中心的建设和联网,并支持所属分行充分利用已有投资,积极参加现有城市中心的业务联合;同时要搞好统一规划,严格新建城市中心的审批制度。
四、重点解决POS联合问题
在建立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中,由于POS网络情况复杂,重复摆放、无序竞争的问题十分突出,因而POS网络的联合是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重点和难点。
在实现POS联合过程中,POS组网方式不应是单一和固定不变的。要注意改变由银行包揽商户POS的做法,支持大型商场在建立商业MIS系统中使POS与商业收银机合一,提倡特约商户自己投资安装POS并对所有银行开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解决POS重复摆放,
减少重复投资,实现设备共享作为推动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重点,协调各商业银行采用降低收单行手续费分配比率、由商户选择收单行等办法,迫使多余POS退出,实现联合;已建城市中心的,要将推进POS联合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总结完善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实
现所在城市的POS联合工作。对未建城市中心的城市可以由各商业银行协商一致,采用无中心或其他方式实现POS联合;但对POS重复摆放问题严重而又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采用联合建设城市中心的方式实现业务联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保证所有银行的公平参与,并满足非
本地他行卡的有效使用。
五、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无序竞争
各商业银行不得采用压低扣率、以贷款换市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违规手段竞争特约商户,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重复布放POS,新装POS必须向所有银行开放;原有的排他性协议应立即废止,已有POS网络要限期向其他银行开放;商户有权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收单行,在收单行
不能如期向其他银行开放系统或不能提供满意服务时,商户有权更换其他银行作为收单行;各银行要注意中小商户的发展,拓宽业务领域,并遵守业务联合的各项规则。
六、加强指导协调,保证联合顺利实现
要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对业务联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将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作为支付科技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促进所在城市的业务联合。为有利于开展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今年起调整部门分工。凡涉及银行卡业务基本制度、
发展方向、技术标准的,由支付科技部门负责,涉及商业银行发卡资格审批、日常业务监管的由银行监管部门负责。
筹备成立全国银行卡协会,增强行业自律组织对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在协会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作为过渡,开展工作。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城市中心。要规范和加强城市中心的管理,保障城市中心的会员制管理体制和非盈利性质,增强理事会的领导决策作用,统一业务做法和界定业务范围,严格新建城市中心的审批制度,统一收费和扣率分配比率等;要在银行卡总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
业务、技术规范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范和业务联合准则,以利于业务做法的统一和操作的一致性,保证联合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工作,逐步实现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全国联合,实现“同业联合协作、市场资源共享、业务有序竞争”的组织运作模式。各银行此前关于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部署,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银行发展IC卡业务也要符合业务联合要求。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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